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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勛、陳曉霞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嚴防建筑公司利用 特殊賬戶逃避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公司設立的農民工工資賬戶法院不能凍結,也不能直接扣劃存款,主要用來保障農民工基本的生活權利,最大限度地避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建筑公司設立保證金賬戶則是建筑工程公司向銀行融資的工具,銀行按照約定承兌建筑工程公司開出去的金融票據,按照法律規定保證金賬戶法院只能凍結不能扣劃。因為監管力度不夠,這兩類賬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會激化社會矛盾影響司法權威。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建筑公司因為工傷賠償、買賣合同等糾紛成為被告,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之后,辦案法官會發現某些建筑公司銀行賬戶中很多資金無法扣劃,資金所在的賬戶要么是農民工工資賬戶,要么是保證金賬戶。一方面是建筑公司銀行賬戶明明有錢,一方面是辦案法官的耐心解釋,尤其是那些等著工傷賠償急需治療的勝訴原告,面對有錢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非常不理解。
二是是否存在規避執行難以甄別。
對于農民工工資賬戶中的資金收支,辦案法官難以甄別,無法判斷是否是??顚S?,網絡查控系統要么直接反饋無法凍結,要么是凍結之后,建筑公司出具銀行的書面文件證明被凍結的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對于保證金賬戶,銀行對賬戶中的資金享有優先權,建筑公司常常通過設置保證金賬戶,規避或拖延法院的強制執行,從而獲得更大金額的現金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如果不能被有效監管,同樣能起到同樣的效果。銀行賬戶明顯有足額的現金,就是無法執行到位。
三是相關制度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提到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個人利用兩類賬戶規避、逃避執行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但是在具體實踐中辦案法官和勝訴案件當事人缺乏可操作的監督依據,同時也缺乏專業的審計、會計知識,如何確認專款專用十分困難。
對此建議:
一是禁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建筑工程公司參加工程招投標。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建筑工程公司從客觀上來說缺乏現金流,承接新的工程具有爛尾的風險,從主觀上來說則是不講誠信、不守法律,更應該嚴格禁止其參與工程建設,同時禁止通過交叉持股、關聯公司等偷梁換柱的方式違規參與招投標。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系統能實時查詢已經立案的強制執行信息,工程招投標系統在技術上引入強制執行信息不存在障礙,筆者在辦案實踐中就遇到過強制執行信息公開之后導致某建筑公司中標之后又失去資格的案例,執行效果顯著。
二是建立更加專業化的監管技術規范。
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從審計、會計、財務管理等多個專業視角,科學設定建筑工程公司農民工工資賬戶和保證金賬戶的數量和額度,對那些存在重大疑問的賬戶,建立可以由法院依照職權啟動的執行審計程序,嚴格核查這些特殊賬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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