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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合格投資者制度是信托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傳統金融環境下,合格投資者已發展較為成熟。但是,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如何在互聯網時代有效踐行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是互聯網信托發展成敗的關鍵環節之一。本文結合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的組成要素及互聯網環境,就互聯網信托背景下通過網絡系統執行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出若干建議,以實現互聯網背景下信托合規風險的有效防范。
一、我國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概述
當前,互聯網金融已是熱門話題,基于互聯網的自由、平等、開放、包容等特點,金融在與互聯網結合后,得到了快速發展,并迎來一波又一波的高峰。互聯網金融將原本只能在線下完成的金融事務部分甚至全部搬至線上,節約了溝通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并實現了金融的便利與普惠。當然,由于監管政策的滯后,互聯網金融不乏亂象,相繼出現了P2P跑路等嚴重問題。但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金融的互聯網化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新中國的信托業誕生于改革開放初期,曾經歷多次的快速發展及被整頓,發展道路甚是崎嶇。自2007年銀監會頒布實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信托公司為面向合格投資者并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銀行業務等服務的專業理財機構,這使信托公司較改革前有了根本性區別,對信托市場健康發展影響深遠,信托業逐漸步入良性、快速、健康發展軌道,如今,信托業已成為金融業第二大子行業。[1]
隨著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我國信托業也面臨互聯網這一重要發展機遇。如何實現信托業與互聯網的結合,已經是各家信托公司在互聯網時代探索發展道路并實現轉型發展的當務之急。合格投資者制度作為信托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能夠促進信托公司進行正確的市場定位,并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因此,在互聯網時代有效踐行合格投資者制度是信托公司轉型發展的關鍵。
基于監管部門對信托的私募監管定位,《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不得委托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因此,一直以來,信托公司吸納客戶可以采用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直銷,即信托公司的銷售人員向潛在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產品。在我國,銀行有遍布全國各個角落的營業網點,證券公司有分布在各個城市核心區域的營業部,保險業有遍布大街小巷的保險經紀人,這些為銀行、證券和保險業開辟客戶提供優越的現實基礎,即便作為新興的互聯網金融代表的余額寶,也有廣泛的手機用戶基礎,這種客戶基礎足以支撐其業務的發展。對于信托公司而言,囿于人員規模,信托公司人員的直接銷售范圍極為有限。第二種方式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推介信托產品,而2016年3月18日實施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號】 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不得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理財機構向不特定客戶或非合格投資者進行產品推介。由此,該種推介方式也受到了極大限制。
基于信托公司行業性質,以及信托公司發展現狀等一系列因素,信托公司吸納投資者的渠道極其有限,信托產品也因此并不為人們所熟悉。而信托公司作為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主要職能便是幫助客戶管理資產,實現保值增值,其資產端的主要職能是吸納信托投資者,進而通過專業的資產管理,為受益人獲取更多收益。如果不能有效地吸納合格投資者,信托公司業務將缺乏開展的基礎。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諸多金融行業通過互聯網獲得飛速發展,如果信托業不能有效借助互聯網吸納合格投資者,信托公司的業務拓展將受到更大的阻礙。為此,破解通過互聯網吸納合格投資者之道,儼然成為互聯網時代信托業實現跨越發展的重要課題。
(一)合格投資者制度概述
對一個成熟的金融市場而言,合格投資者制度已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制度。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明確了針對公募和私募集合(基金)活動的合格投資者制度,并從教育背景、職業、商業經驗及投資經驗等方面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規范,歐盟于2007年11月正式實施的《金融工具市場指引》,其中將接受金融服務的客戶分為零售客戶、專業客戶和合格交易對手三類。英國在脫離歐盟前,除遵守歐盟的法律外,本國還制定了諸如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開放式投資公司法》、2001年《金融促進條例》及2001年《集合投資(豁免)發起條例》等對合格投資者制度進行規范,日本也于2006年實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其中全國規范了隔離金融產品的合格投資者制度。[2]由此可知,合格投資者制度是成熟金融市場的基本制度之一。
(二)我國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概述
縱觀我國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可追溯于中國人民銀行 于2002年7月18日頒布實施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隨著信托業務的快速發展,2007年3月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修訂頒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正式較為系統地確立了信托業合規投資者制度。2009年2月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再次修訂《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本次修訂對合格投資者制度進行修訂完善,由此,我國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得以基本確立。
從我國的信托產品種類而言,從委托人或受益人人數不一樣可分為單一信托產品和集合信托產品。其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合格投資者制度,主要體現為以下五個方面:
其一是對擬投資信托產品的投資者的個人資產的要求,即《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其二是對擬投資信托產品的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即《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委托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托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托計劃。
其三在持有信托份額的信托受益人在信托份額轉讓方面的要求,即《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一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其四對單個信托計劃的投資者人數的限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其五對擬投資信托產品的投資者職業素養等方面要求,即《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
雖然我國法律文件并未就單一信托作出明確的合規投資者規定,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單一資金信托的合格投資者制度依然存在。譬如,對擬投資單一信托產品的投資者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另外,單一信托的委托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實踐中,單一信托產品的委托人同樣需要簽署《風險聲明書》,承諾對風險的識別、認知與理解,以此確認合格投資者身份。
當然,隨著《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3],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可能會在近期內發生變化。
二、合格投資者制度對信托行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合格投資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極大地縮減了信托公司拓展業務的范圍,但合格投資者制度不應當被視為信托業發展的阻礙,反而是促進信托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合格投資者制度對信托行業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格投資者制度有利于中國信用市場的建立
盡管《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明文規定,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產品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但是,現實當中,我國信托公司剛性兌付的潛規則依然廣泛存在。在剛性兌付的市場下,信托投資者即能獲得較高收益,卻不承擔任何風險,有違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就是要讓信托產品的投資者能承擔本金及收益出現損失風險,從而慢慢打破剛性兌付,逐步消除剛性兌付對信用市場體系建設造成的嚴重損害。由此可見,唯有讓合格投資者制度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制度,才能促進我國信用市場體系的建立。
(二)合格投資者制度有利于信托制度回歸本源
信托誕生于中世紀,法國著名律師萊伯勒曾經說過,信托是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守護天使,它冷漠的、無所不在的陪伴他們,從搖籃到墳墓。[4]
信托的本源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作為專業的理財機構,信托一直為服務高凈值人群為主要市場定位。合格投資者制度的確立,能夠促進信托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有針對性地發展特定客戶市場,實現信托為高凈值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宗旨,從而保障信托公司持續經營信托本源業務。
三、互聯網背景下信托業通過互聯網吸納投資者的可行性分析
信托制度的歷史已有一千多年,但其發展生生不息,主要是得益于它有兩個獨特的優勢:一是可以保護受托人財產的獨立性,二是可以實現破產隔離。[5]我國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同樣賦予信托財產獨立性,《信托法》明確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使得信托在財富管理領域具有獨特的優勢,如今信托已經普遍運用于破產隔離、家族財富傳承等領域,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果。隨著互聯網時代,信托業緊跟互聯網步伐,在互聯網時代服務更多的客戶,充分發揮信托制度的優勢,顯得尤為必要。
(一)信托業與互聯網結合的必要性分析
在分析互聯網信托可行性之前,有必要分析信托業與互聯網結合的必要性,這種必要性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信托業與互聯網結合順應了互聯網發展的時代潮流。當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已經勢不可擋。少數新興互聯網金融企業,憑借互聯網化這一工具,在市場上嶄露頭角,顯現出了獨特的優勢。作為傳統行業之一的信托公司,互聯網化的程度已是判斷其是否順應時代潮流的關鍵指標。
其次,信托業互聯網化能夠為更多客戶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服務。基于信托業特殊的成長歷程,信托在我國只為少數人知悉。而實現互聯網化是當前信托發展的重要契機。當前,通過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的方式已逐漸被大眾接受,信托業如果能夠在法律框架內實現互聯網化,必將能為更多的高凈值客戶提供優質的資產管理服務。
此外,互聯網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擴大輻射半徑、減少線下交流成本,信托業如果能夠借助互聯網,必將夠促進信托行業突破傳統發展的桎梏,實現自身的轉型升級,讓資產管理服務上升到新的階段。
(二)國家鼓勵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信托業務
2015年7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指出,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這是國家首次提出互聯網信托的概念,體現了國家對互聯網信托支持的態度。
(三)我國互聯網信托業務已有重要嘗試
我國目前已有許多公司嘗試了互聯網信托業務,這其中既包括了失敗的嘗試,也有有益嘗試。
互聯網信托的失敗嘗試包括“信托100”網站等,該類互聯網信托業務多因違反合格投資者制度遭叫停或取締。
2014年9月21日,中信信托與百度金融、中影股份聯合推出“百發有戲”電影大眾消費互聯網服務平臺,成果探索“消費眾籌+電影+信托”的全新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從而成為我國首單消費金融互聯網信托。2014年10月,上海信托的上信贏通平臺正式上線,平臺為能夠為合格的機構投資提供在線轉讓信托受益權服務,目前,上信贏通平臺旨在打造國內領先的金融資產交易互聯網服務平臺。互聯網消費信托及上信贏通平臺,都是互聯網信托的有益嘗試。
由此可知,互聯網信托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之上,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互聯網化,才是信托互聯網化的正確道路。
四、互聯網背景下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執行建議
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出臺的《指導意見》就明確指出,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仍需遵守合格投資者制度。即在互聯網環境下發展信托業務,不僅不能突破現有的監管規定,而且還要嚴格遵守既有的信托法律監管框架。
縱觀我國互聯網信托已有的實踐可知,互聯網信托成敗的關鍵在于是否能夠有效解決合格投資者制度。如何借助互聯網發展信托業務,且能有效踐行信托合格投資者制度,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信托公司應通過互聯網建立投資者在線初審制度
互聯網時代,信托可以通過官方網站、公眾微信號或APP等工具,開展信托知識普及,并建立投資者在線初審系統。信托公司能夠借助互聯網工具讓更多的潛在投資者了解信托公司及其產品。然而,將潛在投資者變成客戶,需要一個合格投資者認證過程。信托公司設置合格投資者在線初審制度,可以提供設置必要問題,引導投資者自測,然后通過系統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篩選評判,對于潛在合格投資者,系統予以重點關注。對于系統識別出的潛在合格投資者,信托公司可以主動聯系,并進行合格投資者的現場測評,最終篩選出真正符合法律規定的信托合格投資者。
信托公司合格投資者在線初審制度,能夠達到初步篩選客戶的效果,從而避免信托公司在互聯網開辟客戶的盲目性,提高了客戶發展的針對性。
(二)信托公司應通過網絡系統對合格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
合格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兩類,而兩類投資者在性質上具有本質區別。具體表現為機構投資者更具有穩定性,其作出投資決策表現得更為理性,而且財務信息較為公開。而個人投資者容易發生死亡等意外事件而不具有穩定性,此外,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較為隱蔽,財務狀況變化也不易被人察覺,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個人投資者極易發生集體游行索賠等事件。因此,應在互聯網系統中對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分類管理,并采取完全不一樣的管理策略和方式。
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可以通過定期收集財務報表等方式進行跟蹤管理,由于其信息透明度較高,資質審查較為便捷,而且跟蹤管理大多皆可通過網絡系統完成。
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不僅要了解其資產狀況,還應當關注其投資經驗及工作經驗等,以便對其投資偏好及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然后根據網絡系統找出最適合其投資的產品。對于個人投資者的跟蹤管理,還應定期讓其在線更新個人信息,并以此作為繼續購買產品的前提。當然,基于個人投資者的不穩定性,對其線下的拜訪及管理也應定期開展。
此外,并不是所有合格投資者都適合所有的信托產品。美國在合格投資者概念的解釋中使用了常識性的概念,即熟練的投資者,也可以理解為老練的、精明的、經驗豐富的投資者。這說明合格投資者這個概念的關鍵和核心并不在于資產規模,而是在于對金融產品的理解,資產規模只是一個輔助的方面。[6]信托公司還應從職業、年齡、投資經驗及商業經驗等方面對合格投資進行系統分類,在推介信托產品時,可以將特定的信托產品推介給特定的經驗且對特定信托產品風險具有識別能力的合格投資者。
綜上,信托公司應對借助互聯網系統,進行多角度、多維度的分類管理,由此才能真正實現合格投資制度的本來目的。
(三)信托公司應建立合格投資者在線跟蹤管理機制
信托產品推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將信托產品推介給適合的合格投資者。然而,已被認定為合格投資者的客戶,可能會由于各種原因而發生變化,有些可能由于經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有些可能因為從事行業的變化而不再適合某類信托產品。對于這類情形,信托公司可以借助互聯網系統對客戶進行跟蹤管理,對于已經不符合要求的客戶,直接從系統移除,對于行業變化的客戶,應對其進行重新分類管理。對客戶的持續跟蹤管理,能夠有效防范合規風險,也能夠減少向特定信托產品推介給特定客戶甄選成本。
對于客戶的持續跟蹤管理,信托公司可以通過互聯網工具,設置相應測試題,對客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重新測評,試題的設置應具有技巧性,以防止客戶為了購買產品而做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回答。認證為合格投資的客戶,在經過不定期的一段時間后,只有通過回答試題,才能購買新的產品。而客戶回答試題后,系統將根據客戶的答案,對其進行重新分類管理,對于可疑客戶,還應對其合格投資者身份重新進行現場認證。
綜上,互聯網時代,信托公司應借助互聯網設置合理的系統,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持續管理,從而實現通過互聯網開展信托業務,并有效避免合規風險的發生。
[1]鄧智毅:《穩步推進中國信托業發展》,載《中國金融》2015年第19期。
[2]朱小川:《發達市場金融商品合格投資者制度評述》,載《證券市場導報》2010年9月號。
[3]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420451/index.html
[4]《在2014年中國信托業年會上的講話》,2014年12月19日。
[5]《在2014年中國信托業年會上的講話》,2014年12月19日。
[6]林喜鵬:《海外合格投資者制度設計及經驗借鑒》,載于《創新與發展:中國證券業年2013年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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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互聯網時代信托業合格投資者制度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