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7年12月22日,朋友圈被銀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7〕55號】(以下簡稱《通知》)刷屏,不過細心的人會發現該文件的落款是11月22日,12月22日不過是《通知》的公布日期。《通知》的出臺,引發了市場的恐慌,甚至被某些媒體解讀為銀信類業務不得在投資房地產等。筆者細讀《通知》后發現,《通知》并不是公眾號所傳的那般悲觀。那么,讓我們先細看一下《通知》內容:
定義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
根據《通知》,銀信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將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委托給信托公司,投資或設立資金信托或財產權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銀信通道業務,是指在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設立資金信托或財產權信托,信托公司僅作為通道,信托資金或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托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的行為。
定義明確銀信類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及財產權信托,也是首次對銀信通道業務進行定義。定義的目的對業務類型進行準確判斷,從而使得相關業務便于管理,避免模糊地帶。
強化銀行對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管理
商業銀行在銀信類業務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商業銀行實際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并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并結合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商業銀行對于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占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托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商業銀行應當在銀信類業務中,對信托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和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托公司及信托產品;在選擇信托產品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安排,與自身流動性管理相匹配。
本部分實質是要求銀行對銀信類業務進行穿透管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集中度、計提資本和撥備等相關管理。事實上,穿透監管原則早已經在監管實踐中執行,而且,今年監管部門已經對純通道業務進行了打壓。因此,《通知》要求并不新穎。
明確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的職責
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不應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應積極轉變發展方式,通過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和提高專業管理能力,為委托方銀行提供實質金融服務,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應履行勤勉盡責的受托責任,加強盡職調查,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不得接受委托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托方銀行簽訂抽屜協議,不得為委托方銀行規避監管規定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
本條實質為要求信托公司不得為了規模等目標而做純粹通道業務,而應當強化自身專業管理能力,近年來,監管部門也不提倡純通道業務。從《通知》來看,信托公司仍然可以做銀信類業務,但必須履行受托職責,主動參與項目管理,避免純通道。當然,信托公司也不得有接受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
銀信類業務投資范圍未有新規定
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通知》此處并非不得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如果業務合規,仍然可以投資。比如,符合“四三二”要求的項目仍然可以做。因此,本次并未增加投資限制,只是重申原來的投資限制。
綜上,本次《通知》更多強化了銀行對銀信類業務的管理職責。但對銀信類業務本身,并未有太多實質性新要求。不過,《通知》強化銀行對銀信合作類業務的管理,一些不規范業務將得到清理和整改,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削減銀信類業務規模。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法園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