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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20年7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以下簡稱《認定規則》)。
2018年4月27日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中規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本次《認定規則》的出臺,即是填補資管新規留下的制度空白。
根據《認定規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具有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托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等特點。
根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定義,認定為標準債權類資產的前提是必須是債權,如《企業會計準則》及發行機構會計歸屬等明確其資產屬性為債權的,屬于標債資產,資產屬性不屬于債權的,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
此外固定收益類公募資管產品在投資范圍、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規范性等方面,與固定收益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認定規則》僅將固定收益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標債資產。
當然,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范圍并非絕對規定,根據《認定規則》,符合前述特征的自查,可由相關部門向人民銀行提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申請,但申請主體必須是為債權類資產提供登記托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設施機構,而非具體開展業務的金融機構。換言之,未來也可能有一些符合前述規定的非標資產經過申請認定納入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存款(包括大額存單)以及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既不符合標債資產認定標準,也不符合原先非標資產特征,不宜簡單列為標債資產或非標資產,遂納入非標資產除外類別,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
《認定規則》明確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未同時符合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的為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是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認定規則》的出臺,對標與非標的界定在制度層面予以明確,對資管產品適用同一規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對相關機構的業務發展而言,也將產生一定影響。以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由于此前未明確納入非標,一直是理財產品增厚收益的重要保障,如今納入非標,接受投資比例監管,必將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產生一定影響。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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