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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nvisiblejio
來源:看不見的腳(ID:gh_80b9794240f7)
2月26日,正月15日元宵節,《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正式發布。自新《證券法》發布實施近一年、自2020年8月7日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近7個月,《管理辦法》終于正式落地。
在《管理辦法》2020年8月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我們就原稿與征求意見稿做了詳細對比梳理。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公司債券注冊程序及相關規定;優化公司債券注冊條件;增加向普通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強化承銷機構責任;明確證券服務機構責任;強化發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和權利制約;不再要求必須在發行環節評級;改善中介機構弱勢地位等。
2月26日發布的正式稿,在基本保留征求意見稿相關修改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幾處重大變化。
一是嚴厲打擊發行人逃廢債。
在第五條增加第二款“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怠于履行償債義務或者通過財產轉移、關聯交易等方式逃廢債務,蓄意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
法律責任增加一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嚴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場融資等活動,并將其有關信息納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二是發行人儲架發行可在兩年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點。
第二十五條調整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兩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公司債券,并自主選擇發行時點。”不再要求“自中國證監會注冊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十二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金額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
三是刪除非公開發行債券的評級規定。
刪除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六條“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四是進一步厘清主承銷商的責任邊界。
在第四十一條中“主承銷商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存在合理懷疑的,應當履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排除合理懷疑。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主承銷商的相關核查工作。”進一步明確要求主承銷商在存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應當進行核查,調整原來的一律對專業意見的主要內容進行核查的表述。
五是完善受托管理人的權利。
在第五十九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規定或約定履行下列職責內容中增加了“代表債券持有人申請處置抵質押物”的內容。
六是刪除行政監管措施類型。
在第六十八條可以采取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刪除了“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限制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活動”三類。
話不多說,請看原稿、征求意見稿和發布稿對比。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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