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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揚帆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裁判要旨
股東以監事身份代為提起訴訟的,如果公司決議解除了其監事身份,其不得再以公司監事身份提起代表之訴;股東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前置程序,所提供證據亦不能證明其起訴屬于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股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號
(2020)最高法民申2407號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牟某(喪失監事身份的股東)是否有權以監事身份提起代表訴訟?
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款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根據正大建筑公司提交的日照市東港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的公司企業變更情況,牟某現已不再是公司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會成員。牟某雖主張變更監事的股東會決議是偽造其簽名作出的、沒有經過其同意,也沒有合法的股東會程序,并主張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牟某的身份、宣告解除牟某監事身份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對此,本院認為,正大建筑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了牟某監事資格是公司內部的自治行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的決議,自作出時生效,只有存在效力阻卻事由時才能導致效力瑕疵,而依照我國現行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效力阻卻事由包括股東、董事、監事提起“公司決議無效、可撤銷或不成立”之訴,而牟某并未提起相應訴訟,應視為案涉決議不存在爭議,故原審法院認定牟某不具備正大建筑公司的監事或者監事會主席的身份,不得以公司監事會主席身份提起本案代表之訴是正確的。
牟某作為正大建筑公司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公司利益因董事、監事、高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受到侵害,且窮盡了公司內部救濟手段,即牟某是在書面請求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公司明確拒絕或者對股東請求置之不理時,或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才能提起代表訴訟。本案中,牟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前置程序,所提供證據亦不能證明其起訴屬于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正大建筑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牟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作出的駁回牟某起訴的裁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綜上,申請人牟某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結果
駁回牟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提示
當公司股東擔任公司監事時,可以以監事身份代表公司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公司決議解除了其監事職位,該股東不能再以監事身份代為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下,其可以另行提起“公司決議無效、可撤銷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自身監事身份有效,之后再以監事身份提起代表之訴,也可以直接以股東身份提起代表訴訟,但以股東身份提起代表訴訟仍需要履行前置程序或提供證據證明起訴存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
以上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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