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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約研究員
來源:浙江大學融資租賃研究中心(ID:zju-rz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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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大學融資租賃研究中心 特約研究員 王里長
近日筆者學習SH金融法院(2021)W74民終323號XY融資租賃(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與中民G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MS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其中理由部分有些不理解的地方: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原告XY公司與被告中民公司間存在的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還是借款法律關系;二、原告XY公司的主債權范圍為何;三、被告中民投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原告與被告中民公司雖簽訂004號《租賃合同》,約定雙方開展售后回租業務,但結合該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應認為雙方之間并不存在融資租賃的意思表示,僅構成借款關系。理由如下。一、004號《租賃合同》約定的業務模式并非轉租賃,而是售后回租。從監管規定看,融資租賃公司確實可從事轉租賃業務。《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第四十八條的定義,轉租賃一般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惫P者有以下不成熟的看法:
一、說理部分參考的相關文件《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已于2007年7月已被制定機關集中清理
2007年7月3日《中國銀監會關于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公告》(銀監發[2007]56號):
“為了推進銀行業依法監管工作,遵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清理法規的要求,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工作規定》的有關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目前仍然適用的以及存在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廢止而失去立法依據的情形,因所規范事項已由上位法規范而無存在必要的情形,因所規范事項已由新文件規范而無存在必要的情形,因現實情況變化而明顯不適應銀行業或者銀行業監管發展情形的銀行業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本次清理共修改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6件,確定應予以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59件,并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
附件:不適用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80.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
“(六)理由4.說理應當圍繞爭議焦點展開,逐一進行分析論證,層次明確。對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爭議的法律關系、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分析,作出認定,闡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br/>
三、近些年出現的類似法律問題
最近幾年,不少法律從業人員將《SH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SH高院意見”)誤以為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意見,導致不少中級人民法院乃至高級人民法院引用,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具體裁判文書中專門強調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專門強調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08號《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在該裁定書中,明確:“本院經審查認為,李小菊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李小菊在再審申請中認為本案應該中止審理,其作為法律依據所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本院沒有出臺過該處理意見,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據不存在。”
2、部分地區法院的錯誤參考、引用:
某某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某民申1341號《民事裁定書》,某某高院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一條第三款(1)項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于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br/>
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某11民終1825號《民事裁定書》,某某中院2019年9月6日作出的該民事裁定書中本院認為:“本案系某某農商行工作人員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四、草率建議
融資租賃裁判文書中說理部分參考已經不適用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該不適用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因涉及該案件爭議焦點,具體查明事實以及認定的法律關系是否合法仍有待繼續分析,但為避免再次出現“《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類似事件,建議相關法院在參考、引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時,加上“該文件已于2007年7月3日被制定機關清理”類似說明,避免該文件繼續不適當的被參考、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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