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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權瑾、姚新亮
來源:上海瀛東律師(ID:winteam500-sh)
根據艾瑞咨詢發布的《2019年中國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研究報告》,2018年我國汽車融資租賃市場規模為2255億元,預計未來三年行業復合增速在20%左右。
隨著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不斷發展,相關的問題、風險也在不斷暴露。因此相關的監管部門及協會已經開始發布相應的監管規則以及自律規則。以上海為例:
2019年5月24日,上海租賃行業協會發布了《汽車融資租賃業務自律公約》(以下稱“《汽車租賃公約》”),對于會員單位開展汽車租賃業務進行了規定。同時,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規范健康發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若干意見》(滬金規〔2019〕1號,以下稱“《三類機構監管意見》”)。
筆者猜測上海租賃行業協會發布《汽車租賃公約》與近期汽車融資租賃的投訴不斷增加且問題、風險暴露有關。雖然該公約為自律規則,對非會員單位無約束力,但并不排除后期上海市金融監管局、區金融局/辦在該公約的基礎上制定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監管規則或者采用該公約作為窗口指導的可能。
筆者根據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投訴問題以及《三類機構監管意見》、《汽車租賃公約》的規定,并結合為客戶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的總結的經驗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合規經營及風險應對提供一些法律建議。
一.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定義及主要模式
1. 定義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是以乘用車或商用車為租賃物開展的直接租賃類或售后回租類的融資租賃業務。
筆者整理網絡投訴發現,汽車融資租賃的投訴主要針對乘用車領域,因此本文將主要探討乘用車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經營的問題。
2. 主要模式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根據不同的分類角度存在不同的模式。筆者主要從融資租賃模式、用途、購車方式進行介紹:
(1) 融資租賃模式
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直接租賃(Direct Financial Lease,以下稱“直租”)和售后回租(Sale and Leaseback)。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也同樣存在直租和售后回租兩大類。
汽車直租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品牌、型號等的選擇向汽車生產商或銷售商(如4S店)購買汽車,并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業務。其基本的交易結構如下:
汽車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的車輛出賣給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資金(出賣價款),再從融資租賃公司租回車輛。基本交易結構如下:
(2) 購車用途
直租類融資租賃業務中,根據承租人的購車用途,分為自用及商用。商用主要包括承租人租賃汽車用于商業經營,或者兼用于商業用途。目前常見的商用融資租賃業務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稱“網約車”)業務。
網約車業務中,承租人即網約車司機向網約車平臺申請后,可以用自有車輛開展網約車業務,也可以向網約車平臺采購或租賃汽車開展網約車業務。而網約車平臺往往也以其關聯的或合作的融資租賃公司為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通過以租代購等形式向網約車司機提供車輛,如滴滴。其基本交易結構如下:
注:上述結構圖僅依據該模式涉及到的主要交易主體及法律關系等做簡要梳理,不代表任何平臺的實際業務模式。
(3) 購車方式
直租業務中,根據承租人的選車或者購車的方式主要分為線下模式和線上模式。其中:
線下模式,常見是融資租賃公司與4S店合作,為至4S店購車的用戶提供分期購車服務。
線上模式,主要為互聯網購車平臺為客戶提供分期付款買車服務。如彈個車、毛豆新車、蘇寧易購或京東部分分期購車等。線上模式,往往需要依賴4S店等用于線下看車、確認融資租賃方案、提車等,而相關的協議簽署、還款等一般通過線上完成。
二.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投訴及問題
筆者梳理了“21CN-聚投訴”平臺(http://ts.21cn.com/)關于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投訴,主要投訴的問題集中在如下方面:
1. 貸款還是融資租賃
投訴首先集中在承租人認為分期付款系貸款而不知其實質為融資租賃,存在合同欺詐或者“套路貸”。主要表現為:(1)消費者買車時認為分期付款就是貸款,并不知道實質為融資租賃,相關人員在合同簽訂時并未明確告知或者強調;(2)業務人員在向消費者介紹業務時,直接告知消費者為貸款,并未告知業務實質是融資租賃。
貸款,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是非常熟悉的一種金融產品,如房貸、車貸等。但是融資租賃,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往往比較陌生。而隨著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的發展,融資租賃業務逐漸被運用到消費類的場景中,如分期購車、手機等3C類產品租賃等。汽車抵押貸款與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所有權歸屬存在差異。汽車抵押貸款業務中,一般汽車的所有權在購車人名下,貸款人享有抵押權;而融資租賃業務中,合同約定的汽車所有權歸屬于租賃公司,而且往往登記在租賃公司名下,當然也有租賃公司登記為抵押權人的情形(常見于售后回租模式)。
由于汽車抵押貸款和融資租賃中,抵押權人以及出租人對于汽車所享有的權利存在差異,在違約后租賃物的處置方式也不一樣。貸款發生逾期,需要通過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抵押權人不能直接拖車;而融資租賃業務,基于租賃公司為所有權人,可以直接拖回車輛。普通的消費者,由于對融資租賃業務不了解,因此投訴時往往會認為該租賃公司隨意拖車構成“套路貸”。
2. 首付、租金本金及其他費用不明晰
直租類的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買賣往往涉及到裸車價、押金、首付款、車輛購置稅、保險、本金(即融資金額)、利息、GPS安裝費用、管理費以及其他在購車時承租人繳納的款項等各種費用或金額。而前述費用由于收取的主體、金額等不一致、不明晰,承租人往往沒辦法將前述款項一一對應。其中,主要問題在于承租人認為裸車價加相應的稅費扣除首付款及其他支付款的款項與合同載明的融資金額不一致,本金存在多計的情形。
3. 綜合資金成本或者違約金過高
關于綜合資金成本(利率)、違約金的投訴也比較多,如本身設定利率、違約金等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設定高額拖車費、提前還款需要支付高額的提前還款手續費等。筆者認為承租人投訴綜合資金成本及違約金過高主要原因包括:(1)承租人對于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金額或計算方式與租賃公司存在差異,租賃公司未明確告知;(2)部分租賃公司設定的利率、提前還款手續費、逾期違約金等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3)部分機構通過首付款、其他費用(如GPS、拖車費等)或合作方收費(如4S店收取管理費用)等規避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導致承租人認為收取利息及其他費用過高。
4. 其他的投訴問題
除前述較為突出的問題外,還存在如下一些投訴:
(1) 不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及其他合同;
(2) 不提供有效的票據,或者提供的票據金額與實際支付的金額不一致;
(3) 保險賠償金、押金等退還不及時;
(4) 違約情形未在合同簽署時明確告知承租人;
(5) 違規催收,如在催收過程中存在辱罵、威脅、恐嚇承租人等情形。
三. 汽車融資租賃的合規建議
《汽車租賃公約》對于前述投訴所反應的問題大部分都做了具體規定。筆者也將結合投訴的問題及《汽車租賃公約》等規定為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提供如下合規的建議。
1. 應明確告知承租人業務實質為融資租賃業務
《汽車租賃公約》第6條規定了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貸款業務,包括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等;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得以貸款名義進行宣傳。第9條規定了融資租賃公司應通過有效的方式應當告知承租人融資租賃業務與汽車貸款區別、融資金額構成及金額、月還款金額及日期、所有權歸屬等。
具體而言,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時,(1)堅持合規經營,不從事任何貸款業務。在開展汽車售后回租業務時,應當對汽車的價值進行評估,避免低值高賣、低值高租的情形,并且做好汽車所有權轉移手續,防范被認定為從事貸款業務的風險;(2)明確告知承租人業務為融資租賃業務。通過介紹融資租賃業務的產品結構、業務流程等,向承租人詳細說明與汽車貸款等的區別。在向承租人介紹業務時以及在融資租賃合同、產品宣傳資料、APP平臺頁面中避免出現“貸”、“貸款”等帶有誤導性質的語言表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對于公司業務人員及合作方(如4S店)做好培訓。
2. 簽訂書面合同并明確告知借款人融資租賃合同主要事項
《汽車租賃公約》規定了通過書面、錄音、錄像等方式告知融資租賃的主要事項。筆者認為,開展汽車租賃業務應當與承租人簽署書面合同,合同文本應當清晰,且上述事項應通過特殊字體、加粗等醒目方式提醒承租人。線下簽訂合同時,業務人員可以通過重點標注向承租人釋明上述事項;線上簽訂合同可以通過彈窗等方式提醒承租人。同時,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逐步建立錄音、錄像機制。
融資租賃合同主要事項包括各項費用的構成、融資金額及利息計算、租賃期間汽車所有權歸屬、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租賃物處置、承租人主要義務、融資租賃公司免責條款等。
其中關于違約情形、違約責任及處置措施應當特別向承租人明示。實際業務中,往往由于承租人違章或其他違約行為未能及時處理,融資租賃公司扣除了保證金、保險理賠等,以及拖車等導致承租人與融資租賃公司產生糾紛。同時,筆者認為租賃合同中關于違約情形、違約責任及融資租賃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應當匹配對應且必要。比如,承租人的偶爾違章,無扣分或者扣分較少的違約情形,而融資租賃公司采取拖車措施是否合理則有待商榷。
3. 綜合資金成本、逾期違約金遵守相關規定
《三類機構監管意見》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及典當行三類機構“不得超過有關行業監管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費用、利息;相關行業監管制度沒有具體規定的,向客戶收取費用、利息不得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相關規定”。《汽車租賃公約》第11條規定了“客戶實際承擔的年化綜合資金成本,客戶逾期后收取的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不得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該規定對于逾期后其他費用(如處置費用)是否納入逾期賠償金、違約金中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第14條規定“不得收取畸高處置費用”。由于逾期賠償金、違約金與其他費用性質上存在差異。如果將該部分費用納入逾期違約金、賠償金統一計算可能導致融資租賃公司成本增加;而如果沒有具體的標準,很容易出現通過設定高額費用,變相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情形。因此關于如何界定該部分費用的合理標準值得商榷。
筆者認為后續出臺的相關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不排除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綜合資金成本、逾期違約金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相關規定的情形。同時,對于其他費用的計算、標準也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
針對前述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時,(1)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應當時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且必要的,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相關規定或者其他新出臺監管規則的規定,避免通過其他費用或者通過合作方收取費用變相抬高綜合資金成本、逾期違約金等;合理設定處置費用等其他必要費用;(2)融資租賃相關的融資金額、違約金等計算基準應當合理。如《汽車租賃公約》第11條第3項規定的賠償金、違約金等計算應以已到期未支付租金本金部分為基數,已支付或未到期的租金不應作為計算賠償金、違約金的基數范圍;(3)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與合作方的相關協議中禁止合作方向承租人收取除必要費用的外其他任何費用。對此,《汽車租賃公約》第10條也做了規定,“會員單位應引導第三方合作公司合理收費,避免出現收取高額服務費、無正規票據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4. 租賃物及合同交付
直租類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交付往往是通過線下4S店完成。筆者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要求4S店做好汽車交付,并將承租人簽署的車輛交接清單同步向其提供。對于線下簽署的合同,在車輛交接清單中,可以增加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及相關協議、文件、票據原件交付的內容,以便于后期融資租賃公司舉證已向承租人交付了合同;對于線上簽訂的合同,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向承租人提供查詢、下載合同功能。
5. 承租人的范圍
《三類機構監管意見》規定“不得以‘手機回租’等名義通過APP等互聯網渠道違規開展‘現金貸’‘校園貸’等業務”。該規定并未限制向在校學生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是限制通過如“手機回租”變相向在校學生開展貸款業務。
而《汽車租賃公約》第7條規定“不得向在校學生等缺乏必要償付能力的客戶群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由于上海租賃行業協會的融資租賃會員單位不得向在校學生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因此,會員單位在風控審核中需要增加是否為在校學生的風控維度。而針對在上海注冊而不屬于上海租賃行業協會會員的融資租賃公司或分公司,開展汽車租賃業務雖然不受《汽車租賃公約》的約束,但筆者建議后期逐步壓縮、停止向在校學生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
6. 合法合規催收及處置
《汽車租賃公約》第12條至第14條對于融資租賃公司催收作了詳細的規定。總體而言,(1)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機構對逾期承租人進行催收時應當合法合規,不得出現威脅、辱罵、恐嚇承租人等違規催收甚至犯罪的情形;(2)所采取處置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同時,如筆者在第2部分“明確告知借款人融資租賃合同主要事項”中建議,違約情形、違約責任及處置措施應當向匹配對應且必要。(3)保護承租人個人信息安全,不得買賣、泄露、展示承租人個人信息。另外,融資租賃公司也要做好客訴處理,及時妥善解決客戶投訴。
雖然《汽車租賃公約》僅針對上海市租賃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及汽車租賃業務,對于非會員單位以及其他融資租賃業務并沒有約束力。但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頒布的《三類機構監管意見》,規定了取得許可后應在6個月以內實質性開展業務、自行停業不得超過6個月,并且設置降低評級、列入異常企業名單、取消業務資質、收回并注銷許可證等比較嚴厲的處理措施。該意見的頒布釋放了對三類機構嚴監管的信號。因此筆者建議,在滬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合規先行,尤其開展以自然人為承租人的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參照《三類機構監管意見》、《汽車租賃公約》的規定進行合規梳理或整改。
作者簡介:權瑾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于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獲民商法碩士學位。在非訴領域具有多年執業經驗,其業務領域包括基礎設施投融資、證券金融、私募基金、信托資管、公司治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方向;姚新亮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新亮律師本科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同時輔修會計學,獲法學學士和管理學學士雙學位。目前在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任專職律師。姚新亮律師擅長于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以及一般公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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