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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對于資金池,并沒有專門的官方定義,但是從監管文件中關于資金池的相關描述可知,資金池具有滾動募集、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未單獨建賬或未獨立核算等特征。由于資金池業務參與主體較多,一旦發生風險,容易產生較嚴重的后果。因此,資金池業務一向是金融監管的重點之一。為此,本文就資金池業務相關禁止或限制規定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具體如下:
一、銀行業資金池相關規定
(1)對于銀行理財資金池業務的相關規定
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其中要求商業銀行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業務,切實做到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
2017年4月7日,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7〕6號) ,其中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展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 本次將主體范圍從商業銀行擴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
2017年,中國銀監會辦公廳下發《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46號)所開展的三套利檢查、四不當檢查,以及2018年1月12日下發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銀監發〔2018〕4號),其中均要求整治理財產品間未實現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違規開展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
需要明確的是,銀行資金池限制為理財業務,當然,對于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不得開展資金池理財業務。
(2)對于信托行的資金池相關規定
對于信托資金池業務而言,早在2005年8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5]212號)[已失效]即規定,各銀監局要高度關注到期信托計劃的清算交付情況,防止信托投資公司進行違規操作將風險后置;要特別注意信托投資公司用單一信托置換到期集合資金信托來掩飾風險,要提示信托投資公司不得用單一代定類信托資金構建資金池,混用資金構成風險。
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要求,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
隨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14年 4月8日下發《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以及2016年3月18日下發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58號文),其中均要求,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并要求信托公司結合自身實際,循序漸進、積極穩妥推進資金池業務清理工作。
2017年4月6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3號),開展四不當檢查,其中要求對于信托業務,需核查是否通過信托中信托(TOT)業務規避監管,如變相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資金池業務限制僅限非標資金池。
二、證券業資金池相關規定
2016年7月18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第九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開展或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資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一)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二)資產管理計劃在整個運作過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約定,且未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充分適當的信息披露;
(三)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未單獨編制估值表;
(四)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五)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者投資于非標資產,僅以后期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六)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發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資產管理計劃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管理人進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前述規定對一些可能存在的“資金池”業務具體情形進行了描述。
2013年7月1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證協發[2013]124號),其中規定,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定向業務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
根據要求,銀證合作定向業務必須一對一,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
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于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其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或利用資金池借新還舊。
本次整治范圍為北京市,但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也是參與方,其精神應對全國有約束作用。
三、保險業資金池相關規定
(1)保險公司與互聯平臺合作涉資金池業務的限制
2016年1月19日中國保監會下發的《關于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產險〔2016〕6號),2016年4月14日中國保監會、中央宣傳部、中央維穩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網信辦、國家信訪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16〕31號),以及2017年4月21日中國保監會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7〕35號),其中均要求,保險公司不得與存在設立資金池行為的互聯網平臺開展合作。
前述規定旨在限制保險公司交易對手的選取,尤其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避免互聯網平臺的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
(2)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金池業務限制
2016年6月13日,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保監資金〔2016〕104號),其中明確管理人開展產品業務,禁止發行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產品,主要是指投資于非公開市場投資品種,且具有滾動募集、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未單獨建賬或未獨立核算等特征的產品。
本規定旨在明確保險資管產品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過,其中也明確禁止設立的是投資于非公開市場的資管產品。
(3)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涉資金池的限制規定
2016年12月20日,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監發改〔2016〕241號),其中要求重點整治誘導公眾產生剛性賠付預期,或存在以保險費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資金并非法建立資金池等行為的平臺。并不得以保險費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資金或非法建立資金池。
本條規定旨在規范保險行業的正常秩序,防止一些網絡互助平臺為大量吸引會員,涉嫌變相或實際經營保險業務,以互助計劃名義收取保險費并非法建立資金池。
四、互聯網金融資金池相關規定
互聯網金融是新興的金融業態,正因為新興,所以經歷了野蠻生長,未來規范互聯網金融秩序,國家先后發文對其規范。
2016年4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以及2016年 4月1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十五部委下發的關于印發《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監發〔2016〕11號),其中均明確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
2017年6月30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64號),其中明確互聯網平臺將權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各種方式變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產品無固定期限、資金和資產無法對應,存在資金池問題,須予整頓。
國家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定位既是不得設立資金池,僅為中介服務。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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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一文了解金融業資金池相關監管規定▏資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