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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金融機構向B公司發放貸款,C公司和D公司作為保證人,提供共同連帶責任保證?,FB公司違約,A金融機構要求C公司和D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最終C公司代償了B公司債務,但C代償的方式是直接將款項匯至B賬戶,由B償還A機構的欠款?,F在問題是,C公司是否履行了擔保責任?C公司除了向B公司追償外,能否要求D公司承擔二分之一的擔保責任?
在民法典出臺以前,就某一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第十二規定,【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二十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二十一條規定,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總而言之,在保證合同出臺以前按份保證模式下,保證人按約定份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模式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承擔其應承擔的份額,份額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出臺后,對于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的規定發生了一些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按此規定,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并未提及有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僅限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兩個以上擔保人約定了各自分擔份額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
其二,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即擔保人對擔保責任進行分擔。
其三,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其四、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
除以上四種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C公司在履行擔保責任中,并未直接將款項歸還A金融機構,而是將款項支付給債務人B公司,由B公司償還A金融機構債務。那么,這種情況,是認定為C公司借款給B公司,還是認定B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申請人銅陵市方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方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銅陵市通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2014)民申字第572號)判決書,其中認定保證人將款項劃至債務人賬戶,通過債務人賬戶償還債權人債務的,視為擔保人已經履行了擔保責任,當然,該項認定是在債權人向保證人發函且保證人知悉該過程為前提。因此,一般情形下,保證人通過債務人賬戶歸還債權人債務的,視為履行了擔保責任。
綜上,在民法典時代,履行擔保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的情形發生了較大變化,保證人在提供保證時,應當充分注重保證條款的表述,確認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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