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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李元元、張華耀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執行程序終結后,利害關系人可以針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編者按
執行案件中案外人權利的保護問題,廣受關注。無論是執行異議還是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下,案外人救濟途徑的選擇和權利性質的認定,實踐中都存在大量爭議。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團隊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和研究積累,尤其在總結大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梳理了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數千個執行異議案件的裁判觀點,針對實務中高發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類型化處理形成書稿(即將出版),并通過保全與執行公眾號連續推送100篇,以饗讀者。
閱讀提示:在強制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利害關系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行為異議,需要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那么,執行程序終結的情形有哪些?針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有沒有期限限制?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如何救濟?本文通過幾則案例對上述問題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簡介
一、保華公司與鄭佳發民間借貸一案,2014年3月19日,蘿北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被告保華公司名下的涉案房產。
二、2016年8月,鶴崗中院判決保華公司給付永泰公司欠款,永泰公司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8月16日鶴崗中院作出(2016)黑04執71號之二執行裁定,將保華公司名下的涉案房產抵償給永泰公司。2017年8月21日,鶴崗中院作出(2016)黑04執71號結案通知書。
三、2019年8月15日,蘿北法院作出(2019)黑0421執恢61號執行裁定,鄭佳發與保華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中被執行人保華公司名下的涉案房產被鶴崗中院以(2016)黑04執71號之二執行裁定,將涉案房產執行給永泰公司抵償全部債權,因保華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2019年9月26日,鄭佳發向鶴崗中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鶴崗中院作出的(2016)黑04執71號之二執行裁定和結案通知書。鶴崗中院以(2016)黑04執71號執行案件已經于2017年8月21日全部執行完畢為由,裁定對鄭佳發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受理。
五、鄭佳發不服,向黑龍江省高院申請復議,黑龍江省高院認為鄭佳發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且針對終結執行行為提起執行異議的時間未超過法定期限,鶴崗中院應依法立案受理鄭佳發執行異議,裁定撤銷鶴崗中院的執行裁定,指令鶴崗中院立案受理。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鄭佳發向鶴崗中院所提執行異議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黑龍江高院的裁判思路如下:
第一,鄭佳發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未違反法律規定。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五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針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起異議。本案中,鄭佳發已申請蘿北法院在先查封了鶴崗中院(2016)黑04執71號之二執行裁定所處置的房產,且對該房產享有抵押權,因此,鄭佳發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第二,鄭佳發所提異議屬于針對執行法院的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鄭佳發向鶴崗中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鶴崗中院作出的結案通知書,屬于針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該執行異議。
第三,鄭佳發針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未超過法定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期限,應限定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
本案中,鶴崗中院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4執71號結案通知書并未向鄭佳發送達,依常理推斷,對于本案已經結案這一事實,鄭佳發無從得知。鄭佳發知道本案已經終結的時間,應從2019年8月16日其收到蘿北法院作出(2019)黑0421執恢61號執行裁定之日起算,而鄭佳發向鶴崗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的日期為2019年9月26日,未超過司法解釋所設定的六十日之期限。因此,復議申請人鄭佳發不存在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鶴崗中院應依法立案受理鄭佳發執行異議。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執行程序終結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針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但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但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具有期限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中指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二、執行程序終結的情形主要包括執行完畢、終結執行、銷案和不予執行,不包括終結本次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七條的規定,終結執行措施的種類包括執行完畢、終結執行、銷案和不予執行,不包括終結本次執行。因此,當執行案件處于執行中或終結本次執行狀態下,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當執行案件處于執行完畢、終結執行、銷案和不予執行狀態下,意即執行程序已終結,利害關系人只能針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且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利害關系人未能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異議或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可通過提起執行監督程序尋求救濟。《執行工作規定》第71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工作規定》第72條第1款規定:“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因此,利害關系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可通過提起執行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咸寧市廣泰置業有限公司與咸寧市楓丹置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案的請示》(鄂高法[2015]29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批復發布前終結執行的,自批復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4〕26號)
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 執行完畢;
(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 終結執行;
(四) 銷案;
(五) 不予執行;
(六) 駁回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71. 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7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后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復議。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被修改)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院判決
以下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復議申請人向鶴崗中院所提執行異議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復議申請人鄭佳發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未違反法律規定。《異議復議規定》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本案中,鄭佳發主張其已申請蘿北法院在先查封了鶴崗中院(2016)黑04執71號之二執行裁定所處置的房產,且對該房產享有抵押權,因此,鶴崗中院(2016)黑04執71號之二執行裁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根據異議主張和上述司法解釋規定,鄭佳發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復議申請人鄭佳發并未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根據該批復規定,利害關系人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期限,應限定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
本案中,復議申請人鄭佳發對鶴崗中院作出的(2016)黑04執71號之二執行裁定和(2016)黑04執71號結案通知書提出異議。據此,判斷復議申請人鄭佳發所提異議是否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應重點考察其所提異議的日期是否在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期限內。根據本院查明事實,鶴崗中院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4執71號結案通知書并未向鄭佳發送達,依常理推斷,對于本案已經結案這一事實,復議申請人鄭佳發無從得知。復議申請人鄭佳發知道本案已經終結的時間,應從2019年8月16日其收到蘿北法院作出(2019)黑0421執恢61號執行裁定之日起算,而鄭佳發向鶴崗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的日期為2019年9月26日,未超過上述司法解釋所設定的六十日之期限。因此,復議申請人鄭佳發不存在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
綜上,復議申請人鄭佳發復議請求和理由部分成立,鶴崗中院應依法立案受理鄭佳發執行異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4執異134號執行裁定;
二、本案指令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案件來源
鄭佳發、蘿北縣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執復74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除對終結執行行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異議外,對其他執行行為有異議,均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案例一:海南長江旅業有限公司、海南焱方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35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長江公司對海口海事法院(2013)瓊海法執字第104-6號執行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異議復議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明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可見,除了對終結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異議外,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的其他執行行為有異議,均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包括執行完畢、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等不同方式。
就本案而言,海口海事法院以(2013)瓊海法執字第104號結案通知書明確告知雙方當事人海南高院(1995)瓊經終字第109號民事判決執行完畢。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該通知書后,海南高院(1995)瓊經終字第109號民事判決的強制執行程序即終結。長江公司在執行程序終結后,對海口海事法院(2013)瓊海法執字第104-6號執行裁定所涉及的以物抵債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不符合異議復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海南高院依法撤銷海口海事法院(2016)瓊72執異40號執行裁定,駁回長江公司提出的異議申請,并無不當。
盡管長江公司在執行程序終結后不能對海口海事法院(2013)瓊海法執字第104-6號執行裁定提出執行異議,但是,對于長江公司就該執行裁定所涉執行行為提出的申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監督審查。
二、利害關系人未能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異議或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可通過提起執行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案例二:劉進、李廷芳、李廷光等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執復88號】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川71執恢26號案已于2019年8月16日結案,結案方式為執行完畢,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之規定,異議人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即2019年8月16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而異議人劉進、李廷芳、李廷光于2020年3月11日向該院提出書面異議,超出執行異議期限,依法應不予受理。劉進、李廷芳、李廷光可依法向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主張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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