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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黃雅萱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能否通過淘寶網拍賣被執行人所持股票?
編者按:圍繞財產保全與強制執行領域的疑難復雜的實務問題,結合相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讀。同時,不少讀者朋友反映,對保全與執行領域雜亂復雜的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和爭議問題,仍缺乏系統的掌握。為此,我們開啟了本系列文章的寫作,將通過對相關核心、重要、關鍵的規定和條文進行系統梳理,并輔以相應爭議問題典型判例及裁判觀點,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幫助讀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實務“干貨”。
裁判要旨
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法院應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拍賣被執行人所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憑證(股票),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淘寶網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已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故可以通過淘寶網拍賣被執行人所持非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但公開發行的股票,根據《證券法》規定,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案情簡介
一、新世界公司申請執行與吳長江、吳戀、雷士光公司、雷士照明公司、恩緯西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二、珠海中院于2017年作出(2014)珠中法執字第869、870號《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在淘寶網上拍賣被執行人吳長江持有的廣東德豪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豪潤達公司)的限售股票。
三、吳長江對此提出異議,珠海中院遂于作出(2017)粵04執異16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后吳長江申請復議,廣東省高院裁定駁回吳長江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法院可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處置被執行人持有的股票。但是《證券法》第39條規定公開發行的股票不可以通過此種途徑拍賣。而在本案中,被執行人吳長江持有的股票并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不適用《證券法》的規定,同時,淘寶網作為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已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寶網拍賣被執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為于法有據。
實務要點總結
一、被執行人應及時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如果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就應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對于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二、實踐中,對于被執行人所持有的股票是否可以通過淘寶網進行拍賣,要判斷股票的性質,如果是《證券法》規定的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則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否則可以通過淘寶網進行拍賣。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五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
第二條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證券法》(2014)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廣東高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異議和復議。故,本案復議申請人所提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請求不符合異議、復議審查要求,本院不予審查。
對其所提出的珠海中院不應對其所持股票在淘寶網上進行拍賣的請求及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2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因此,珠海中院可以依法拍賣被執行人持有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本案中,執行法院所拍賣的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所持有的非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故,珠海中院可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處置被執行人持有的股票。同時,淘寶網作為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已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寶網拍賣被執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為于法有據。復議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珠海中院裁定駁回其申請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案件來源
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吳長江、山東雷士照明發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執復187號]
延伸閱讀
一、法院可以通過淘寶網拍賣被執行人所持限售股股票
案例1:《西藏林芝匯福投資有限公司與吳長江、山東雷士照明發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執復185號]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異議和復議。故,本案復議申請人所提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請求不符合異議、復議審查要求,本院不予審查。對其所提出的珠海中院不應對其所持股票在淘寶網上進行拍賣的請求及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2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因此,珠海中院可以依法拍賣被執行人持有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本案中,執行法院所拍賣的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所持有的非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故,珠海中院可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處置被執行人持有的股票。同時,淘寶網作為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已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寶網拍賣被執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為于法有據。復議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珠海中院裁定駁回其申請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二、案涉流通股股份被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且屬于控股股份,法院可采用在淘寶網拍平臺上整體公開拍賣的方法對案涉流通股股份進行處置。
案例2:《孟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4執異1號]
“關于本院在淘寶網拍平臺上公開拍賣涉案股票是否合法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因此,本院采用淘寶網拍平臺公開拍賣涉案股票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涉案股票雖為流通股股份,但已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且證監會、證交所對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有時間和比例的限制,無法通知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進行變價。同時,考慮到被執行人孟凱所持股份為控股股份(22.7%),控股權在股票變價時有較大的溢價可能,分批變價可能對二級市場產生的不良影響和價值貶損;而證券交易場所不具有拍賣股票的相關配套流程及機構,在證券公司進行分批變價也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因此,為了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本院采用在淘寶網拍平臺上整體公開拍賣的方法對涉案股票進行處置。異議人認為,涉案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變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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