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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_FINANCE_WP)
2021年12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2021年第19號通報《關于華夏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其中指出華夏銀行的問題之一是適當性管理不規范,向個人客戶銷售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即,未對基金業務的投資者分類進行系統控制和審核,部分初始風險承受能力為最低類別(C1-0級)的客戶購買了R5級高風險產品。
根據本條通報內容可知,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的情形包括客戶初始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換言之,即便是購買時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匹配,也可能構成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匹配的監管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4號)中例舉的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表現形式就包括未對消費者進行適當性測試而銷售產品;代客操作風險評估或不當引導消費者提高風評等級,以達到推銷高風險理財產品目的;銷售的產品風險等級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就前述規定,一般而言,對于未經適當性測評的投資者購買產品以及銷售產品風險等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這兩種情形,一般也不會發生,畢竟可以通過系統進行控制,除非系統產生缺陷。而對于代客操作風險評估或不當引導消費者提高風評等級的情形,則可能會存在,畢竟確實有部分銀行基本以銷售業績對客戶經理進行考核,對客戶經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力度較為有限。
前述代客操作或不當引導客戶提供風險評級的,則可能出現《通報》所述的客戶初始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
如前所述及,對于代客操作風險評估或不當引導消費者提高風評等級的情形具體又可以細分為三種情況:
其一、在同一次測評中,投資者自行操作、機構人員代客操作或引導客戶直接一次性完成高風險評級結果。由于只有一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即便存在違規情形,也不存在初始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的概念。
其二、在同一次測評中,投資自行測評、機構人員代客操作或引導客戶通過兩次以上測評完成高風險評級結果。在同一次測評,由于初始測評結果不符合購買產品要求,通過調整相關問題答案以獲得符合要求的風險測評結果。此時,則會出現初始風險測評結果。
其三、在監管強制要求重新測評后,即便每次測評都是一次性完成的,也會出現兩次測評結果。以理財產品為例,《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非機構投資者,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營業場所(含電子渠道)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答題不一致或投資者狀況真實發生了變化,則會出現初始風險測評結果與再次測評的結果不一樣。此時,則也會出現初始風險測評結果。
三、初始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的認定
如何理解客戶初始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筆者認為,監管該表述意味著當前客戶的風險測評結果與產品的風險等級相匹配,但是初始風險測評結果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那么,該結論的前提必須是初始風險測評結果真實、準確,不存在問題,而當前風險測評結果存在問題,而且是高估了風險承受能力。
初始正確的風險測評結果變成當前錯誤的風險測評結果,其中原因包括機構人員代操作或引導,以及客戶本人的故意修改。如果是前者,則是機構及其人員的違規,如果是后者,則是機構系統控制存在問題,給了投資者提供虛假答案的機會。
四、初始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合規風險的規避
基于前述分析,對客戶初始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的合規風險的規避,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強化:
其一、嚴厲防范機構代客操作或引導客戶進行風險測評,機構可在APP進行風險測評答題時引入實時錄音錄像,確保答題者是客戶本人,且未受到不當干擾。如果在銀行網點的機器上進行答題的,同樣應當錄音錄像,留存證據。
其二、對于客戶自行修改答案的系統控制。對于此類,其實控制難度較大,因為客戶修改答案的動機,可能是筆誤,也可能是刻意為之。不過可以通過建立對修改答案試題在后面答題過程中再次隨機出現幾次,驗證答題是否真實反應客戶情況。
其三、對于已經完成測評購買產品失敗再次測評的客戶,應當重點關注其修改答案試題的動機,必要時應當暫停繼續測評,進行電話回訪確認核實情況后,方可允許其再次測評。
當然,金融機構還可以結合實踐,探索出比較好的解決方法,以規避初始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的合規風險。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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