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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彬 負險不彬
目錄 |
一、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變化 |
(一)新規主要內容 |
(二)新規出臺后的政策體系變化 |
二、私募基金市場環境 |
(一)當前市場規模 |
(二)新規下私募基金市場生態 |
1、監管機構 |
2、私募基金參與方 |
①基金投資者 |
②基金管理人 |
③基金托管人 |
3、周邊服務機構 |
①基金財產保管機構 |
②基金銷售機構 |
③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
④律師事務所 |
⑤會計師事務所 |
三、對私募基金業務的影響 |
(一)對私募基金模式的影響 |
1、公司型私募基金 |
2、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
3、契約型私募基金 |
(二)對“雙GP”業務結構的影響 |
(三)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管理 |
(四)對基金嵌套層級的影響 |
(五)對變相突破的限制 |
(六)對違規展業合規成本的影響 |
四、《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逐條解析 |
一、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變化
(一)新規主要內容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共七章共六十二條,從適用范圍、管理人和托管人職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特別規定、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這幾個方面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
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明確法定職責和禁止性行為,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并確保其滿足持續運營要求,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應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全面規范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落實穿透監管,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三是規范投資業務活動。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范圍和負面清單,同時為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對專業化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加強全流程監管。
四是鼓勵創業投資基金發展,在投資范圍、投資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并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對創業投資基金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為構建“進出有序”的行業生態,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登記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
六是豐富事中事后監管手段,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為保障監管機構能夠有效履職,《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證監會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賬戶查詢、查閱復制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可區分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暫停業務、更換人員、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時,對標《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占基金財產、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懲處打擊力度。
(二)新規出臺后的政策體系變化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填補了私募基金監管上位法缺失的重大空白,使私募投資基金擁有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的完善法律體系,并以此為骨架,構建起“五法律、一法規、五規章、一套自律體系”的四部分立體式架構:
“五法律”即以《基金法》為核心,以《信托法》、《證券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為輔助的法律框架體系,為私募基金的運作和監管確定了信義義務法律理論依據和基金組織形式依據,其中,《基金法》于2013年修訂時將私募基金明確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范圍,并明確了中基協的法律地位,奠定了中基協工作機制中的私募管理人機制、私募證券基金備案、入會要求、機構設置、職責等法律基礎。
“一法規”即《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法律,具有強制效力。《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正式結束了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規這一立法層面的空白狀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行政法規才能設置行政許可,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正式將私募基金納入到監管體系中來,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基金業態,能夠以非法金融活動的行為進行直接規制甚至處罰。
“五規章”即建立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問題規定》五大核心規章下的部門規章體系。《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不僅正式賦予了證監會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證券投資及其他私募投資機構在內的整個私募行業進行統一監管的權力。而且明確了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備案和登記制度,定義了合格投資者并澄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非公開發行活動和披露的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當通過資產管理計劃行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參照該規定執行;《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問題規定》重點是規范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夯實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的底線、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行為負面清單與禁止性要求,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等內容。此外,各部門針對私募基金行業也出臺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相關規定,如財政部發布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發改委發布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各部門出臺的部門規章,往往各行其政,難以消除彼此的分歧。
“自律規范體系”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證監會的授權,中基協所建立的自律管理規則體系,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3號)》、《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指引》等。
二、私募基金市場環境
(一)當前市場規模
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以及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權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累計投資于境內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新三板企業股權和再融資項目數量近20萬個,為實體經濟形成股權資本金超過11.6萬億元。注冊制改革以來,近九成的科創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獲得過私募股權基金支持。根據中基協最新數據統計,截至2023年5月,在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15.3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1萬億元左右。
(二)新規下私募基金市場生態
1、監管機構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和本條例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管理資產規模、持續合規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服務投資者能力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并對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證券投資等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證監會可以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權利;責令負有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負有責任的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限制負有責任的股東或者合伙人行使權利;責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或者指定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財產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擔。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除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對該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機構接管、通知登記備案機構注銷登記等措施。
結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七款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備案職責。但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并未明確體現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自律監管職責。但結合當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體系,對于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應包括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私募基金參與機構
①基金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即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是基金財產的所有者,可以按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享有收益和承擔風險。在我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從目前市場上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主要包括政府引導基金,企業年金,社會保障基金,主權財富基金,社會公益基金,金融機構,母基金,工商企業和個人投資者。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八個方面,一是分享基金財產收益,二是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三是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四是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投資者會議,五是對基金投資者會議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六是查閱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七是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市場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八是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股權投資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控制基金的投資風險,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基金份額的銷售與備案,基金財產的管理等,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也可以委托市場服務機構承擔。基金管理人的具體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擬定和實施投資方案,并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后管理;二是基金參與制定被投資企業發展戰略,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運營運作等方面的信息;四是定期編制并向投資者呈報基金的財務報告。
③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一方面對基金財產進行保管,另一方面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法律法規規定公募基金采取強制托管,而私募基金不需要強制托管,所以私募基金既可以自己管理基金財產,也可托管給第三方機構。在私募基金中,基金托管人不是必然當事人。如果聘請第三方作為獨立的基金托管人,可以防止管理人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而且可以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此外還能對基金財產進行匯集符合和凈值計算,有利于防范、減少基金會計核算中的差錯,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基金托管人應履行如下職責:一是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二是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資金賬戶;三是對同一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資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各基金資金賬戶的獨立;四是將托管資金與基金托管機構自有財產嚴格隔離;五是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文件;六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辦理清單,交割事宜;七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資金運作;八是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資產托管報告。
3、周邊服務機構
服務機構主要包括基金財產保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①基金財產保管機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約定是否進行托管,如果不托管,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基金管理人會聘請基金財產保管機構。在選擇托管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投資者同時承擔雙重托管責任,在選擇基金財產保管機構的情況下,基金財產保管機構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對基金財產承擔保管責任。
②基金銷售機構
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可以分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自行募集的,基金管理人自己直接募集資金并進行管理,委托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個機構進行募集資金,被委托方就是基金銷售機構。常見的基金銷售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基金銷售機構的服務內容是為基金管理人提供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認繳、退出等服務。服務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完整的向潛在的基金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材料;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不得隱瞞任何重要信息;不得對基金募集材料中的信息作出誤導性陳述。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資金,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本條規定,目前委托第三方代銷私募基金可適用的規定僅有證監會于2020年頒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5號),即對于取得公募基金銷售資質的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有權代銷私募基金產品,其中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僅可代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③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基金份額的登記,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即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負責保管資金賬戶(保管不同投資者的資金賬戶),主要服務是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具體內容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資者的基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投資者名冊。
④律師事務所
股權投資基金在各個階段都會涉及諸多法律,律所的服務范圍涵蓋募投管退四個環節,其中在募集和設立階段,律所主要負責協助基金管理人設計基金的組織形式及內容結構;根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投資者的商務安排,起草相關的基金法律文件;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范圍內,對基金投資者的資質進行審核;協助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工作,并根據需要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在投資及投資后管理階段,就基金的投資領域、投資方向的限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咨詢服務;在初步確定擬投資企業后,律師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勤勉審慎的對擬投資企業進行法律盡調,提交法律盡調報告或法律意見書,協助基金管理人分析投資涉及的法律問題和風險;協助基金管理人起草或審閱與基金投資者有關的法律文件;根據投資法律文件的約定,保護基金在擬投資企業中的合法權益。在項目退出階段,研究基金投資的退出結構和方式;根據不同退出房按時的相關法律規定,起草相關法律文件,參與談判;協助基金管理人最大限度的獲取合法投資收益。在清算階段,按照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協助確定清算主體;協助清算主體制定清算方案;協助實施清算方案,包括通知債權人、確定基金財產、分配基金財產等;對清算人出具的清算報告進行合規性審核。
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明確,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形,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基金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私募基金清算等職權。由此,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機構將不再需要通過管理人或GP另行委托介入,而是可能通過基金合同之事先約定和安排而在相關異常情形出現時直接代表基金投資人行使相關職權。
⑤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是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包括審計、財務和稅務盡職調查,財務會計咨詢、稅務咨詢、內部控制咨詢和估值等。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并按照與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簽訂的協議,對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基金投資者可以參與選擇承辦基金審計業務的審計機構;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的審計機構的委任情況及時告知投資者;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應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
針對私募基金失能時的會計所賦權,與律師事務所相同,不再贅述。
三、對私募基金業務的影響
(一)對私募基金模式的影響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該部分規定正式將《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第十章“非公開募集資金”與私募基金進行法律上的勾稽,正式賦予了公司/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法律身份。由此,可以明確私募金模式主要有契約型、公司型、合伙企業型三種類型:
1、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投資者通過出資形成一個公司法人實體,可以自行或委托專業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其基本架構如下:
在內部決策上,投資者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公司需依法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股東大會(股東會)以及監事會(監事),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設立、監管權限、利益分配劃分作出規定。公司型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股東會),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資者權利較大,可以通過參與董事會直接參與基金的運營決策,或者在股東大會(股東會)層面對交由決策的重大事項或重大投資進行決策。由公司內部的基金管理運營團隊進行投資管理時,通常是在董事會之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一般由董事會委派;聘請外部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管理時,董事會決定外部管理機構的選擇并起監督職能,監督投資的合法、合規、風險控制和收益實現。在新的全球性“董事與經理分權”框架下,具體的項目投資決策等經營層面的決策也可通過公司章程約定,由經理班子或者第三方管理機構行使,只有涉及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決策才必須由董事會之類的機構作出。
在收益分配上,先稅后分,即按年度繳納公司所得稅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關于利潤分配的條款進行分配,收益分配的時間安排靈活性相對較低;同時,公司型基金的稅后利潤分配,如嚴格按照《公司法》,需在虧損彌補(如適用)和提取公積金(如適用)之后,分配順序的靈活性也相較低。在稅負上,主要是增值稅和所得稅,其中,增值稅上,在股權投資業務中,項目股息、分紅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項目退出收人如果是通過并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若項目上市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所得稅上,在基金層面,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型基金從符合條件的境內被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基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從公司型基金獲得的分配是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對于公司型投資者來說,以股息紅利形式獲得分配時,根據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不需再繳納所得稅,故不存在雙重征稅; 對于自然人投資者來說,需就分配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并由基金代扣代繳,因而需承擔雙重征稅(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
相較于合伙企業和契約結構,公司型基金的歷史最為悠久,法律環境更為健全,組織機構更為完整,管理系統更為規范,可以有效的降低運作風險,而且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可以通過借款籌集資金。
2、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型股權投資基金是投資者依據《合伙企業法》成立有限合伙企業,采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實體地位,其基本組織架構如下圖所示:
在內部決策上,基金的投資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匯集股權投資所需的大部分資金,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對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業,僅在法律和監管約定的適當范圍內參與的合伙企業事務可不被視為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投資與資產處置的最終決策權應由普通合伙人作出。合伙人會議是指由全體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議事程序。在實務中,合伙協議中會對合伙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職能或權力以及表決方式進行明確,合伙人會議并不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進行決策和管理。
在收益分配上,先分后稅,即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所得稅,在基金層面不繳納所得稅。在實務中,合伙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則、時點和順序可在更大自由度內進行適應性安排。具體的稅負承擔,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所得稅,其中,增值稅方面,合伙企業層面的項目股息、分紅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項目退出收人如果是通過并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若項目上市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監管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為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的主體時,需按照適用稅率計繳增值稅和相關附加稅費。所得稅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收人主要為兩類: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如果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兩類收入均按照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有限合伙人為公司,兩類收人均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人,計繳企業所得稅。在實務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由基金代扣代繳自然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情況下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時擔任基金管理人,其收人大致包括兩類:按投資額分得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基金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按照現行稅務機關的規定,均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普通合伙人本身為有限合伙企業,則同樣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在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層面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需再往下一層由每一位合伙人作為納稅義務人。
3、契約型私募基金
契約型私募基金是通過訂立信托企業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實體地位,信托(契約)型基金的參與主體主要為基金投資者(必然當事人)、基金管理人(必然當事人)和基金托管人(非必然當事人),其基本組織架構如下圖所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義開立賬戶、列入所投資企業股東名冊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財產時,應當注明私募基金名稱。為后續進行登記管理提供空間。
在內部決策上,基金合同當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以契約方式訂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契約框架下,投資者通常作為“委托人”,把財產“委托”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后,由基金管理人全權負責經營和運作,通常不設置類似合伙型基金常見的投資咨詢委員會或顧問委員會,即使有設置,投資者也往往不參與其人員構成,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歸屬基金管理人。
在收益分配上,均可通過契約約定,但在實務中相關約定同樣需參照現行行業監管和業務指引的要求。在稅負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進行股權投資業務的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信托法》及相關部門規章中并沒有涉及信托產品的稅收處理問題,稅務機構目前也尚未出臺關于信托稅收的統一規定。實務中,信托計劃、資管計劃以及契約型基金通常均不作為課稅主體,也無代扣代繳個稅的法定義務,由投資者自行繳納相應稅收。由于相關稅收政策可能最終明確,并與現行的實際操作產生影響,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等,對契約型基金的稅收風險進行提示。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契約型私募基金需要托管,對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原則上建議托管,尚無強制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本次在行政法規層面確認了契約型基金的民事行為能力需要通過其管理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義為私募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進行合法性授權。
(二)對“雙GP”業務結構的影響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二、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擔任。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資產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適用本條例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以及股東、合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業界存在的雙GP業務模式。
在業界,如果普通合伙人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即采用“雙GP”架構或者GP與管理人分離架構的合伙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另一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可共同“管理”:
但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排除了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充當GP,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并沒有徹底否認雙GP模式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考慮到部分政策有效對接和延續,另一方面,通過對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GP的標準化管理,由其負責募資金的募集,并受托負責的基金投資運作、基金財產運用,實現對私募基金運作的強控;對于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P,應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履行合伙企業非私募基金事項的日常內部管理工作。
(三)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管理
早在2014年,《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就已經提出要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差異化管理。《登記備案辦法》進一步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在基金備案、投資運作、上市公司股票減持等方面提供差異化自律管理服務,并降低了創業投資基金的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的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延續了這一政策導向,并將其提升到行政法規的層面,以專章的形式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即優化創業投資基金營商環境,簡化登記備案手續;對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的創業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減少檢查頻次;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與此同時,還規定登記備案機構在登記備案、事項變更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自律管理。以此來鼓勵和引導其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鼓勵長期資金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
但該部分內容仍然是釋放并傳遞政策信號,后續仍有待細化的規則出臺來支持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
(四)對基金嵌套層級的影響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層級應遵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但對于母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性基金等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要求,且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可豁免1層嵌套。從而對《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中產品不能超過2層嵌套的要求形成單項突破,并《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度形成呼應,以此來支持行業發揮積極作用,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
(五)對變相突破的限制
承繼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投資者人數限制”的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規定的人數限制;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
(六)對違規展業合規成本的影響
受限于《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僅能設置“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這對于動輒規模以“億”為單位的私募基金行業而言,明顯缺乏足夠的威懾。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六章針對違反該條例的十余種違法行為,大幅提高了違規展業的合規成本。其中,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前述主體的從業人員,以及證監會、中基協的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責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并予以公告,如入刑則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私募基金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效力僅次于法律,不僅在法律未作出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補充設定行政處罰,還明確特定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全面提高違法成本。
四、《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全文逐條解析
一 |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
解讀: 1、確定《基金法》為私募基金管理條例上位法,統一監管標準。 2、確定《信托法》為私募基金管理條例上位法,為委托代理關系提供法律支撐。 3、確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為私募基金管理條例上位法,為合伙企業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模式提供法律支撐。 | |
二 |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
解讀: 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保持一致,具體明確內容如下: 1、明確所規制的私募構成要件:境內、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委托管理,投資,利益共享。 2、明確組織形式、即契約型、合伙企業型和公司型。 3、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僅適用于合伙型基金)管理。 4、不適用于外資投資及境外機構。 5、不適用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的證券私募資管計劃和私募基金業務 | |
三 | 第三條【基本原則】 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財產,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 |
解讀: 1、明確私募基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比照金融牌照管理。 2、明確信義義務。 3、強化合規培訓,與《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相銜接,將后續培訓規定為法定義務,以加強后續規則的落實。根據《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過程中應當持續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條件,并參加后續職業培訓。自從業資格首次注冊次年起,或者在從業資格注銷后重新注冊當年起,每年度完成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有關的后續職業培訓不少于15學時,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后續職業培訓不少于5學時。 | |
四 | 第四條【財產獨立性】 私募基金財產獨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私募基金財產的債務由私募基金財產本身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分配收益和承擔風險。 |
解讀 1、信托財產獨立。 2、對于結構化設計、收益順序分配等交易結構問題在不違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約定的前提下,可以“協議約定優先”。 | |
五 | 第五條【監管職權】 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和本條例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 國家對運用一定比例政府資金發起設立或者參股的私募基金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解讀: 1、提高政治導向,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 2、明確證監會及其排除機構的歸口監管職責,日后合規管理要求加大。 3、針對國有資本參與的私募基金,需適用財政部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發改委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
六 | 第六條【分類監管】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管理資產規模、持續合規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服務投資者能力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并對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證券投資等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
解讀: 與《登記備案辦法》第七條規定一致。主要明確: 1、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扶優限劣”,差異化管理。 2、分類依據: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管理資產規模、持續合規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服務投資者能力等。 3、區分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和證券投資等類型,“等”字為地產基金等其他類型留出空間。 | |
七 | 第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擔任。 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資產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適用本條例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以及股東、合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
解讀: 1、明確合伙企業型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按私募基金管理人標準監管:單GP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離的架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借用該安排轉移管理責任,如GP實際承擔了管理職責,則其需滿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規定。 2、目前普遍采取的私募基金架構還有雙GP單私募基金管理人架構,即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其中一GP,另一GP由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體擔任。鑒于該條款并未明確是否對所有普通合伙人適用,因此“雙GP”是否依然適用,需要看后續監管要求。 2、將集團化管理、并表管理納入管理要求,本條款本款目的在于規范同一集團范圍內,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業務、人員等方面的合規性,加強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目前僅《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少量原則性要求。 | |
八 | 第八條【不適格主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情形被注銷登記,自被注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從事的業務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沖突; (四)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尚未修復。 |
解讀: 1、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控人的不適格情形進行明確。 2、“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尚未修復”,我們理解為兜底條款,除去“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等不良信用情形外,如涉及可能需賠償巨額款項的糾紛,亦有可能無法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從該規定可看出,私募行業目前對于相關主體誠信的重視程度日趨增加。 | |
九 | 第九條【董監高、執事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的不適格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 (二)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 (三)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公司以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六)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擔任因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情形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自該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
解讀: 將《登記備案辦法》第九條的內容進行復述和強調,但有如下兩個調整: 1、對于“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公司以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登記備案辦法》明確了“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期限,但該條文未有明確限期規定。從文義的角度,我們理解只要是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上述機構工作人員,無法再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監高、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2、增加了“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內容 | |
十 | 第十條【備案內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機構(以下稱登記備案機構)報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記手續: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三)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相關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證報送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和遵守監督管理規定的信用承諾書;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登記備案機構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公示已辦理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解讀: 明確備案的合規要求 | |
十一 | 第十一條【管理人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私募基金備案; (二)對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三)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管理私募基金并進行投資,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確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與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為私募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解讀: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 2、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確保基金財產的獨立性,防范利益沖突。 3、管理人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制定有效的風險隔離措施,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4、按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收益分配,保證投資者最根本的利益。 5、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信息,落實投資者的知情權保護,履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6、保存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提出保存要求,按《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內容中有規定,主要以10年為主。 7、在行政法規層面確認了契約型基金的民事行為能力需要通過其管理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義為私募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進行合法性授權。 | |
十二 | 第十二條【禁止性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資; (二)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活動;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投資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
解讀: 1、穿透管理,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出資,要體現最終受益人。 2、流程合規,明確禁止“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法定程序擅自敢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活動”,即不得未經法定程序敢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活動。 3、不得支配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財產為自己牟利。 | |
十三 | 第十三條【管理人持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符合下列要求: (一)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與業務類型和管理資產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資金; (二)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要求。 |
解讀: 1、財務狀況良好,運營資金充足。與《登記備案辦法》已經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有1000萬實繳出資的要求相呼應。 2、衍生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營資金的要求,明確與“管理資產規模”相適應,在管理人登記環節將會提交商業計劃書中的展業計劃、儲備基金規模與機構運營資金的匹配性。 3、明確了高管持股要求,與《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第三款對應,“(三)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作為上位法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符合的持續要求作出了籠統的規定,該安排不單從立法技術角度考慮,避免上位法頻繁被修改,也方便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日后依據私募行業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調整。 4、政府投資基金及證券期貨資管子公司可能適用國家其他規定,如財政部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發改委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
十四 | 第十四條【注銷登記管理人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及時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請注銷登記;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 (四)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畢之日起12個月內未備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備案機構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前,應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財產或者依法將私募基金管理職責轉移給其他經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解讀: 1、自登記之日備案首只基金產品的要求沿用了疫情期間的12個月標準。 2、相較于《登記備案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基金業協會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情形,增加了“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 3、基金業協會在注銷登記前,應當通知擬被注銷的基金管理人清算基金財產,或者依法將產品的管理職責轉移給其他管理人。解決注銷后基金相關權利義務的處置問題。 | |
十五 | 第十五條【托管要求】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財產不進行托管的,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
解讀: 保持既有規定。 | |
十六 | 第十六條【托管人的隔離要求】 私募基金財產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依法建立托管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隔離機制,保證私募基金財產的獨立和安全。 |
解讀: 相較于《基金法》而言,私募基金對于托管人要求較為寬松,只做原則性規定。 | |
十七 | 第十七條【自行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資金,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解讀: 1、禁止委托他人募集資金行為,該部分內容比《登記備案辦法》更為嚴格,在《登記備案辦法》中,允許委托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基金銷售機構代為募集,但這并非意味著對對基金代銷模式的否定,根據2020年施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實施規定不再允許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代銷私募股權基金,仍允許銷售私募證券基金。《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并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代銷的除外。”此后,在代銷機構業務管理上,是否有新的變化尚不確定。 2、他人居間介紹募集并未進行限制。 | |
十八 | 第十八條【合格募集】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規定的人數限制;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
解讀: 1、合格募集包括募集和轉讓兩個方面。 2、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募集,合格投資者的要素應同時包括: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具體標準授權中國證監會制定。 3、單只基金的投資者數量符合法律限制性要求(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要求)。不得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方式,突破人數限制。 4、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 | |
十九 | 第十九條【適當性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基金產品。 |
解讀: 只是明確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基金產品。但并未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 |
二十 | 第二十條【募集環節的禁止性行為】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或者轉讓;不得向為他人代持的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以虛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傳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義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
解讀: 1、承繼性規定: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公開募集、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虛假宣傳等。 2、新增性要求:不得向為他人代持的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義宣傳推介。 | |
二十一 | 第二十一條【顯名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義開立賬戶、列入所投資企業股東名冊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財產時,應當注明私募基金名稱。 |
解讀 開戶、列入股東名冊或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財產行為“顯名化”,要求應當注明私募基金名稱。主要適用于契約型私募基金。 | |
二十二 | 第二十二條【產品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備案機構報送下列材料,辦理備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協議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財產證明文件; (四)投資者的基本信息、認購金額、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應當具有保障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登記備案機構根據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規模等情況實施分類公示,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投資者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
解讀: 1、對于“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的界定,應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規定的時點,即基金合同已有效簽署、并且首期募集資金已進入基金財產賬戶作為備案時限計算的標準。 2、首次提出“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在后續強化反洗錢義務奠定基礎。 3、新增私募基金應當具有保障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已在《登記備案辦法》中予以落實,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均為1000萬元,創投基金初始為500萬元,單一項目型基金則為2000萬元。 4、新增基金業協會對募集資金總額或者投資者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 |
二十三 |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監測機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對私募基金及其投資者份額持有情況等進行集中監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
解讀: 1、明確證監會的監管地位。 2、集中監測私募基金及其投資者份額持有情況等,將為上文穿透式監管向呼應。 | |
二十四 | 第二十四條【投資范圍】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債券、基金份額、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及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私募基金財產不得用于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方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
解讀: 1、投資范圍并未包括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因此對于未通過備案的合伙企業(SPV)簡介持有被投愜意股權的投資結構,存在合規瑕疵。 2、投資范圍的負面清單,新增了“不得要求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方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的行為,避免私募基金隱匿地方債務。 | |
二十五 | 第二十五條【投資層級豁免】 私募基金的投資層級應當遵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但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 創業投資基金、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層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
解讀: 1、私募基金最終還是采用了和其他資管產品相同的標準,即為了防范多層嵌套帶來的“空轉”,原則上應當滿足《資管新規》不得超過2層的要求。 2、為了照顧私募基金的特殊性和靈活性,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即FOF,母基金)”予以了豁免。證監會負責人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理》答記者問中已予以明確,“三是明確政策支持,對母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條例》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明確‘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支持行業發揮積極作用,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 3、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引導基金,目前已在國家發改委的主導下出臺了《資管新規》的兩類基金細則,已經取得了投資層級的豁免,該兩類基金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 4、目前私募投資基金的產品備案環節尚未設置對多層嵌套架構的核查機制,我們預計中基協未來可能通過審核系統更新或要求管理人以承諾等形式,進一步落實對私募基金違規多層嵌套的核查。 | |
二十六 | 第二十六條【專業化經營與利益沖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管理原則,聘用具有相應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風險控制、合規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建立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
解讀: 1、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經營的原則性要求,包括高管從業經歷的要求等。 2、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利益優先,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原則。 | |
二十七 | 第二十七條【轉委托與投資顧問】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的,接受委托的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 |
解讀: 1、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轉委托投資管理職責,但是在關聯機構任職實際從事投資管理工作是否屬于此類情形,有待明確。 2、私募證券基金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的,應當為《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 | |
二十八 | 第二十八條【關聯交易】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利益輸送,不得通過多層嵌套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隱瞞。 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私募基金財產與自己、投資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其他主體進行交易的,應當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決策程序,并及時向投資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關信息。 |
解讀: 1、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得利益輸送,不得通過多層嵌套等方式隱瞞。 2.明確關聯交易定義,即運用私募基金財產與自己、投資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其他主體進行交易的。具體的交易對象包括管理人自己;投資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實控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其他主體。 | |
二十九 | 第二十九條【審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向投資者提供審計結果,并報送登記備案機構。 |
解讀: 1、私募基金應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財產進行審計,符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可在證監會官網查詢。 2、向投資者提供審計結果,報送登記備案機構。 | |
三十 | 第三十條【從業人員禁止性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私募基金財產; (二)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
解讀: 1、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財產混同,不得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不得泄密及其他禁止性行為。與以往規定保持一致。 2、私募基金老鼠倉行為將會成為后續檢查的重點。 | |
三十一 | 第三十一條【管理人信披義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財產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及時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者基本信息、投資標的權屬變更證明材料等信息。 |
解讀: 包括依照監管規則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依照監管規則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向托管人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新增了應向托管人提供投資者基本信息和投資標的權屬變更證明材料,以便于托管機構的投資監督工作。 | |
三十二 | 第三十二條【信息披露環節的禁止性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
解讀: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履行信息披露(包括向投資者的信息披露和向監管機構的信息報送)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 |
三十三 | 第三十三條【信息報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向登記備案機構報送私募基金投資運作等信息。登記備案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私募基金類型,對報送信息的內容、頻次等作出規定,并匯總分析私募基金行業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私募基金行業相關信息。 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加強風險預警,發現可能存在重大風險的,及時采取措施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 |
解讀: 1、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服務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具體報送標準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2、基金業協會采用差異化原則,根據不同基金類型,可以對報送信息的內容、頻次等作出規定。 3、基金業協會匯總分析行業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行業相關信息。加強風險預警,及時采取措施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信息嚴格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另有規定是否包含民事案件調查取證尚不明確。 | |
三十四 | 第三十四條【管理人失能情形下的處置措施】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形,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基金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私募基金清算等職權。 |
解讀: 在基金合同中落實管理人失能情況下,如何更換管理人,如何修訂基金合同,如何組織基金清算等保護投資者權利的措施。 | |
三十五 | 第三十五條【創業投資基金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資范圍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稱包含“創業投資基金”字樣,或者在公司、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 (三)基金合同體現創業投資策略; (四)不使用杠桿融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
解讀: 1、創業投資基金應當限于投資未上市企業。實操層面應包括新三板公司當然屬于非上市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可以投資。但北交所上市公司,或其他板塊的上市公司的戰略配售、打新等,均不屬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可投資范圍。 2、基金合同中應該對投資策略進行限定,將基金的投資范圍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創業投資圍內,且不得進行突破。 3、創業投資基金必須接受嚴格的杠桿限制,如果創業投資基金進行貸款融資,或自身進行結構化安排,那么也會產生風險外溢的可能性,就喪失了對其進行輕量化監管的理由。 4、創業投資基金應該堅持長期投資理念,因而對其最低的存續期有限制性要求。 | |
三十六 | 第三十六條【創業投資基金的政策支持】 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其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鼓勵長期資金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擬定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機制,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信息。 享受國家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解讀: 1、引導創投基金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 2、要求享受國家政策支持的創投基金,其投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例如滿足多少比例的對早中小科技型企業的投資等),從而將差異化監管和享受政策的標準區分開來。 3、監管分工,國家發改委負責組織具體發展政策的擬定工作;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改委應當建立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機制,協同配合。中基協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發改委報送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信息。 | |
三十七 | 第三十七條【創投基金差異化監督優惠舉措】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 (一)優化創業投資基金營商環境,簡化登記備案手續; (二)對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的創業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減少檢查頻次; (三)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
解讀: 1、簡化創投基金登記備案手續。 2、規范的創投基金減少檢查頻次。 3、對符合國家導向的創投基金在投資退出提供便利,后續可能會在IPO鎖定期、再融資鎖定期和檢查方面探索優惠措施。 | |
三十八 | 第三十八條【創投基金備案優惠】 登記備案機構在登記備案、事項變更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自律管理。 |
解讀: 為創投基金出臺更加便利的登記備案標準留下空間。 | |
三十九 | 第三十九條【證監會監管職權】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有關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二)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解讀: 監管職權包括規則制定權、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對中基協的指導檢查監督權、其他相關權利。 | |
四十 | 第四十條【證監會監管具體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其報送有關業務資料;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賬戶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為防范私募基金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
解讀: 具體措施包括:現場檢查權;調查取證權(進入場所調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復制資料權;查詢賬戶信息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處罰權。 | |
四十一 | 第四十一條【現場檢查、調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監督檢查或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或者其他執法文書。對監督檢查或者調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
解讀: 1、證監會檢查人員應不得少于2人,初始執法證件和執法文書,承擔保密義務要求。 2、對被檢查、調查單位和個人,應配合調查,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 |
四十二 | 第四十二條【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為嚴重危及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穩健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二)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權利; (三)責令負有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負有責任的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限制負有責任的股東或者合伙人行使權利; (四)責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或者指定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財產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擔。 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除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對該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機構接管、通知登記備案機構注銷登記等措施。 |
解讀: 證監會在發現管理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風險隱患時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按照不同風險等級,包括: 1、輕度: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內部治理、風險控制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改正。 2、中度:逾期未改正,或行為嚴重危及管理人正常運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可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義務;責令更改高管或限制權利;責令更換股東或限制其權利;責令管理人聘請,或自行指定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管理人承擔。 3、重度:違法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除上述措施外,還可以要求指定其他機構接管;通知基金業協會注銷其管理人登記等措施。 | |
四十三 | 第四十三條【誠信體系和信息共享】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關責任主體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私募基金監督管理信息共享、統計數據報送和風險處置協作機制。處置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
解讀: 1、信用體系建設上,證監會將管理人、托管人、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計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關責任主體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2、明確中國證監會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地方政府進行私募基金監管信息共享、統計數據報送、風險處置協作。 3、地方政府在處置私募基金風險中應維護社會穩定。 | |
四十四 | 第四十四條【未經登記備案開展基金的懲罰措施】 未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登記手續,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解讀: 全面提高未經登記備案手續開展基金投資活動的違法成本。 | |
四十五 | 第四十五條【股東、實控人控制基金財產為己謀私的懲罰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解讀: 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實控人通過控制基金財產為自己謀私等違法活動的違法成本。 | |
四十六 | 第四十六條【違反合規要求應承擔的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解讀: 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持續滿足財務狀況良好、營運資金充足和高管團隊持股要求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規責任。 | |
四十七 | 第四十七條【托管人隔離機制未建立的合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業務隔離機制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十八 | 第四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不規范的合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關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十九 | 第四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適當性義務的合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投資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 | 第五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備案產品的合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對募集完畢的私募基金辦理備案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一 | 第五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突破投資范圍或不合規經營的合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私募基金財產用于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二 | 第五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適格高管,或未建立投資申報管理制度的合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應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風險控制、合規等工作,或者未建立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三 | 第五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轉委托,或聘用不適格機構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的合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資管理職責,或者委托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機構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四 | 第五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關聯交易的合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關聯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五 | 第五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性行為的合規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六 | 第五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信披義務的合規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供、報送相關信息,或者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七 | 第五十七條【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信義義務情形下的合規責任】 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十八 | 第五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嚴重違規的行政處罰措施及刑事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 拒絕、阻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十九 | 第五十九條【證監會及中基協的廉潔勤政要求】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備案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六十 | 第六十條【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原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被沒收違法所得,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解讀: 明確民事賠償責任、行政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之間的優先順序。優先應當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
六十一 | 第六十一條【外商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外商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制定。 境外機構不得直接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私募基金,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1、外商投資私募基金因受《外商投資法》等制約,需授權由中國證監會會同商務部等相關部門,依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私募條例》的要求進行制定。 2、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機構不得直接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私募基金。一般會需要通過在境內設立WOFE來開展相應的募集活動。但如果是境外機構向境內投資者募集其在境外持有的資產,究竟是否應該也視為是“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并未明確。 3、境內私募基金管理人擬在境外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如利用基金財產進行境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境外投資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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