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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
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在其官網對外發布某“投資計劃”產品信息及廣告時,使用“預期年化利率”的廣告用語,自2017年1月起,在其官網首頁使用“預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廣告用語。2017年5月,上海市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該公司違反《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規定為由處以18萬元的罰款。該公司不服處罰,訴至法院。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公司在其官網介紹所經營的金融產品和所提供的信息服務,屬于廣告行為。“預期年化利率”“預期年化利率最高12%”用語,并無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易誤導投資者產生該公司所推銷的金融產品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誤解,使投資者不能全面了解其所投資的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僅預期可能獲得的收益,構成違法,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并無不當。[1]
根據《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宣傳預期收益率的金融產品在市場上極為常見,包括銀行理財、信托、券商資管以及私募基金等產品,是否這些金融產品都涉嫌違反《廣告法》?筆者仔細研讀《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后會發現,廣告原則上要求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情形則除外。換言之,只要國家另有規定,仍然可以使用預期收益率的相關表述。
由于預期收益率是金融產品宣傳的一個重要要素,也是金融產品的一個核心賣點。因此,對于各類金融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宣傳,監管部門大多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有些允許附條件設置預期收益率,有些禁止設置預期收益率。那么,我們看看金融產品預期收益率有哪些《廣告法》所提及的另外規定?
根據保險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在官方網站突出預期收益的內容,例外的是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產品利益的宣傳語句。不過,隨著《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的出臺,保險資管細則一旦出臺,可能會對預期收益的規定有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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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5〕69號)
(三)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產品利益的宣傳語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4〕89號)
(十)及時披露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信息。保險公司要在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保險產品條款和服務承諾信息,以清晰和通俗的語言向消費者說明保險產品和服務,重點突出保障范圍、免責條款、預期收益等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并對免責條款做出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及時向消費者披露該產品相關的信息。
信托產品預期收益的相關規定目前僅為不得為股指期貨產品及證券信托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并未見到允許使用預期收益率不過,隨著《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的出臺,信托細則一旦出臺,也可能會對預期收益的規定有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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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1〕70號)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托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
(二)為股指期貨信托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9]11號)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開展證券投資信托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
(二)為證券投資信托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
在《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之前,銀行理財產品是可以宣傳預期收益的,只是應當與風險揭示相匹配,并需經嚴格測算。隨著《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布,未來銀行理財產品將不得再宣傳預期收益率。目前,許多銀行的理財產品都將預期收益率紛紛改成“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基準”等表述,替代預期收益率。不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未最終公布,“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基準”表述的合法合規性,依然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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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5〕97號)
八、加強代銷業務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應集中上收代銷業務審批權限,對代銷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嚴禁分支機構超授權代銷;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公示本行代銷的金融產品清單,以及產品發行方、預期收益、相關風險等重要信息。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8〕83號)
第九條 銀行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有清晰的戰略規劃,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合作戰略并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
(四)未經嚴格測算并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理財計劃推介中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47號)
三、規范產品宣傳材料,加強產品宣傳與營銷活動的合規性管理。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應全面反映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在首頁最醒目位置揭示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對于無法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提供科學、準確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不得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出現“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樣。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如含有對某項業務或產品以往業績的描述或未來業績的預測,應指明所引用的期間和信息的來源,并提示以往業績和未來業績的預測并不是產品最終業績的可靠依據,不得將以往業績和未來業績的預測作為業務宣傳的最重要內容。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不得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在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只能登載該理財產品或者本行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雖然與《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相配套的私募基金細則并未公布出臺,但是根據現行的規定,私募基金依然是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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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業協會關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已有規定,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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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
第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不得違規銷售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不適當宣傳、誤導欺詐投資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行為,包括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五十一條披露資產管理計劃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
(二)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或者宣傳預期收益率。
據了解,前述被罰的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向借貸雙方提供金融服務信息、撮合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的互聯網金融中介公司,其實質為一家網貸P2P公司,目前,法律法規并未對P2P公司是否能夠進行預期收益率宣傳做出過任何的規定,因此,其宣傳預期收益率理應受到《廣告法》約束。因此,法院判定其使用“預期收益率”進行宣傳的行為屬于違法并無不當。
但是,對于特定金融產品,如果有相關規定允許宣傳預期收益率的,則其宣傳行為不應被認定為違反《廣告法》。當然,在出于保護投資者權益角度來看,在宣傳金融產品預期收益的同時,應當同時充分揭示產品風險。讓投資者既有收益的心里預期,也有對風險的充分認識。
不過,隨著監管的不斷趨嚴,禁止宣傳預期收益率似乎是大勢所趨。在實踐當中,意欲宣傳預期收益率,還需要事先了解是否有相關允許進行宣傳的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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