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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2022年5月28日,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選用景甜為其生產經營的“果蔬類”食品作廣告代言,相關“果蔬類”食品為普通食品,該公司無有效證據證實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且未經有效途徑對代言商品有關功效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仍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為已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景甜上述廣告代言違法所得共計257.9萬元。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景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64.22萬元(罰沒金額合計722.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對于金融廣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維穩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信訪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于2016年4月13日聯合印發《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工商辦字〔2016〕61號),通過該方案以求規范互聯網金融廣告,防范化解潛在風險隱患。
我國《廣告法》制定于1994年,2021年,我國對《廣告法》進行了修訂。金融廣告適用于《廣告法》第二十五條關于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規定。當然,《廣告法》對于廣告真實合法原則(第三條)、廣告禁止情形(第九條)、不得貶低競爭者(第十三條)及不得發布虛假廣告(第二十八條)等規定,金融機構在發布金融廣告的時候也應遵守。
此外,在《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具體的金融監管法規中也有關于金融廣告宣傳的一些禁止性、限制性規定,以及金融宣傳的具體要求,此處不展開贅述。
金融廣告代言人及違規情形舉例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實踐中,廣告代言人以明星為主,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普通自然人也會成為金融廣告的代言人,比如保險、消費貸款機構為營銷拍攝許多廣告短視頻,其中角色多為普通自然人。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金融機構廣告核心在于向客戶傳達其產品穩健、收益預期能達到、放款快,利息性價比高、后期有保障等信息,以便客戶能夠放心購買其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提供的金融服務。現就金融廣告代言人違規情形舉例如下(以下僅為舉例,不代表對相關情形的窮盡):
違規類型一
金融廣告代言人在廣告特定語境下重點強調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資質。
金融廣告代言人在廣告宣稱金融機構有政府背景,在當地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的支持下發起設立。
違規類型二
金融廣告代言人宣稱所代言的金融機構會實現客戶收益最大化、年后收益不低于XX%。
金融廣告代言人在廣告宣稱金融機構以往業務投資者收益100%兌付。
金融廣告代言人在廣告宣稱國資背景平臺、資金安全保障。
違規類型三
金融廣告代言人在廣告宣稱自己也是代言金融機構的投資者,并一直獲得穩健收益等,實際并未購買相關產品。
違規類型四
金融廣告代言人宣稱所代言的金融機構為某國際理財業協會會員,該協會實際不存在。
景甜作為公眾人物,國家對其進行處罰表明了治理廣告代言亂象的決心。因此,金融廣告代言人應當審慎接拍金融廣告,接拍前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充分評估,包括合法性和真實性,只有確保廣告風險可控的情形才可以接拍。一旦廣告違法被查處,《廣告法》對代言人的罰款最高可達廣告費用的十倍,對于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以及不涉及廣告費用的,罰款最高可達200萬元,金融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都有可能成為處罰對象。因此,金融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均應加強金融廣告合規風險的防范。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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