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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熙軍律師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個人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67號公告》)
(二)股權并購繳納個人所得稅解析
個人通過交易股權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人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明確給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進行了定義:有價證券,為買人價以及買人時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同時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第二十條明確指出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在《67號公告》中,對于股份轉讓稅務問題有了更詳細的解釋和規定,其中第一- 章第三條規定了以下情形均應按照個人所得稅率繳納稅款。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
4、開發行方式-并向投資者發售。
5、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6、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7、以股權抵償債務。
8、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印花稅
(一)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
(二)股權并購印花稅納稅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股權收購業務中的股權轉讓行為,就在此征稅范圍內,這里的產權轉移書據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間,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納稅人為立據人。同時,《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雖然規定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產生的印花稅,應由個人繳納,但實踐中經常是公司代股東繳納,因為地方稅務局一般會要求公司繳納。
以上主要討論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涉及印花稅的問題,而在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印花稅問題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 7號)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因股權出資即股權收購中的股權支付方式而發生的股權轉移不視同股票買賣。
增值稅
(一)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股權并購增值稅納稅解析
股權支付方式相當于換股,不涉及增值稅。
股權收購中如果收購企業的非股權支付涉及存貨和固定資產等內容,收購企業應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在股權收購項目中,如果涉及用存貨、固定資產等作為支付對價,由于涉及存貨、固定資產所有權的有償轉讓,因而,對用以存貨、固定資產支付的收購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人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币罁募幎?,投資入股取得的不動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意味著投資方以不動產投資時需要開具發票和負擔銷項稅額,從而間接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屬于“營改增”后“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
(一)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股權并購增值稅納稅解析
股權轉讓,因為是股東層面的交易,原則上不涉及企業本身的稅收,所以股權轉讓一般不會導致被轉讓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問題。但是,在涉及特定行業時也存在特殊的狀況,依據國稅函[2000]687 號文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要求對這種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收購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購企業在收購目標企業過程中,以房地產作為對價支付給目標企業的股東,這種情況下,收購企業需要視同銷售房地產,繳納土地增值稅?;蛘呤召徠髽I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目標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購企業以其持有的房地產實現對目標企業的增資并購,這種情況也是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大家注意:國稅函[2000]687 號文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要求對這種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僅僅對轉讓100%房地產公司股權的情形征稅,那么低于100%理論上不適用,沒有約束力,可以作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方式。
契稅
(一)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股權并購增值稅納稅解析
根據《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文》第九條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這也就是說,股權收購中使用股權支付方式,是不涉及契稅的,但如果使用非股權支付甚至用不動產支付,導致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那么在收購過程中,收購方還是要注意契稅的繳納問題。
總之,在解決具體稅務問題時,需結合項目所處區域及當地不同的特殊性政策,需因地制宜制定“節稅設計及風險控制方案”,逐一探討并確定可落地執行的具體步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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