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8年12月2日,《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7號)】正式頒布。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6號)】的總則、分類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附則以及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的相關規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知,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必須遵守《指導意見》和《理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但是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與此前正式頒布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相比,子公司理財業務規則更具靈活性,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局限性。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發行公募及私募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發行公募及私募理財產品;理財顧問與咨詢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評述:
銀行理財專營部門,作為商業銀行的一個職能部門,僅能發行理財產品。
理財子公司作為一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發行理財產品外,還能經營理財顧問與咨詢業務以及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就經營范圍而言,理財子公司業務上更為廣泛,但如果與商業銀行相比,其經營范圍并無優勢。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銀行理財子公司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合同約定、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遵守凈資本監管要求。相關監管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評述: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需計提操作風險資本。理財子公司需計提風險準備金,未來監管部門還將出臺理財子公司凈資本監管要求,屆時也將遵守。
由此,在監管指標方面,兩類理財業務均需受到相關監管約束,只是約束的方式不一樣。此外,理財子公司所面臨的凈資本約束,還有待監管的進一步明確。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公募理財產品無最低銷售起點要求。
評述:
商業銀行公募理財的銷售起點為1萬元人民幣。
理財子公司公募理財產品無銷售起點,這將極大地增強理財子公司募集資金的能力。
就公募理財銷售起點金額而言,理財子公司的理財業務更具優勢。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只能通過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或者通過其他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互聯網等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除外。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通過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代理銷售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代理銷售業務的相關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通過電視、電臺、互聯網等渠道對私募理財產品進行公開宣傳。
評述: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只能自銷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代銷。
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代銷機構較為廣泛,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至于何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并未明確,有待監管部門進一步規定。
理財子公司私募理財不得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公開宣傳。即便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無此規定,但依舊應當遵循私募產品的銷售規則。對于銷售而言,兩類理財產品并無區別。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于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受(收)益權。《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于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主要股東的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主要股東發行的次級檔資產支持證券,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受(收)益權。
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由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評述:
結合商業銀行及理財子公司關于信貸資產及受(收)益權投資相關規定可得出結論: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可以投資主要股東以外的銀行的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和主要股東以外的銀行發行的次級檔資產支持證券。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在符合《指導意見》的前提下投資于本公司以外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含理財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亦可投資其他類型的資管產品。
由此可知,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理財產品、資管產品投資領域,理財子公司投資空間更大。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保理財產品投資與審批流程相分離,比照自營貸款管理要求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并納入全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二)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單一債務人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凈額的10%;
(三)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也不得超過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銀行理財子公司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
評述:
理財子公司投資非標的政策更為寬松。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發行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產管理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條所稱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產品。
分級理財產品的同級份額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產品名稱中應包含“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違背風險收益相匹配原則,利用分級理財產品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后級投資者輸送利益。分級理財產品不得投資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理財產品的分級設計及相應風險、收益分配、風險控制等信息。
銀行理財子公司所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及其關聯方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或者募集資金投資于該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后級份額。評述: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理財子公司可以發行分級理財產品,但須遵守《指導意見》及《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
由此可見,在產品分級方面,理財子公司的業務更加具有靈活性。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資質條件、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名單應當至少由總行高級管理層批準并定期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當以書面方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承擔方式,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資質并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
商業銀行聘請理財產品投資顧問的,應當審查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不得由投資顧問直接執行投資指令,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顧問支付費用或者支付與其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的費用。
商業銀行首次與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合作的,應當提前10日將該合作機構相關情況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公募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產品受托投資的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資質并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其他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資質,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指導意見》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相關監管規定并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機構。
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滿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會員;
(二)擔任銀行理財子公司投資顧問的,應當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其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不少于3人;
(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評述: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合作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資質并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
理財子公司的合作選取根據理財產品的類型不同而不同,其中明確可以選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并且明確了管理人標準。
由此可見,在合作機構選取方面,理財子公司的選取標準更具可操作性。八、自有資金投資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于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于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后級份額。
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運用自有資金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等業務,投資國債、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其中持有現金、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等具有較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低于50%。
評述:
在自有資金投資方面,理財子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規范更為細化。而且理財子公司可以有條件地用自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無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應當主要投資于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評述:
此規定明確理財子公司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對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具體運作更有益。十、股票投資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
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同一銀行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評述:
對于投資上市公司股票,理財子公司受到的約束指標更少。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本行或托管機構,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其控股的機構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投資于本公司或托管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托管機構,同一股東或托管機構控股的機構,或者與本公司或托管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機構發行或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評述:
對于關聯人投資,理財子公司增加了投資托管機構的情形。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無相關規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對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分析、評估、核查,監督投資交易的過程和結果,不得開展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對不同理財產品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同一理財產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發生同日反向交易的,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決策依據,并留存書面記錄備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評述:
理財子公司需要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并對相關交易進行監控,此類要求目前主要出現在保險資金運用及證券投資基金領域。同向及反向交易監控、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監控等在證券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等也有規定。此類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財子公司的投資流程,但是也有益于理財子公司的長期規范運作,提前防范風險。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無相關規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理財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報,并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上述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評述: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對于理財子公司管理人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的,需履行相關備案手續。此項要求對理財子公司本身業務并無不利影響。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有根據《指導意見》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根據《指導意見》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足額計提資本、貸款損失準備和其他各項減值準備,計算流動性風險和大額風險暴露等監管指標。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子公司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有根據《指導意見》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評述:
一旦認定為剛性兌付,除了處罰之外,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補繳存款保證金等使得風險得到化解,然后理財子公司卻無法通過類似手段控制風險,因而具有局限性。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法園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商業銀行及理財子公司理財業務合規要點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