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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揚帆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因公司無法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需具備兩個要件,其一是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后,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其二是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這一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進而無法進行清算這一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案號
一審案號:(2019)陜01民初1671號
二審案號:(2020)陜民終341號
再審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5659號
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科技園公司對電力電子公司債務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30日,電力電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后未進行清算。
2010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凱奇公司對其進行強制清算申請。審理后確認:電力電子公司及其股東天華公司、歐美公司、碧派克斯中心、科技園公司等四被告按登記地址無法通知到,且沒有公司的任何財產、賬冊及重要文件,無法進行清算,故裁定終結對電力電子公司清算程序。
凱奇公司認為科技園公司作為債務人電力電子公司的股東,在債務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其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且侵害了凱奇公司的權利,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凱奇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性質是因為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適用該制度的前提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須股東有過錯行為并且該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首先,本案中,科技園公司作為電力電子公司持股5%的小股東,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參與過公司經營或者選派人員擔任該公司機關成員,在此情形下科技園公司的不作為達不到“濫用”程度的過錯,應當認定科技園公司沒有怠于履行義務沒有過錯行為,從而科技園公司不應對電力電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次,科技園公司已經提交證據證明其通過聯系其他股東等方式試圖履行清算義務,且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的滅失亦與科技園公司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沒有因果關系,故科技園公司亦不應對電力電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再審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該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因公司無法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需具備兩個要件,其一是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后,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其二是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這一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進而無法進行清算這一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科技園公司作為電力電子公司持股5%的股東,沒有證據顯示其選派人員擔任電力電子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亦沒有證據顯示其參與該公司經營管理。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科技園公司不具有能夠履行清算義務而拒絕或拖延清算從而導致電力電子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的過錯行為,進而駁回凱奇公司要求科技園公司對電力電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并無不當。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北京凱奇新技術開發總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裁定:駁回北京凱奇新技術開發總公司的再審申請。
律師提示
建議在公司應當清算的情況下,股東、董事積極履行清算義務,防止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否則存在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風險。
以上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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