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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香港聯合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規定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股本證券》須予公布的交易第14.04條e款[1]的規定,由上市公司作出的賠償保證或擔保或提供財務資助須予公布,但是下述發行人除外:
(i)本身是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按《主板上市規則》第14A.06(3)條的定義),而其在日常業務(按《主板上市規則》第14.04(8)條的定義)中提供財務資助(按《主板上市規則》第14A.06(17)條的定義[2]);
(ii)向附屬公司作出賠償保證或擔保,或提供財務資助予附屬公司;或
(iii)本身是證券公司,而其在日常業務(見《主板上市規則》第14.04(8)條)中按正常商業條款,以下述任何一種方式提供財務資助(按《主板上市規則》第14A.06(17)條的定義):
(A)透過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的方式提供有關財務資助(證券保證金融資即指提供財務通融,以利便:
(aa)取得在任何證券市場(不論是認可證券市場(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的定義)或香港義務地方的任何其他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及
(bb)(如適用的話)繼續持有該證券,而不論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是否被質押作為該項通融的抵押;或
(B)根據一份在香港登記并為將于香港上市的首次公開發售股本證券而刊發上午招股章程的條款,就購入證券建議而提供有關財務資助。
附注:此等交易在部分情況下貨會構成《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A所述的關聯交易。在此等情況下,上市發行人將須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條款。
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九章股本證券中規定了須予公布的交易的事項[3]規定,其中就對外擔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規定與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完全一致。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作出擔保需予公告披露,但是向附屬公司提供擔保以及銀行、證券公司在日常經營業務中特定提供財務資助的情形可以進行公告披露豁免。
對于附屬公司的范圍,2014年3月3日生效的新《公司條例》附表1[4]對附屬公司作了詳細規定,概括起來,附屬公司指的就是公司有控制權的其它公司,這種控制權包括股權、表決權、董事決定權等方面。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財務資助包括授予信貸、借出款項,或就貸款作出賠償保證、擔保或抵押。因此,擔保屬于一種財務資助方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5]第九章應當披露的交易中第9.1條規定,本章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三)提供財務資助;(四)提供擔保;……
同時,第9.16條補充規定為,上市公司與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規定披露和履行相應程序。
對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事宜,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6]、《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7]均在第九章應當披露的交易中進行了規定,其中第9.1條規定,本章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三)提供財務資助;(四)提供擔保;……
同時,第9.17條補充規定為:上市公司與其合并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除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另有規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規定披露和履行相應程序。
我國雖然未對財務資助進行專門的定義,但是根據相關監管文件可推知,財務資助包含擔保。
雖然上市公司與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可以豁免公告披露,但是不排除需要披露的情形,那就是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的情形。至于另有約定的情形,則較為復雜,而且我們在現實也會看到大量上市就其對子公司提供擔保進行公告。比如,2005年11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以下簡稱《通知》),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而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包括一切對外擔保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通知》甚至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而且《通知》沒有對從事擔保業務的公司進行例外規定。
由此可知,國內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一律需要進行公告披露,沒有列外情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關于掛牌公司對外擔保是否需要公告披露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8],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九)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 或資金占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根據前述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將財務資助 (掛牌公司接受的)歸為“日常性關聯交易及偶發性關聯交易”,該規則未將財務資助列入披露事項。
[1] 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四章: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8622_6209.pdf
[2] 財務資助定義: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browse.php?type=0&id=6623
[3] 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九章: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9194_5334.pdf
[4] 香港《公司條例》附表1母企業及附屬企業:http://www.cr.gov.hk/sc/companies_ordinance/docs/schedule1-c.pdf
[5]《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50912_3985869.shtml
[6]《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http://www.szse.cn/main/images/2017/02/13/20170213161123267.pdf
[7]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http://www.szse.cn/main/images/2014/12/25/20141225095440917.pdf
[8]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http://www.neeq.com.cn/upload/A0/B0/C2/F211.pdf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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