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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琳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下稱“《擔保制度解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眾號將推出擔保制度筆記系列文章,就新的司法解釋對《擔保法》及原司法解釋中作出修訂的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擔保新規解讀之一
關于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擔保合同作為主債務合同履行的有效增信措施,已經成為大眾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類合同,為了加強擔保的履行,當事人經常在擔保合同中約定類似于“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依然有效”條款,根據《擔保制度解釋》,上述約定將被認定為無效。
《擔保法》 | 《擔保制度解釋》 |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 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解讀】:
1. 規制當事人對擔保獨立性作出約定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似乎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擔保合同從屬性,但是仍然存在著另一種理解,“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指的是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合同無效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基于各種不同的理解,司法實踐對這一問題的看法也不統一。《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明確排除了當事人對擔保合同效力另行約定的情形,規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制度解釋》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情形一: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情形二: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擔保制度解釋》,上述關于擔保獨立性的約定均屬無效。
2. 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只要主合同有效,即便當事人關于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也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3.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堅持擔保的從屬性。無論什么原因,只要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隨之無效。
此處的除外規定,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其不因具有獨立性而無效。同時,該條也為將來頒布新法規范擔保合同效力問題留下空間。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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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女士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為什么繼續有效呢?難道這就是法律的另有規定呢?
2024-06-26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