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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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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執行法院不予受理執行異議的要件包括:第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撤回異議申請或執行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申請;第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或案外人對同一執行標的,后又重復提異議的。本文就應如何認定執行異議申請系重復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十五條【再次就同一執行行為或標的提出異議,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條【二百二十五條和二百二十七條競合時的處理】
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于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案外人異議審查內容】
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第二十五條【案外人異議審查標準】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
(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
(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
(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民訴法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二百四十七條【重復起訴的法定情形】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程序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2017年5月)
問題二: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處理意見: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主要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因此,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提出執行異議,不能排除查封法院對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執行的標的執行,輪候查封法院不能受理該案外人異議,案外人應當向查封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如果對同一執行標的查封法院、輪候查封法院均受理該案外人異議,違反禁止重復起訴的原則,造成重復異議,且不同執行法院之間對同一案外人就同一執行標的以相同理由所提執行異議,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研討紀要【2016.04.25】
第十七條【重復起訴的處理】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被判決駁回后,在法定期限內又以其他理由對同一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多數意見認為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雖然異議申請人以執行通知書中確定了履行期限為由提出異議,但其實質仍是圍繞該《民事調解書》的履行條件和履行內容均產生了爭議后如何繼續履行的問題,而這一訴求,在前一異議及復議案件中已經兩級法院審查,且已告知異議申請人通過另行訴訟解決,故該異議申請人所提異議不符合執行異議受理條件。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青海高院以宇通公司此次異議與此前在(2015)青執異字第1號案中所提異議屬于就同一執行行為基于不同異議理由再次提出異議為由,認為宇通公司此次異議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從而駁回宇通公司的異議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015)青執異字第1號及(2015)執復字第14號案中,宇通公司提出異議及申請復議的對象,是在青海高院采取了包括向被執行人發出(2015)青執字第3號通知書在內的一系列執行措施后,宇通公司認為鑫恒公司違約,應當繼續對鑫恒公司采取執行措施,由鑫恒公司承擔因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造成的違約責任。正是在雙方就違約責任的履行約定不明確、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前述案件認定雙方爭議應通過另訴解決。而分析此次宇通公司的異議及申請復議的理由,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認為該通知書重新確定履行期限、未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改變執行依據原約定等違反法律規定;二是認為該通知書對違約金的基數和違約天數未予明確;三是要求立即執行查封的被執行人銀行存款279萬元中的1301931.8元部分履行款。綜合分析上述三個理由,雖然宇通公司以執行通知書中確定了履行期限為由提出異議,但其實質仍是圍繞該《民事調解書》的履行條件和履行內容均產生了爭議后如何繼續履行的問題。而這一訴求,在前一異議及復議案件中已經兩級法院審查,且已告知宇通公司通過另行訴訟解決。目前宇通公司已向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亦已立案受理,宇通公司的相關權利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青海高院據此駁回宇通公司的異議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來源】《山西祁縣宇通碳素有限公司與青海鑫恒鋁業有限公司、青海黃河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15號】
2、異議申請人基于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提起執行異議,執行法院不應以無委托授權的第三人曾以異議申請人名義就同一執行行為基于同一事由提起的異議為由,駁回其異議申請。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江西高院是否應當對萬雨塵的異議進行審查。本案執行過程中,贛鄱公司、易奇文、閔齊龍曾經以萬雨塵的競買權利受到損害為由對江西高院拍賣涉案土地使用權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江西高院以上述主體未獲得萬雨塵授權為由,駁回了這一異議理由。由于在前次異議審查中,他人代萬雨塵提出執行異議,并不具有訴的利益,江西高院駁回其異議理由并無不妥。而此次萬雨塵自己對涉案拍賣提出執行異議,江西高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駁回萬雨塵的異議申請,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綜上,萬雨塵的復議理由部分成立,江西高院應當對萬雨塵的異議進行審查。”
【案例來源】《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西贛鄱置業有限公司、劉健等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70號】
3、對房屋享有使用權但無所有權的異議申請人,對執行法院的查封行為提出異議并撤回后并不影響其對執行法院作出的強制遷出裁定提執行異議。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4年10月14日,宋衛星、尤新陽因沭陽法院查封案涉房產而提出異議,沭陽法院并未立即對執行異議案件處理。因宋衛星、尤新陽第一次提出執行異議時,沭陽法院查封案涉房產并未影響其居住使用,故宋衛星、尤新陽在沭陽法院與其談話時表示撤回異議。2016年11月15日,宋衛星、尤新陽因沭陽法院公告讓其遷出影響其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再次提出執行異議,沭陽法院查封行為與公告讓其遷出的行為,對宋衛星、尤新陽系前后兩個性質不同的行為,宋衛星、尤新陽前后兩次所提異議的性質及指向的執行行為不同,本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受理條件。”
【案例來源】《宋衛星、尤新陽等與宋成久、馮斗芹等追償權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監697號】
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駁回申請。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為:廣州中院(2016)粵01執復第102號執行裁定撤銷海珠法院(2016)粵0105執異4號執行裁定和駁回復議申請人黎南成的異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訴人黎南成就利息計算問題向海珠法院提出異議,海珠法院以(2012)穗海法執異字第124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議,并告知其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解決,后申訴人又就同一訴求向海珠法院提出異議,而海珠法院又以(2016)粵0105執異4號立案審查,根據以上司法解釋規定,該案屬重復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應駁回申請,廣州中院立案審查后撤銷海珠法院(2016)粵0105執異4號執行裁定和駁回復議申請人黎南成的異議申請并無不當。”
【案例來源】《黎南成、曾佩桃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執監86號】
5、異議申請人再次就同一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同時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故其向執行法院提出的執行異議不應受理。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本案是懷德鎮政府對長春中院(2014)長執字第36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出執行異議,不服長春中院對其執行異議作出的(2016)吉01執異15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長春中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將(2014)長執字第362號執行案件指定二道法院執行,二道法院后將該執行案件并入二道法院(2015)二執字第1號執行案件,懷德鎮政府在二道法院(2015)二執字第1號案件執行過程中對同一執行行為已提出執行異議。此次向長春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與之基本相同,向本院申請復議除異議時提出的理由外又增加了兩條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懷德鎮政府再次就同一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同時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故其向長春中院提出的執行異議不應受理,本院對其提出的復議理由不予審查。”
【案例來源】《公主嶺市懷德鎮人民政府申請執行復議一案執行裁定書》【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執復76號】
6、執行法院以異議申請人經該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聽證為由,裁定本案按異議申請人人撤回執行異議處理,因該情形并非“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嗣后該異議申請人依然有權就同一執行行為依據相同事由提起執行異議。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相關事實的,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依據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異議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并不必然導致按撤回執行異議處理的后果。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規定是指當事人、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情形是異議人提出異議后,鎮江中院(2016)蘇11執異19號執行裁定按異議人撤回執行異議處理,與該條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并不相同,鎮江中院(2016)蘇11執異47號執行裁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駁回打撈公司破產管理人的異議不當。鎮江中院對打撈公司破產管理人所提兩次執行異議未經審查即駁回異議不當,本案應發回鎮江中院重新審查。”
【案例來源】《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分行與陳金樓、顧寶蘭等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復59號】
7、案外人于保全程序中向執行法院就查封被執行人土地使用權的裁定提出異議請求被駁回后,執行法院因上級法院提審發生變更,案外人于生效裁判執行程序中再次向執行法院提出相同的執行異議的,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立案。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相關事實的,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依據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異議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并不必然導致按撤回執行異議處理的后果。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規定是指當事人、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情形是異議人提出異議后,鎮江中院(2016)蘇11執異19號執行裁定按異議人撤回執行異議處理,與該條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并不相同,鎮江中院(2016)蘇11執異47號執行裁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駁回打撈公司破產管理人的異議不當。鎮江中院對打撈公司破產管理人所提兩次執行異議未經審查即駁回異議不當,本案應發回鎮江中院重新審查。”
【案例來源】《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與保定天威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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