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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8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及《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7號)出臺以來,理財子公司相繼設立,理財業務逐步由銀行經營轉為子公司專營。
就理財產品的登記,經財政部、銀保監會(原銀監會)批準,設立中立性理財市場服務機構(即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為理財產品提供登記查詢服務,但未開通理財產品份額查詢功能,本文將就理財產份額查詢機制的建立進行探討。
2016年,經財政部、銀保監會(原銀監會)批準,中國理財理財網設立。中國理財網的設立為理財產品的統一登記邁出堅實一步,不僅為理財業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礎設施,也有利于保障理財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理財產品公信力。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6號)及《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監管相關的規定,發行理財產品應當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集中登記,不得發行未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當前,理財產品登記主要集中售前登記、終止登記及募集和存續期間投資情況登記。
經查詢中國理財網,目前僅支持查詢理財產品本身的信息,包括產品名稱、發行機構、募集方式、登記編碼、募集起始日期等,但是投資者無法通過該網站查詢到自身持有的理財產品信息。
2021年9月,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業務公告〔2021〕6號)發布《關于信托財產信息查詢的公告》(其他業務公告〔2021〕6號)》,信托份額統一查詢正式開啟。理財產品作為重要的資產管理產品,開展統一份額查詢的必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理財份額統一查詢機制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
根據中國理財網數據,截至2021年6月底,325家銀行機構和20家理財公司存續理財產品25.80萬億元,持有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數量達到6137.73萬個,而且這些投資者當中個人投資者達到6114.09萬人。由此數據可知,理財產品發行機構眾多,理財產品投資者數量巨大,而且大多為個人投資者。如果各家機構自行安排份額展示查詢,份額登記查詢缺乏監督,極易發生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件。為此,理財產品建立統一的份額查詢有助于借助中立的登記機構保護投資者權益。
2、建立理財份額統一查詢機制有助于提升監管便利
2021年5月13日,作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組成部分的1.《資產管理產品介紹要素 第1部分:銀行理財產品》發布,該介紹要素旨在對理財產品相關術語進行規范,以便統一理財產品市場。同理,建立理財份額統一查詢機制將進一步實現理財市場的統一,這種統一將有助于提升監管便利。比如,此前報送登記的數據僅為監管報送,實踐中也偶有錯報漏報,如果該項報送直接涉及投資者份額及收益兌付,相關金融機構報送數據的質量將極大提高,這將有利于監管機構掌握更為準確及時的數據。
建立理財產品份額統一查詢機制,不可一蹴而就,必須在不斷的摸索試點中逐步推進。在開展之前,必須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梳理:
其一、界定理財產品查詢相關機構的職責。對于理財公司而言,需要及時準確地報送投資者數據,當然,這種報送可以進行系統直接對接,減少人工操作的繁重任務,提升數據準確及時性。對于統一查詢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查詢系統及入口,當然,為了確保查詢能保護客戶隱私,還應當實現對客戶的身份核驗。再者是查詢的人員范圍,是否僅限于投資者自己,還是開放必要的第三方申請查詢等。
其二、梳理理財產品生命全周期及性質。查詢開放前,應當對理財產品生命全周期進行精準的梳理,包括什么時間點能夠查詢什么信息,查詢信息及時性情況,包括是否每日更新?查詢的信息范圍僅僅包括持有的份額還是包括每日凈值等。另外,對于公募和私募產品的查詢,是否應該設置不同的查詢標準及要求等。
其三、明確查詢程序及授權查詢機構。對于理財產品查詢,是通過APP直接展示?還是通過特定的申請流程,通過申請審批實現查詢,這些也是需要完善的程序。另外,理財份額查詢機構應當由監管部門批準設立,依法提供查詢服務。
根據資管新規的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
統一份額無疑有助于提升產品在投資者中的公信力。隨著信托財產的開放查詢,未來必將有更多資管產品開放份額統一查詢,以便實現資管產品平等準入。作為投資者覆蓋面更廣的理財產品,理應在產權登記方面與信托有著平等的地位,并應先行先試。因此,開放理財份額專門機構登記確權并提供查詢服務,有助于理財產品在產權登記方面與其他資管產品具有平等地位。
當然,理財產品的統一份額查詢的實現,必須推進相關查詢的立法,這個立法可以由監管直接立法,也可以通過監管的授權,由具體執行機構試點先行開展,待時機成熟,再進一步進行立法確認。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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