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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元永
來源:破產法律評論(ID:pochanfalvpinglun)
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股份代持都是很普遍的,在2011年《公司法解釋三》出臺前,由于對此缺少明確的處理依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代持股的效力認定不一。如今,代持股協議至少已經名正言順地登上大雅之堂了,但其中的風險可不能小覷。
代持原因
任何一種法律現象的產生都有其特定的緣由,代持也不例外。實踐中,代持的原因一般有如下幾種:規避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限制性規定,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規避關聯交易表決程序,如通過代持股以規避公司法對于關聯股東表決權的限制;規避投資主體合規性監管,如《公務員法》第53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還有一些人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在生產經營中暴露自己的財產狀況、個人信息等,也都選擇代持……
代持的判斷標準
如何判斷是否存在代持關系,最簡單的就是看有無代持協議,也就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簽訂的合同。所謂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即使沒有書面或口頭約定,如果雙方以其行為表明這種代持的合意的,仍可以認定存在隱名投資行為(當然,這種認定有點難度)。
既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口頭約定,也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合意的,則難以認定代持關系,很可能構成借貸或者不當得利。
代持的效力認定
判斷代持協議的效力,應當以《合同法》第52條為標準,不違反該條規定的,則屬于有效。反之則無效,雙方之間的法律糾紛將會進一步升級。
代持的法律風險
(1)對于隱名方
因規避某種非法目的而導致代持協議無效;
顯名方濫用股東權利(如表決權),不聽從隱名方的指令,甚至“假戲真做”,來個喧賓奪主;
顯名方擅自轉讓或在股權上設置一定的權利負擔如質押等;
顯名方因個人債務等糾紛導致股權被查封、強制執行;
顯名方因離婚或死亡等導致股權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方易發生道德風險,如不按合同約定轉交投資收益等;
隱名方不配合,或者其他股東不同意導致顯明方無法恢復股東地位;
如果顯名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續麻煩更是一大堆??!
……
(2)對于顯名方
因隱名方出資不到位而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
因隱名方出資不到位而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時,因隱名方未繳納的出資被作為清算財產而承擔實際繳付義務;
公司破產時,因隱名方未實際繳納的出資被作為破產財產而被管理人追繳;(終于找到一條跟破產相關的了,O(∩_∩)O哈哈~)
……
結語
看來,美好的事物也有陰暗的一面啊。還是那句話,法律有風險,代持需謹慎!
面對如此多的風險,難道無法破解?也未必,正所謂兵來將擋水來土掩,風險雖然不能絕對避免,但還是可以掌控并防范的。因為,在你身邊一直都有這么一群人——律師,可以替你定身量制法律服務產品,為你的事業保駕護航。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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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