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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張華耀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編者按
執行案件中案外人權利的保護問題,廣受關注。無論是執行異議還是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下,案外人救濟途徑的選擇和權利性質的認定,實踐中都存在大量爭議。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團隊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和研究積累,尤其在總結大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梳理了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數千個執行異議案件的裁判觀點,針對實務中高發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類型化處理形成書稿(即將出版),并通過保全與執行公眾號連續推送100篇,以饗讀者。
閱讀提示: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之前,會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包括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執行標的物的評估價格,會影響到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如果不服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利害關系人能否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呢?本文通過一則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評估價格提出異議,屬于對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的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異議,應當通過交由評估機構作出說明,以及交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等方式來進行救濟。
案情簡介
一、重慶高院在辦理申請執行人凌云置業公司與被執行人中冶文化公司、中冶置業公司執行一案中,裁定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拍賣。
二、評估機構針對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出具評估報告,申請執行人凌云置業公司與被執行人中冶文化公司、中冶置業公司對評估結果均無異議。
三、江蘇中科建公司向重慶高院提起執行異議,主張其對案涉拍賣物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主張評估報告違反了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降低了標的物的評估價值。
四、重慶高院經審查認為江蘇中科建公司的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江蘇中科建公司的異議。江蘇中科建公司不服重慶高院的執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五、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江蘇中科建公司對評估價格的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的情形,江蘇中科建公司以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為由,不能阻止案涉工程的評估拍賣程序,裁定駁回江蘇中科建公司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江蘇中科建公司對評估價格的異議是否屬于執行異議審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后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二)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評估報告提出的異議,根據異議內容的不同,在救濟程序上也有所區別。本案中江蘇中科建公司提出評估價格過低的主張,屬于對評估結果等提出的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故亦不屬于本案復議審查的情形。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評估報告提出的異議,根據其異議內容的不同而救濟程序上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只有在四種情形下,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這四種情形分別為:第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第二,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第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第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在上述四種情形之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不能通過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進行救濟,應當通過交由評估機構作出書面說明。評估機構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應通過交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等方式來進行救濟。
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評估價格提出的異議,屬于對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的異議。
針對評估報告提出執行異議和復議,僅適用于四種特定的情形,這四種情形均屬于明顯錯誤、嚴重違法的情形,并且不涉及財產評估的專業問題,人民法院有能力作出事實和法律判斷。與之相對,關于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和細節問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此類問題的異議,更適合由評估機構、相關行業協會作出判斷,且更便捷高效,也能節約司法資源。
針對評估價格提出的異議,顯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異議,而屬于對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的異議,應當通過交由評估機構作出說明,以及交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等方式來進行救濟。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后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
(二)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
(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前款異議,同時涉及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情形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同時涉及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先對第三、四項情形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通知評估機構三日內將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時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關于“針對評估價格的異議是否屬于執行異議審查的情形”這一問題的論述:
江蘇中科建公司對評估價格的異議是否屬于執行異議復議審查的情形。江蘇中科建公司主張,評估報告中描述的在建工程狀況與實際不符,人為降低標的物評估價格,該工程系因發包人原因未能組織驗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后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二)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針對評估報告提出的異議,根據異議內容的不同在救濟程序上也有所區別。本案中江蘇中科建公司提出評估價格過低的主張,屬于對評估結果等提出的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故亦不屬于本案復議審查的情形。
案件來源
江蘇中科建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凌云置業有限公司等民事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復122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被執行人關于評估機構采用成本法評估不合理的異議,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程序。
案例一:楊志紅等非與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執復124號】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執行人的異議、復議申請是否屬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審查范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只能對評估報告中存在的財產基本信息錯誤、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嚴重違法四個方面的問題提出異議。本案中,楊志紅、中油公司對國藝評估公司作出的本案評估報告不服提出書面異議,認為評估機構采用成本法評估不合理、評估價值與實際價值嚴重背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于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的范圍。
二、申請執行人關于評估價格過高的異議,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程序。
案例二:唐啟山、唐某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391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唐啟山等對評估價格提出的異議應該通過何種程序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后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二)超出財產范圍或者遺漏財產;(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針對評估報告提出的異議,根據異議內容的不同在救濟程序上也有所區別。本案中唐啟山等提出評估價格過高的主張,屬于對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的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異議,應當通過交評估機構作出說明以及交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等方式來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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