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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龔炯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最高人民法院】
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無需簽成交確認書
編者按
當前新冠病毒疫情肆虐神州,最有效的方法還是隔離。執行作為裁判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矛盾沖突多,民眾期盼大。為防止人員聚集與交叉感染,最高法院執行局近日專門出臺疫情期間執行工作通知,要求審慎執行、線上查控。為保障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法院更是變通執行方式,緊急解除醫療行業、定點醫院及其人員藥品的強制措施,為打贏疫情攻堅戰奉獻一份力量。
應對疫情,最好的做法是誠實,最好的貢獻是做好本職工作。應業內實務界朋友的需求,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團隊結合多年的實務經驗,繼續梳理典型案例、總結裁判規則、持續奉獻干貨,并對2019年度最高法院第23批指導案例共計10個執行經典案例,予以系統深入地解讀,為有需要的朋友們提供參考與幫助。
閱讀提示:最高法院指導案例125號(主文案例)明確了目前普遍適用的網絡司法拍賣屬于強制執行措施,具有公法性質,應優先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相關爭議,以充分保護競買人的利益,維護司法拍賣的公定力和公信力。此外,強制執行權也有其邊界,尤其在涉及行政審批權時,要注意實現兩者協調配合,既充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又防止以執行代替行政權力。
裁判要旨
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進行的司法拍賣,屬于強制執行措施,是公法行為,人民法院對網絡司法拍賣中產生的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拍賣成交的無需按照《拍賣法》規定簽成交確認書。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應按法定事由提起執行異議。
案情簡介
一、2016年4月25日,汕頭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榮坤與被執行人汕頭漁業用品進出口公司等商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拍賣被執行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陳載果先后出價5次并以出價5282360.00元確認成交,但至今未繳交尚欠拍賣款。
二、2016年6月11日,汕頭中院通知:陳載果逾期交款,法院將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由陳載果承擔。
三、2016年8月3日,陳載果提出執行異議,以拍賣公告違法且法院未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上發布公告,沒有簽訂成交確認書等為由,請求撤銷拍賣。
四、2016年9月18日,汕頭中院作出(2016)粵05執異38號執行裁定,駁回陳載果的異議。
五、陳載果申請復議。2016年12月12日,廣東高院作出(2016)粵執復字243號執行裁定,駁回陳載果的復議申請。
六、陳載果提起申訴。2017年9月2日,最高法院作出 (2017)最高法執監250號執行裁定書,駁回陳載果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爭議在于競買人(陳載果)因沖動并高價競得標的物后,主張網絡拍賣違法并請求撤銷的問題。
首先,本案廣東高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執行復議裁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尚未生效。故本案撤銷網絡拍賣,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釋。
其次,網絡司法拍賣屬于公法(司法)行為,是執行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就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強制進行拍賣變價進而清償債務的強制執行行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于強制執行的規定。而《拍賣法》調整拍賣企業的拍賣活動,屬于私法行為。《拍賣法》規定成交后簽署成交確認書,對網絡司法拍賣并不適用。
再次,競買人(陳載果)提出網絡拍賣的違法的事由均不成立。如執行法院可強制執行國有資產,且拍賣時無需經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如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參與競買,并有競買自主權,本案并不存在惡意串通抬價的行為;競買人(陳載果)五次出價競買,足以認定其對于自身的加價競買行為有清醒的判斷。如執行法院可以在公告中說明按現狀拍賣,無需向競買人(陳載果)專項明確說明,且拍賣標的物產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最后,最關鍵的是本案中競買人(陳載果)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理由與撤拍事由不符,并不能達到預想的法律后果。目前有效的撤銷網絡拍賣事由: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五項事由;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六項事由。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最高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目前網絡司法拍賣共計七個撤銷事由。包括:《執行異議復議規定》與《網絡拍賣規定》共同的撤銷網絡拍賣事由:①惡意串通損害競買人利益;②買受人不具備競買資格;③限制競買或歧視對待;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獨有的事由:⑤拍賣公告違法。《網絡拍賣規定》獨有的事由:⑥展示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⑦網絡故障、數據錯誤致拍賣結果嚴重錯誤。
二、實務中,執行法院傾向于維護網絡司法拍賣的效力,促成交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撤銷網絡拍賣,常用的撤銷事由是“嚴重違法法定程序”與“拍賣公告違法”。該兩種撤拍事由適用寬泛,容易上手,方便找到事實證據與啟動異議程序,但執行法院常就此區分瑕疵與缺陷,對于未造成實質影響拍賣程序或侵害當事人、競買人權益的撤拍主張,往往不予支持(見延伸閱讀)。撤銷拍賣是個技術活,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予以把關。
相關法律規定
《拍賣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五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意見》【法〔2015〕384號】
三、堅持公開透明,接受各方面監督。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以及各地法院選擇的網絡交易平臺上發布拍賣公告、隨機選擇機構結果和成交結果等信息,公開司法拍賣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二) 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三) 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四) 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五) 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變賣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 由于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 由于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 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 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 其他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律依據問題;二是本項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三是本案拍賣是否應予撤銷。
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律依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拍賣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調整的是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等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拍賣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對拍賣標的進行拍賣,是拍賣人和委托人之間“合意”的結果,該委托拍賣系合同關系,屬于私法范疇。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強制執行權,就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強制進行拍賣變價進而清償債務的強制執行行為,其本質上屬于司法行為,具有公法性質。該強制執行權并非來自于當事人的授權,無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是基于法律賦予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權,即來源于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賣中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強制執行的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的一種優選方式,亦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于強制執行的規定。
關于本案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問題。在網絡司法拍賣中,競價過程、競買號、競價時間、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臺展示,該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對競買人具有拘束力。該項內容從申訴人提供的競買記錄也可得到證實。且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成交后必須簽訂成交確認書。因此,申訴人稱未簽訂成交確認書、不能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從未將國有資產排除在法院可強制執行財產之外,也沒有必須要取得審批權的規定。故申訴人提出的該拍賣標的物屬于國有資產,拍賣時未經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違反法律規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關于拍賣公告發布時間問題。2016年4月22日汕頭日報刊登的拍賣告示系申請執行人劉榮坤的個人行為。執行法院已于2016年4月6日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發布了《拍賣公告》,符合相關規定。故申訴人稱拍賣公告僅提前三天發布的理據不足,不能成立。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競買號牌A7822與J8809號牌蓄謀潛入競買場合惡意串通,該標的物從底價230萬抬至530萬,事后經過查證A7822號牌競買人是該標的物委托拍賣人劉榮坤等問題。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本質上屬于人民法院“自主拍賣”,不存在委托拍賣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作為申請執行人,劉榮坤只要滿足網絡司法拍賣的資格條件即可以參加競買。在網絡司法拍賣中,競買人是否加價競買、是否放棄競買、何時加價競買、何時放棄競買完全取決于競買人對拍賣標的物的價值認識。從申訴人提供的競買記錄看,申訴人在2016年4月26日9時40分53秒出價2377360元后,在競買人叫價達到5182360元時,分別在2016年4月26日10時01分16秒、10時05分10秒、10時08分29秒、10時17分26秒加價競買,足以認定申訴人對于自身的加價競買行為有清醒的判斷。以競買號牌A7822與J8809號牌連續多次加價競買就認定該兩位競買人系蓄謀潛入競買場合惡意串通,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申訴人稱該拍賣標的物無法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執行法院沒有告知競買人,也不作專項明確說明,存在瑕疵和失職問題。執行法院在拍賣前發布了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標的物介紹、溫馨提示等,且在拍賣公告中對“涉案土地使用權按現狀拍賣,現被原承租人占用,執行法院不承擔標的物產權轉移、過戶產生的風險”等事項進行了特別說明,還特別提醒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從以上可以看出,執行法院已經履行了告知提示義務。申訴人自愿報名參與競買,無論其是否真正詳細閱讀了拍賣公告,均視為其已經了解了該拍賣標的物存在的潛在風險,并同意接受上述拍賣條件,其參與競買的風險應自行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承受人”;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根據該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足額交付價款后,人民法院作出成交裁定并送達買受人,該標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可以自行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前提是取得人民法院的拍賣成交裁定。在本案中,申訴人未按照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足額支付價款,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向其出具拍賣成交裁定,進而也不能確定產權登記能否變更問題。故申訴人稱該拍賣標的物無法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人民法院未做專項說明,存在瑕疵和失職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本項拍賣是否可予以撤銷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三)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對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經過審查,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均與上述規定不符。
綜上,申訴人陳載果提出的執行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該拍賣行為應予撤銷并退回保證金的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法院指導案例125號:《陳載果、劉榮坤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250號】
延伸閱讀
關于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問題,我們檢索到下述典型案例,以供讀者參考。
裁判要旨:拍賣公告期比法定開始日期晚了10個小時,但該10小時通常并非有意競拍人查詢、瀏覽公告的熱點時間,不至于實質影響公告的受眾范圍,故該程序瑕疵不足以實際影響公告的有效性,不應以此為由撤銷涉案司法拍賣。
案例一:《甘肅華屹置業有限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執復87號】,本院認為,(一)關于華屹公司主張的拍賣公告期不足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網拍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甘肅高院確定的拍賣日為2017年12月31日,因此該院應在2017年12月31日的十五日之前發布拍賣公告。因2017年12月31日不得計算在期間內,故從該日開始向前的第十五日為2017年12月16日,“十五日前”即指2017年12月16日之前,因此甘肅高院最遲應于2017年12月16日0時前發布拍賣公告,才符合“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之要求。但甘肅高院實際于2017年12月16日10時發布拍賣公告,比2017年12月16日0時晚10個小時,存在程序瑕疵。但是結合本案具體情況,考慮到拍賣公告期不足時間畢竟只有10個小時,且一日0時至10時之間通常并非有意競拍人查詢、瀏覽公告的熱點時間,不至于實質影響公告的受眾范圍,故該程序瑕疵不足以實際影響公告的有效性,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因此,不應以此為由撤銷涉案司法拍賣。至于華屹公司關于甘肅高院確定的拍賣日為節假日,應當順延的主張,因“拍賣十五日前公告”須先確定拍賣日,再往前倒算拍賣公告應予何日之前發布,系以拍賣日為起算點的期間逆算,而非以拍賣公告之日為起算點的期間順算,故不應將拍賣日視為自拍賣公告之日開始的期間屆滿的最后一天,其并不存在節假日順延的問題。
裁判要旨:網絡拍賣二次流拍,且申請執行人等債權人經訊問不接受以物抵債的,執行法院可依法變賣;執行法院據此未作出變賣裁定即發布變賣公告、公告期加變賣期不足規定日期的,若并非嚴重違反程序且未實質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不予撤銷。
案例二:《沈鴻、海南創新書店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復72號】,本院認為,首先,本案中,執行法院對經兩次網絡拍賣流拍后的案涉房產進行網絡變賣,是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的一個連續的財產處置流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網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應當于10日內詢問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不接受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網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內發布網絡司法變賣公告。”執行法院據此未作出變賣裁定即發布變賣公告,將變賣標的、期限、方式等信息進行公示告知,在程序上并無明顯不妥,在結果上也未對復議申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不應當被認定為嚴重違反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對于復議申請人以該事由請求撤銷變賣程序的主張,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對于復議申請人主張的執行法院的公告期加變賣期總共只有60天違反了相關規定的事由,執行法院已經進行了更正,對復議申請人的利益并未造成實質損害,不足以導致整個變賣程序被撤銷。所以,對于復議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亦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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