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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蔣濤鐘
來源:匯執(ID:zhixinglawyer666)
被執行人逃避執行行為的方式
執行難已成為影響我國司法權威的一大問題。人民群眾對法院的不滿和意見很大部分來自執行工作,如現在網上流傳的“贏了官司輸了錢”等對執行調侃的的現象,這真的是被執行人已經沒有能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件了嗎?如果是這樣,為什么我們有時候依然能在網絡上看到那些被執行人過著“紙醉金迷”的生活,如最近網絡爆料的流行藝人“周振南家庭事件”,周震南的父母明明涉及多項被執行案件,是名副其實的老賴,但身為被執行人的子女周振南依然讀著貴族學校,帶著幾十萬的手表,過著典型的“富二代”式的生活等一系列情況。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法院執行不到位嗎?顯然不是,你說一個法院執行不到有可能是執行法官疏忽了,但周震南父母可是有多個執行案件在執行的,那么出現這種情況只有一個可能那就是被執行人運用某種方式在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所以我們就來討論一下被執行人究竟是運用了什么方式來逃避執行的,從而導致“執行難”的產生。
一、轉移、隱匿財產。被執行人采取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執行。如有的被執行人在訴訟階段或債務產生后就將財產轉移或變賣,然后通過虛假買賣把資金合理的轉移到案外人賬戶上,或在執行人員尚未找到其財產前將財產處置,待執行人員執行時已無法追回;有的被執行人將財產登記在其他人名下,而由自己使用;有的夫妻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于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使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無法采取查封、凍結、處置措施,造成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利用銀行之間的“待結算賬戶”規避執行。銀行等金融部門的個別人與一些被執行人相互勾結,將被執行人賬戶上的錢掛在“待結算賬戶”,形成本執行人賬戶上面無余額的假像,從而使執行法官查詢無果,逃避執行。
三、采用資產不入賬的方法規避執行。有些被執行單位為規避執行,采取了資產不入賬的做法,表面看有資產,但都不是單位的,執行時,由于執行部門無法確認該資產的所有權歸屬而導致無法執行。
四、利用破產的方式逃避執行。有一些企業利用合法的破產程序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如有些企業早已資不抵債,具備了破產的條件,如果及時宣告其破產,債權人是可以獲得一些權益的,但這些企業非要等到設備被賣完,財產被處理一空時,才申請破產。還有些企業將財產轉移一空后宣告破產,然后再重打鑼鼓另開張。
五、外出躲避,逃避執行。有的被執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傳喚,拒絕接受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有的外出躲避,人間蒸發,長期不歸,甚至舉家遷移,拒不履行應負的義務,從而造成案件執行不能。
六、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可以采取行政罰款、拘留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期限為十五日以下。現今有的被執行人對這樣的罰款金額和拘留期限已無所謂,有的被執行人寧可在拘留所呆上十五天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這些人又很難以拒不執行判決的罪名定罪,從而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
因此“執行難”有多時候是被執行人通過各種方式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而造成的,并不全是執行法院,或者執行法官的疏于執行或者放棄對被執行人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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