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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隨著房地產、政信業務的不斷收縮,許多信托公司紛紛轉型探索消費金融、股權投資、家族信托等創新方向,本文結合筆者參與的一個股權投資信托項目,就相關重點問題分享如下:
信托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業務,即設立信托計劃募集資金,以信托計劃資金參與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既然涉及入股投資企業,入股分為三種方式:
其一、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計劃直接入股目標公司,由于信托計劃本身不能登記為股東,此模式下,信托公司將直接登記為信托公司股東。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85號)的規定,其中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內以固有資產直接投資設立或以投資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投資設立的,具有控制權且未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公司。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一般不會掌握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此模式在理論上可行,但實際操作中,信托公司一般不愿意直接入股實體企業,因而該模式在實際中操作較少。
其二、信托公司以其控股的私募管理人作為GP或GP之一,以信托計劃資金投入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直接入股目標公司。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85號)的規定,信托公司可選擇保留一家目前經營范圍涵蓋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類業務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該公司僅可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資方或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不得參與被投資方的日常經營,投資年限不得超過5年。由于前述規定對信托公司控股的私募管理人具有較為嚴格的限制,因此,這種模式在未來的操作中將會產生障礙。
其三、信托公司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作為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制基金份額,參與股權投資。由于信托公司主營業務為地產、政府平臺,股權投資業務屬于創新業務,股權投資領域較為陌生,與專門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管理人進行合作有助于把控股權投資風險以及對接到更好的項目資源。因此,該模式是較好的一種選擇。但是,該模式下,為了讓私募管理人盡職履責,一般要求私募管理人跟投一定的份額。
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開展股權投資,由信托委托人認購信托份額,委托人包括機構和自然人,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的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那么,如果信托計劃還需要再投資私募股權基金,信托委托人則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的規定,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那么,股權投資信托由于風險較高、投資周期長、流動性差等特點,必須高度重視客戶適當性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即是客戶風險測評問卷,對于信托產品,既有公司直銷設計的風險測評問卷,還有代銷機構設計的風險測評問卷,在股權投資信托業務中,是否要單獨設計項目的測評問卷?繼續適用代銷機構或自銷的問卷?需要進行事先確認,以免留下銷售瑕疵。
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一般職責包括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所產生的權利等。但作為股權投資信托項目的受托人,其作為受托人的受托人職責還應考慮以下兩個層面:
其一、在開展股權投資過程,不再是以項目為導向設立信托計劃,而是信托計劃設立后尋找項目,面對不斷推進過來的商業計劃,如何找到最適合投資的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在這個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與私募基金合作,信托公司必須派員作為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必要時還應當取得決策的一票否決權。
其二、對于已經投資的項目公司,參與目標公司的公司治理,立足一線把控投資風險至關重要。信托公司是否要向項目公司委托董事或監事?對于與私募管理人合作的項目,是否僅僅由私募管理人對項目委托董事或監事?這項都將影響直接決定項目公司的治理。
股權投資面臨的風險不同于傳統的債權投資,如果是通過私募基金進行股權投資的,則涉及兩個層面的風險提示,即信托計劃向信托委托人進行的風險提示,以及私募基金向信托計劃進行的風險提示。
對于信托計劃向委托人進行的風險提示,按照項目的實際情況以及股權投資本身的情況進行風險提示即可。就私募基金向信托計劃的風險提示,信托公司必須對該風險提示條款進行審閱,應當代表受托人進行風險揭示條款的商談。另外,私募基金的風險提示應當一并向信托委托人進行揭示。
信托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業務,相較于傳統業務而言,需要考慮及注意的細節更多,包括信托報酬的提取、信托資金的用途安排、原狀分配、合伙人權利義務等等,這些事項的決策取舍,都將影響客戶權益,最終影響項目的成功運作及落地。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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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信托公司開展股權投資信托業務合規要點淺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