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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破產法律評論
來源:破產法律評論(ID:pochanfalvpinglun)
“破產”,這個在五六年前大家都很忌諱的詞語,如今被越來越多的人提起,公眾對破產的接受度明顯有所提高。但不知為何,“破產”經常與“逃債”同框出現,儼然破產就是逃債。某種意義上,破產與執行、兼并重組等并無本質區別,都是一種手段,是一種化解矛盾、化解風險的制度和工具而已。是工具,就不能簡單對其貼標簽。
近幾年,破產案件確實多了,破產從業者隊伍也“淘金熱”般壯大了。伴隨著破產激情的高漲,殊不知,破人們的風險也正與日俱增。五年前,鮮有債權人向管理人發難的,但如今已是家常便飯。不準備兩把刷子,恐怕還真不好做破產業務,尤其是擔任管理人。
想做管理人業務的同仁,首先要面臨的是駐廠吧,駐廠干什么?接受債權申報與登記,這算基本功吧。想著有吃有喝有招待的同仁,可以入夢鄉了。
債權審查意見是管理人工作成果的重要體現。債權審查是做好管理人業務的基礎,也是考察管理人綜合能力的重要標準。五六年前,還存在著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爭,如今應該沒太大爭議了吧。但不管管理人怎么審怎么查,也只是初步意見,不代表最終結論,管理人事實上也沒有最終確認債權的權力。
債權審查是破產法賦予管理人的法定職權,那么,管理人到底要怎么審才算是依法履職呢?這個看似不是問題的問題,確實已經困擾我一年多了,到現在也未能解脫。
一、債權審查與確認中的“三臺戲”
申報債權的目的是想在破產程序中得到清償,但申報的債權只有經過法定程序予以確認后,才有參與破產分配的資格,這就是債權審查、債權核查、債權確認三個階段。
在債權審查與確認程序中,也相應地存在三個主體:管理人、債權人會議、法院。三個主體各自的職權范圍是有所區別的:管理人負責債權登記與初步審查工作,并根據一定的審查標準對申報的債權出具初步審查意見。此為審查程序;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集體核查債權(包括自己的債權和他人的債權)的平臺,單一債權人或債務人如對管理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均可向管理人書面提出并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有異議,還可向法院提起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是否提異議或提起訴訟,權利在自己的手里,這也是貫徹債權人意思自治的重要體現。此為核查程序;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后,對于無異議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確認,此為確認程序。
縱觀審查、核查與確認程序,是不是有種你方唱罷我登場的感覺?各自唱好自己的那臺戲,我認為已是各司其職而又不越俎代庖了。
二、法院審查債權為哪般
法院在破產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職權是有所區別的。按照破產法的立法宗旨和債權人意思自治原則,法院的職權是對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后的無異議債權進行裁定確認。對于有爭議的債權,則應當通過衍生訴訟的方式由法院進行實體判決處理,否則就應當按照破產程序的規則視為無異議。
法院如何裁定確認債權,是否要對無異議債權進行審查,破產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對于經過債權人會議核查后的無異議債權,破產法確實也沒有賦予法院再次進行實體審查的權力。
也許有觀點認為,這樣下去,管理人豈不是集權力于一身、一手遮天了?管理人審查債權,不僅要有自己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操守,而且要勤勉盡責,還要接受監督。管理人的審查意見只是初步意見,債權人、債務人均可以提異議,法院也可以進行必要的法律指導和監督。如果管理人在債權審查過程中不盡職,弄虛作假,是要面臨被更換、罰款等處罰的,甚至賠償(是不是有點瑟瑟發抖)。
既然指定了管理人,就不能先天性的對管理人心存猜忌和懷疑,不然干嘛還要指定TA呢?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有了證據再說話不遲。
法院對無異議債權進行實體審查,不僅有越俎代庖之嫌,混淆了法院與管理人的職權邊界,也違反了破產程序不解決實體爭議的原則和司法的被動性(大家都沒有意見的事情,司法介入為哪般)。
三、誰來保證債權的正確性
管理人在債權審查中是否依法履職與債權審查結果是否正確,本是風牛馬不相及的事,可實踐中卻經常被無端扯在一起,好像債權存在錯誤,就是管理人不盡責。
管理人是否負有確保債權審查結果正確的法律義務?目前沒找到這方面的法律依據。否則,破產法還設置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法院裁定確認債權這些程序干什么呢?
管理人不是神,沒有哪個管理人能保證自己審查的每一筆債權都百分百等于事實真相,并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考驗,這就如同一審可能被二審改,二審可能被再審改一樣。同一法律條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相同的人在不同的時期也會有不同的理解,生效法律文書都有被糾錯的可能,況管理人乎?
但破產程序是給相關利益主體提供了維權和糾錯機會的,比如向管理人提異議申請復核或提起訴訟。在債權確認過程中,有權不使,過期不候。比如補充申報的債權,對于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不在法定期限內對他人債權提起訴訟,他人債權經確認后行使表決權的結果,事后也不宜簡單推翻了事。
不能以事后債權正確與否來簡單判斷管理人是否盡職。只要管理人在債權審查過程中盡了審慎的注意義務,運用了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亦未違反職業操守,就不能算錯。但不管怎樣,站好自己的一班崗,唱好自己的那臺戲,盡職免責而已。
四、誰在背鍋
有觀點認為,雖然法律規定法院裁定確認的是債權表記載的債務人、債權人無異議的債權,但這并不表明法院對債權表可以不加審查、直接確認,不經審查的確認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仍然等于將債權的確認權力拱手交給管理人,并為其錯誤背書擔責。
對該觀點,我贊同前半句,對后半句略有一點自己的想法。在債權審查與確認程序中,法院并非無所作為。法院可以對管理人的債權審查過程進行監督,可以對管理人的債權審查原則進行法律審查,甚至提出指導意見或建議,但不能代替管理人對具體債權出具審查結論。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后的無異議債權,法院原則上形式審查即可,因為無異議債權是經過破產規則集體洗涮后的債權,是各方都無實體爭議的債權,或者雖有實體爭議但各方均不愿去依法行使權利進行糾正的債權(破產不正是需要一種妥協精神嘛)。
有作為但不逾矩,亦是大智慧。法院對該等債權進行裁定確認,只是從程序上賦予其參與破產程序表決、分配等權利,并不代表該等債權就一定正確無誤。當然,如果是非常明顯的瑕疵,法院自然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核實更正。
對于那些不應當認定的債權,法院應當怎么處理呢?我認為這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債權是否應當認定,一旦發生實體爭議,應當通過訴訟程序另行解決。在還沒有啟動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法院焉能對債權真偽作出結論?如果法院已對該債權有了先入為主的結論,再去同一個法院起訴,焉有必要?
法院不對無異議債權進行實體審查,并不代表是將債權審查的權力拱手交給管理人,并為其錯誤背書擔責。債權審查與確認程序中,管理人、債權人會議、法院各司其職,只要各自按照規則行事,不存在誰為誰買單、誰替誰背鍋問題。
管理人根據自己的執業準則、執業能力和道德操守去履行破產法賦予的債權審查職責,但該審查意見并非最終結論,債權人、債務人均可提出異議甚至起訴。上文已講過,如果管理人在債權審查中不盡職,是可能要付出巨大代價的。只要管理人盡職了,也就相應免責了。
過了這個村就沒了這個店。在債權核查過程中不提異議或起訴,法院裁定確認無異議債權,亦談不上有什么失職行為。即使后續發現債權確有錯誤,那也是考慮通過法院出裁定更正、管理人糾正后重新報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等等方式補救的問題,甚至追究造假者的責任問題。這已經談不上法院替管理人背鍋了(關于背鍋,破人們可能會有更多想說的吧)。
假作真時真亦假,權利不使過期不候。債權人的權利,由債權人自己行使是再合適不過的了。
五、困惑
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骨感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萬一真的遇到管理人與法院在債權審查與確認上的意見不一致,該怎么辦,到底聽誰的?依然很困惑。
誰的“地盤”誰做主,不忘初心方得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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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債權審查與確認,誰的“地盤”誰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