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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揚帆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裁判要旨
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與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常常是重大資產重組的兩個組成部分,二者雖有關聯性,但無證據證明后者的履行以前者的履行為前提的情況下,不能認定二者存在先后順序;在后者相關認購協議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前者約定的資金用途不屬于認購協議約定的范圍。
案號
一審案號:(2017)粵民初81號
二審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238號
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東凌實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認購東凌國際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構成違約?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東凌國際公司與中農集團等十家單位簽訂《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約定由東凌國際公司以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中農集團等十家單位合計持有的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
2014年8月22日,東凌國際公司與東凌實業公司于簽訂了《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2015年3月19日,東凌國際公司與東凌實業公司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補充協議二》,約定由東凌實業公司總共以現金方式出資102957.76萬元認購東凌國際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
上述簽署后,由于老撾鉀肥項目未能如期進行增加產能的建設,未能建設廠房導致老撾鉀肥項目建設受阻。經化工部長沙設計研究院作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報告》預測,中農集團等十家單位不可能實現其作出的業績承諾。
之后,東凌國際公司向東凌實業公司發出了《告知函》,要求東凌實業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東凌國際公司一次性支付股份認購款。當日,東凌實業公司明確表示不再履行《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約定的認購義務。
2017年3月,東凌國際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東凌實業公司向東凌國際公司支付違約金10295.77萬元。
法院觀點: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東凌國際公司與東凌實業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約定,東凌國際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的同時,擬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東凌實業公司以其自有資金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東凌國際公司與東凌實業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補充協議(二)》約定東凌實業公司以自有資金102957.76萬元認購東凌國際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98618544股,為東凌國際公司向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募集配套資金。
雖然老撾鉀肥項目與募集配套資金具有關聯性,但涉案認購協議與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是同時進行的,并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本案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涉案認購協議約定的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投入是以東凌國際公司與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簽訂的《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履行為前提。
東凌國際公司向東凌實業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是為東凌國際公司購買中農國際鉀鹽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募集配套資金,而老撾鉀肥項目100萬噸擴建工程不屬于涉案認購協議約定的范圍,東凌國際公司是否按計劃建設老撾鉀肥項目100萬噸擴建工程不屬于涉案認購協議項下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因此,東凌實業公司主張東凌國際公司未按計劃建設老撾鉀肥項目100萬噸擴建工程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定東凌實業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如期足額支付認購款項的義務構成違約,具有事實依據。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東凌實業公司違約應向東凌國際公司支付約定認購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本案東凌實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東凌實業公司應支付違約金10295.77萬元,亦無不當。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一、東凌國際公司與東凌實業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于2015年3月19日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補充協議(二)》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
二、東凌實業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東凌國際公司支付違約金10295.77萬元。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提示:
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與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常常是重大資產重組的兩個組成部分,兩者雖同時進行,但卻是分開進行的。在相關協議沒有約定先后順序,也沒有約定一部分以另一部分為履行前提的情況下,另一部分未完全履行不能成為本部分不履行的抗辯。
建議參與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投資人,就股份認購協議是否以公司購買相關資產及特定行為的履行為生效條件與公司進行明確約定,防止自身投資目的預期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面臨繼續投資還是支付巨額違約金后退出的尷尬境地。
以上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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