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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并當庭宣判。
審理過程中,原告訴稱,漫畫家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簡稱“胖虎”)動漫形象近年來成為廣受用戶歡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臺也曾發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個時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關注。原告經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被告辯稱,1.其系第三方平臺,涉案作品系平臺用戶自行上傳,無需承擔責任;2.其只有事后審查義務,已經將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通知-刪除義務,所以也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3.其并沒有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翻譯權、匯編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NFT數字藏品業務涉及作品鑄造及出售兩個環節,不同環節涉及不同的著作人身權及財產權。
1、NFT數字藏品的鑄造涉及什么權利?
NFT鑄造的本質是將特定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從而變成一幅可在網絡進行展示的數字化作品,該網絡數字化作品則對應一個唯一代碼。2020年《著作權法》修訂明確將數字化認定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本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認定NFT鑄造的屬于復制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此處復制特指傳播過程中所進行的復制,與前述數字化復制存在本質區別,此處復制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2、NFT數字藏品的上鏈交易涉及什么權利?
作品NFT化的目的是為了進行交易。擬進行交易的NFT將在銷售平臺進行展示,即公眾可在特定時間、地點獲得作品,則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NFT作品一般在區塊鏈平臺進行銷售,區塊鏈分為公有鏈(public blockchain,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區塊鏈,比如以太鏈、幣安鏈、馬蹄鏈)、聯盟鏈(consortium blockchain,對聯盟內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塊鏈,如螞蟻鏈、至信鏈)和私有鏈(private blockchain,只對實體內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塊鏈)。由于不同類型的區塊鏈平臺,能夠獲取NFT作品的群體并不相同,如果是聯盟鏈和私有鏈,作品展示的受眾極其有限,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還有待探討。
3、NFT數字藏品的復制是否構成發行行為?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NFT作品被復制是否構成發行行為?一般而言,發行行為一般局限于“有形”行為,網絡層面進行復制不構成發行,而是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杭州互聯網法院亦認為,發行權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所有權轉讓,故未經權利人許可將NFT數字作品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出售行為尚無法落入發行權所控制范疇。
另外,著作權“權利用盡”原則適用基礎是作品與其有形載體,與發行權相關,因而在NFT數字交易領域也不應適用。
4、NFT數字藏品購買者獲得哪些權利?
NFT 購買者獲得了哪些權利?NFT作品鑄造上鏈交易方,一般通過合法的授權文件,獲取藝術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但是NFT購買方,僅僅是購買的特定一份NFT作品,并未獲得原作者的相關授權。那么,NFT購買者獲得了哪些權利?杭州互聯網法院亦認為,NFT交易模式本質上屬于以數字化內容為交易內容的買賣關系,購買者所獲得的是一項財產權益,并非對一項數字財產的使用許可,亦非對一項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授權,NFT數字作品交易對象是作為數字商品的數字作品本身,交易產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現為財產權的轉移。
如果NFT購買者僅僅獲得指定一份NFT的財產權利,那么,NFT購買者則不能作出有損作品著作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所擁有的相關權利。
5、NFT侵權責任的承擔有什么創新模式?
由于NFT基于區塊鏈技術而創設,擁有去中心化等特點。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本案的審判實踐中,基于NFT數字作品交易結合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的特點,NFT數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轉移,無法在所有的區塊鏈上予以刪除,因而采取經該侵權NFT數字作品在區塊鏈上予以斷開并打入地址黑洞以達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杭州互聯網法院本次關于NFT侵權的創新責任承擔模式,將為未來此類此類案件的責任承擔開辟先例,也是一項重要探索。
由于NFT屬于新興事物,而且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有其自身特征。而作品的授權是NFT業務的重要基礎。因此,NFT業務開展過程中,在獲取作品授權過程,必須明確作品的授權授權內容等重要事項,授權事項必須清晰明確,且能夠對可能的風險盡量予以預見,同時配以具體解決方案。如果合同過于簡陋,或相關事項沒有進行明確約定,這將為后期埋下糾紛難以解決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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