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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文就執行程序中債務抵銷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
(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
第四十一條【債務抵銷的消極情形】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第四十條【破產中債務不得抵銷的情形】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已失效)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可通過約定實現債權不得抵銷的目的】
對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
第二十四條【債務抵銷約定和法定的異議期限】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質押合同及紅利抵債協議效力問題請示案的復函》【[2002]執他字第22號】
第二條【三方抵債協議效力】
關于本案中三方當事人達成的以股份所產生的紅利抵債的協議(簡稱三方抵債協議),我們認為:首先,該協議性質上屬于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連環債務的協議抵消關系。在協議抵消的情況下,抵消的條件、標的物、范圍,均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合同法》第100條關于雙方當事人協議抵消的規定,并不排除本案中三方當事人協議抵消的做法。其次,該協議屬于預定抵消合同。根據這種合同,當事人之間將來發生可以抵消的債務時,無須另行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而當然發生抵消債務的效果。這種協議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予以認可。本案中吳江工藝織造廠(以下簡稱織造廠)在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中的預期紅利收益處于不確定狀態,符合這種預定抵消合同的特點。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2015.12.24】
第七條第二項【要正確認識保理的交易結構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方面,法院應當以當事人約定及《合同法》中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作為法律依據。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支付應收賬款。當然,債務人依據基礎合同享有的抵銷權及抗辯權,可以對抗保理商,但保理商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7〕10號】
第四條【破產中債權人主張抵銷】
債權人主張對債權債務抵銷的,應當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但企業破產法施行前,已經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抵銷的除外。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02〕16號】
第三條【被執行人申請抵銷債務可致執行暫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
(一)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十三條【債權讓與中的抵銷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九十九條【法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 被執行人因受讓而取得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權應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且請求抵銷的債務應符合下列情形:(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一、華港公司是否具備行使抵銷權的主體資格。二、山東高院復議裁定認定本案執行債權已經因抵銷而消滅是否不當。三、本案是否應變更偉仕公司為申請執行人。四、山東高院復議程序是否違法。
關于華港公司是否具備行使抵銷權的主體資格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抵銷權是《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行使。執行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抵銷權行使的條件是否具備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于被執行人受讓債權后主張抵銷的,執行法院還應當審查被執行人受讓債權的合法性,防止損害對方當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華港公司受讓的用于抵銷的債權,已經李滄區法院(2001)李經初字第975號民事判決確認并進入執行程序。華港公司與該筆債權轉讓人國信公司簽訂了資產轉讓協議后,于2013年8月14日向貿易中心公證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和債務抵銷通知。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3)聊東商初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聊城中院(2015)聊商終字第35號民事判決對上述事實予以審查確認,同時審查認定國信公司與華港公司的資產轉讓行為并未增加貿易中心債務的負擔義務,亦未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確認了華港公司與國信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合法有效。據此,華港公司受讓取得了對貿易中心的債權,具備行使抵銷權的主體資格,其是否在李滄區法院(2001)李經初字第975號民事判決的執行案件中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并不影響其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抵銷權。
關于山東高院復議裁定認定本案執行債權已經因抵銷而消滅是否不當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首先,華港公司受讓取得的對貿易中心的債權已經相關生效判決予以確定,且其與貿易中心互負債務均系金錢債務,種類、品質完全相同,華港公司主張抵銷的債務類型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本案中,貿易中心與偉仕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現無證據證明在華港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將其受讓債權的通知及債務抵銷通知送達貿易中心前,貿易中心與偉仕公司將債權轉讓事宜適當通知了華港公司。雖然貿易中心將對華港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偉仕公司在先,但華港公司收到該債權轉讓通知之時,已經取得了對貿易中心的債權,并且該債權先于貿易中心轉讓的債權到期,故華港公司依法可以向貿易中心主張抵銷,該抵銷權也可以對抗貿易中心債權的受讓人偉仕公司。最后,從抵銷債務所涉相關判決內容來看,(2001)李經初字第975號民事判決確定的貿易中心應付債務是本金1600萬元、利息(自1994年12月23日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即2002年1月25日)及遲延履行利息。(2012)魯商終字第147號民事判決確定的華港公司應付債務是本金1270.2320萬元、資金占用費(從1995年1月23日分段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及遲延履行利息。華港公司享有的債權明顯大于貿易中心享有的債權,貿易中心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負債務已部分清償。聊城中院在本案后續執行中作出了(2012)聊執字第148號結案通知書,對抵銷債務的數額進行了具體計算,截至華港公司行使抵銷權的通知送達貿易中心之日,即債務抵銷之日,華港公司享有對貿易中心債權75283768.61元,貿易中心對華港公司享有債權45268526元,本案應執行債權經抵銷全部消滅,本案執行終結。據此,山東高院復議裁定認定本案債務全部抵銷并無明顯不當。當事人對于執行法院就債務抵銷數額的審查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也可以對抵銷權所涉糾紛另行起訴予以救濟。”
【案例來源】《青島市城陽物資貿易中心、青島偉仕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3號】
2. 申請執行人不認可對于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且執行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據此,執行法院應當審查被執行人請求抵銷的債務是否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黃花農場主張按照雙方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進行抵銷,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啤酒花公司不認可對于黃花農場負有到期債務,且執行標的物是金錢,據此,應當審查被執行人黃花農場請求抵銷的債務是否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首先,根據本院查明的情況,在啤酒花公司訴黃花農場購銷合同糾紛案中,本院167號民事判決是主要圍繞黃花農場的違約責任、如何返還定金的問題進行審查,在該判決‘本院查明’部分,認定啤酒花公司未付1997年度剩余貨款998969.25元,進而認定雙方互負違約責任并互相抵銷,因而黃花農場對于1997年合同不負違約責任。但在判決主文中,并未判令啤酒花公司負有剩余貨款債務且應予清償。因此,在“本院查明”部分的認定,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中關于‘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規定情形。
其次,關于80萬元定金的問題。黃花農場訴啤酒花公司一案生效判決判令被告啤酒花公司償付黃花農場的1762904.50元,主要包括啤酒花公司欠付的貨款、差價款、違約金、因質量糾紛產生的花費等,該判決并未判令啤酒花公司向黃花農場支付80萬元定金。肅州區法院及甘肅高院均查明,肅州區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已將啤酒花公司在玉門市農行黃花分理處的80萬元定金予以扣劃,此為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采取的執行措施。在本院167號民事判決中,在‘本院查明’部分認定黃花農場已收到了1999年度80萬元定金,并基于雙方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判令黃花農場返還該定金,而非基于黃花農場訴啤酒花公司一案生效判決已被撤銷的事實所做認定。綜上,黃花農場已返還的80萬元定金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中關于‘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規定情形。
綜上,黃花農場以啤酒花公司拖欠剩余貨款998969.25元及該農場已返還定金80萬元為由請求抵銷債務,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案例來源】《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國營黃花農場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44號】
3. 異議復議審查期間,復議申請人主張抵銷的債權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在形式上具備了行使抵銷權的條件,在被執行人提出抵銷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關于復議申請人主張行使抵銷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本案異議復議審查期間,復議申請人主張抵銷的債權已經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魯民三終字第85號民事判決確認,在形式上具備了行使抵銷權的條件。在被執行人提出抵銷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案例來源】《煙臺中上汽車科技產業園有限公司、鄒海軍侵害商標權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執復106號】
4. 連帶責任人系在主債務人承擔付款義務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程序中為被執行人,主債務抵銷的效力應及于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十七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宇訊公司的連帶債務人,在宇訊公司、XX互為申請執行人的兩案合并執行過程中,十七冶公司主張執行法院應將從其賬戶中扣劃的執行款項,在兩案執行款相互抵扣后,剩余執行款予以退還依法有據,應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本案中,XX對宇訊公司、十七冶公司所享有的債權,以及宇訊公司對XX享有的債權均已經分別為本院(2013)蘇民終字第0098號民事判決以及本院(2015)蘇民終字第00200號民事判決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且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依法可以抵銷。十七冶公司系在連云港中院(2015)連執恢字第00058號案件中與宇訊公司對XX承擔連帶責任,是該案的被執行人,作為連帶責任人的十七冶公司是在主債務人宇訊公司承擔付款義務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主債務抵銷的效力應及于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連云港中院(2016)蘇07執異5號執行裁定以十七冶公司并非連云港中院(2015)連執字第00489號案件的當事人為由,認為十七冶公司與XX之間并非互負到期債務,該公司請求XX與宇訊公司互負到期債務予以抵銷不能成立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在連云港中院(2015)連執字第00489號案件未因宇訊公司撤回執行申請而被裁定終結執行情況下,連云港中院(2015)連執恢字第00058號執行裁定認為,十七冶公司提出兩案應合并執行、相互抵銷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并無不當。”
【案例來源】《XX與中國十七冶集團有限公司、宿遷市宇訊信息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復18號】
5. 若生效的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主張抵銷的債務未予以確認,且申請執行人不認可該債權的,依法不能抵銷。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本案復議申請人吉安萬家公司異議、復議均要求在執行中核減其代申請執行人丁德君繳納的稅費1009190元。關于債務抵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首先,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復議申請人主張抵銷的債務未予以確認。其次,申請執行人丁德君對復議申請人主張抵銷的債權,以債權數額不確定為由進行抗辯應認定為申請執行人不認可該債權,因此,本案不具備法定抵銷的要件及基礎,依法不能抵銷。”
【案例來源】《吉安市萬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丁德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執復6號】
6. 因執行依據的235號判決確定的是被執行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清償責任,若允許債務相互抵銷,則改變了235號判決所確定的部分內容,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本案可執行財產的范圍,有損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不應予以抵銷。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復議申請人中超公司主張抵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根據上述規定,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請求抵銷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即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互負到期債務。本案中,被執行人中超公司請求抵銷,理由是其與另一被執行人金廈公司之間互負到期債務,而非與申請執行人互負到期債務,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另外,從本案的基本案情考慮,因本案的執行依據235號判決確定的是被執行人中超公司在欠付被執行人金廈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清償責任,若允許兩被執行人的債務相互抵銷,則改變了235號判決所確定的部分內容,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本案可執行財產的范圍,有損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目前債務未抵銷的情況下,被執行人中超公司仍然可以通過濱州中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綜上,濱州中院認定債務抵銷不成立并無不當。”
【案例來源】《濱州中超房產置業有限公司、辛全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執復208號】
7.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的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的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朝陽主張中地公司對其負有債務600萬元,足以抵銷本案執行案件中其所負債務,但王朝陽主張600萬元債權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中地公司亦不予認可,該復議理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債務抵銷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中地不動產評估有限公司等與尤孝明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執復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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