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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李元元、郭志偉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的浮動均與保證金業務對應,未作日常結算,符合金錢質押的特定化要求
閱讀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銀行賬戶下設立的保證金分戶,參照前款規定處理。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并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主張權利。”如何理解該條規定中“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本文通過一則公報案例作出分析。
裁判要旨
一、保證人與債權人銀行之間約定設立保證金賬戶,按比例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用于履行某項保證責任,未經同意保證人不得使用保證金,債權人銀行有權從該賬戶直接扣收有關款項,并約定了保證期間等,應認定雙方存在金錢質押的合意。
二、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的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只要資金的浮動均與保證金業務對應,未作日常結算使用,即符合金錢質押的特定化要求,債權人銀行實際控制和管理保證金賬戶,應認定已符合對出質金錢占有的要求。
案情簡介
一、2011年8月28日,富滇銀行大理分行與建標公司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就 “建標華城”項目進行合作,富滇銀行大理分行為符合貸款條件的購房戶提供貸款,建標公司對購房戶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并開立保證金賬戶,用于履行建標公司的連帶保證責任。
二、2010年,建標公司在富滇銀行大理分行開設0990保證金賬戶,自2010年10月開始向該賬戶轉入資金。后0990賬戶內的資金全部轉結至2011年6月17日建標公司在富滇銀行大理分行開設的6596保證金賬戶項下。自2011年6月開始,建標公司依約向6596賬戶轉入資金,富滇銀行大理分行對違約貸款保證金進行了扣劃。
三、2017年9月8日,大理中院在辦理云29民執26號案件過程中,向富滇銀行大理分行發出《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了6596賬戶內的存款280萬元。富滇銀行大理分行對此提出執行異議,,大理中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云29執異1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執行異議,富滇銀行大理分行不服該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四、一審大理中院認為賬戶內金錢未特定化,駁回富滇銀行大理分行訴訟請求。富滇銀行大理分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云南高院認為賬戶內資金流動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符合特定化要求,改判支持富滇銀行大理分行訴訟請求,排除執行該賬戶款項。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賬戶資金是否特定化。富滇銀行大理分行認為案涉賬戶內資金流動均與保證金業務相關,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申請執行人楊鳳鳴認為賬戶內資金并未對應具體購房戶,且資金流動未特定化。
一審大理中院富滇銀行大理分行未能證明案涉保證金賬戶內的金錢已全部特定化,二審云南高院認為保證金以專戶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案涉賬戶內的資金因業務發生出現浮動,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除繳存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于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作日常結算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金錢以特戶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云亭律師就執行保證金賬戶產生的糾紛建議如下:
一、保證金賬戶內資金流動均與保證金業務相關的,保證金賬戶內資金達到特定化要求。在處理日常保證金賬戶資金流動業務時,應注意備注明確、明細可查。
二、實踐中,債權人銀行實際控制、管理保證金賬戶,并可以按照約定進行劃款,可認定銀行對保證金賬戶實現占有。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銀行賬戶下設立的保證金分戶,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并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失效)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云南高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于此部分的論述:
關于質權是否設立即資金是否特定化及交付占有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的規定,金錢質押生效的條件包括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方面。本院認為,本案0990、6596兩個保證金專戶開立后,存入的款項均注明為保證金,轉出款項只有兩次,一次為部分購房戶還清貸款后銀行退回相應保證金,一次為扣劃清償購房戶的逾期欠款,款項進出均能一一對應。保證金以專戶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案涉賬戶內的資金因業務發生出現浮動,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除繳存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于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作日常結算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金錢以特戶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另占有是指對物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實狀態,因案涉賬戶開立在富滇銀行大理分行,該行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賬戶,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的要求,故案涉保證金質權依法設立。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與楊鳳鳴、大理建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云民終1121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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