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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園金融法律研究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
2018年4月24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范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財金〔2018〕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1],公布了核查出的173個存在問題項目并責令整改,早在2017年11月,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其中明確了PPP項目的一系列入庫標準,并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清理出庫。本次54號文公布PPP項目清理名單的同時,也進一步強調了PPP項目的相關執行規范。
對于54號文公布的問題清單,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公布調出示范并退庫項目清單(共計30個項目),該項目將不得在采用PPP模式。
2.、公布調出示范項目清單(共計54個項目),該類項目保留在項目庫,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
3.、公布限期整改項目清單(共計89個項目),該類應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調出示范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
54號文強調,PPP項目的開展需符合以下要求:
其一、項目相關審批及PPP特有程序需符合要求
PPP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規劃立項、土地管理、國有資產審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規范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不得突破10%紅線新上項目,不得出現“先上車、后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數據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
其二、切實履行采購程序
加強對項目實施方案和采購文件的審查,對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得設置明顯不合理的準入門檻或所有制歧視條款,不得未經采購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
其三、嚴格審查簽約主體
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加強PPP項目合同簽約主體合規性審查,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其四、PPP項目合同必須合法合規
堅守合同談判底線,加強合同內容審查,落實項目風險分配方案,合同中不得約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體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會資本的投資建設運營責任,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提供收益差額補足,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
其五、強化社會資本方的項目履約監管
夯實社會資本融資義務,密切跟蹤項目公司設立和融資到位情況。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政府不得為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落實中長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加強項目績效考核,落實按效付費機制,強化激勵約束效果,確保公共服務安全、穩定、高效供給。
54號文還要求強化對PPP項目信息公開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完整,接受社會監督。具體要求為:
通過PPP綜合信息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充分披露示范項目關鍵信息,及時上傳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等重要附件及相關批復文件,保障項目信息前后連貫、口徑一致、賬實相符。及時更新PPP項目開發目錄、財政支出責任、項目采購、項目公司設立、融資到位、建設進度、績效產出、預算執行等信息,實時監測項目運行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和項目公司財務狀況,強化風險預警與早期防控。全面披露參與示范項目論證、采購、談判等全過程咨詢服務的專家和咨詢機構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咨詢服務績效考核和投訴問責機制,將未妥善履行咨詢服務職責或提供違法違規咨詢意見的專家或咨詢機構,及時清退出PPP專家庫或咨詢機構庫。
對于建立健全PPP項目長效管理機制,54號文要求落實項目管理責任,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各省級財政部門為轄內示范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省級財政部門為轄內示范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健全本地區示范項目的專人負責、對口聯系和跟蹤指導機制,監督指導轄內市縣做好示范項目規范實施、信息公開等工作,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示范項目所屬本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前期論證、采購、執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監督項目各參與方切實履行合同義務,確保項目規范運作、順利實施。財政部PPP中心負責全國PPP示范項目執行情況的統一指導和匯總統計。
其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示范項目動態管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示范項目動態管理,確保項目執行不走樣。對于項目名稱、實施機構等非核心條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備案;對于項目合作內容、總投資、運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邊界條件與入選示范項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范項目名單,并對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項目合同等進行相應調整、變更。因項目規劃調整、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原因,不再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范項目名單并退出項目庫。
其三、強化開展示范項目定期評估
財政部PPP中心應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等,開展示范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評估過程中發現示范項目存在運作不規范、實施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問題的,應及時調出示范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其中已獲得中央財政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及時上繳中央財政。經評估效果良好的示范項目,由財政部PPP中心聯合省級財政部門加強經驗總結與案例推廣。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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