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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李營營、張琴
可以通過法院召開聽證會,經審查債權轉讓真實的,受讓人可變更為新執行人
編者按
執行當事人的變更追加既包括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也包括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我們在專題三中對被執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本專題將對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
閱讀提示:依據司法解釋,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申請執行人在轉讓債權后即注銷的,第三人在無法取得書面認可的情況下,是否還能申請法院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后注銷的,第三人從形式上已無法取得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在有相關債權轉讓協議及申請執行人股東等相關主體作出債權承繼說明的情況下,法院可召開聽證會對是否存在債權轉讓的事實進行認定,債權轉讓真實則可變更申請執行人。
案情簡介
1.中某公司向遼寧撫順中院申請強制世某公司,案號為(2015)撫中執恢字00018號。
2.2018年3月22日,中某公司與深某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中某公司將本案剩余債權全部轉讓給深某公司。
3. 2018年11月12日,中某公司注銷,未注明權利義務承受人。2019年12月18日,中某公司股東邯鄲某公司注銷。
4. 深某公司向撫順中院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5. 2020年5月28日,撫順中院認為,中某公司注銷檔案未確定注銷后的權利義務承繼人,難以確定案涉債權轉讓協議真偽,裁定駁回深某公司的請求。深某公司向遼寧高院申請復議。
6. 2020年10月9日,遼寧高院復議認為,深某公司欠缺中某公司對深某公司取得該債權的書面認可,裁定駁回深某公司的復議請求。深某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訴。
7. 2021年6月30日,最高法院裁定本案發回撫順中院重新審查。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將深某公司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是否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對此,最高法院認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申請執行人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二是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但在執行實踐中,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上述條件是否成就。一般來講,如果提交了債權轉讓協議等證明債權轉讓證明材料,又無其他相反證據證明債權轉讓虛假,且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即可以認定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變更該第三人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他人如有異議可依法再進行救濟。
若存在申請執行人已經被注銷等特殊情形,從形式上已無法滿足第二個條件,一概認定缺乏“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的法定要件,則有機械適用法律之嫌。
本案中,作為債權人的中某公司及其股東邯鄲某公司均已注銷,在深某公司提供了其與中某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且由邯鄲某公司的股東作出債權承繼說明的情況下,撫順中院及遼寧高院可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根據相關事實證據判斷債權轉讓協議是否可能為虛假以及中某公司與其股東邯鄲某公司注銷后權利義務承繼問題。深某公司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主張,涉及各方實體權益,執行異議、復議裁定僅以債權轉讓協議真偽難以確定以及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申請確有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申請執行人轉讓債權后注銷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變更申請執行人需滿足相應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變更申請執行人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二是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三是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人的申請。
二、申請執行人注銷,第三人從形式上無法取得其書面認可,法院不應一概認定缺乏“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的法定要件。若第三人提供債權轉讓協議和申請執行人股東等相關主體關于債權承繼的說明文件,法院不可以債權轉讓協議真偽難以確定以及證據不足為由駁回第三人的申請,法院可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根據相關證據判斷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
三、實踐中也有法院以申請執行人注銷,而第三人無法取得其書面認可且無證據證明其注銷清算時已將債權分配給債權人,不支持第三人的變更請求(詳見本文延伸閱讀案例1)。因債權轉讓而變更申請執行人的,需要審查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是否存在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若申請執行人已注銷,無法取得其書面認可且無證據證明其注銷清算時案涉債權已依法分配給第三人,第三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申請執行人及第三人在債權轉讓中應注意的其他問題。債權轉讓協議中應準確填寫各方主體的名稱、債權數額、債權對應的法律文書文號等關于債權轉讓的詳細內容,否則法院可能會相應內容無法對應為由,駁回第三人的申請。另外,對于申請執行人轉讓債權是否應通知被執行人,實務中有不同理解,最高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具有對債務人及擔保人的通知義務(詳見本文延伸閱讀案例2),地方高院認為未通知債務人不影響變更申請執行人(詳見本文延伸閱讀案例3)。為避免因未通知被執行人而對第三人變更申請執行人形成阻礙,建議申請執行人在轉讓債權時及時通知被執行人。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將深某公司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是否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經審查,執行異議、復議裁定存在以下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申請執行人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二是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但在執行實踐中,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上述條件是否成就。一般來講,如果提交了債權轉讓協議等證明債權轉讓證明材料,又無其他相反證據證明債權轉讓虛假,且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即可以認定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變更該第三人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他人如有異議可依法再進行救濟。而如果存在申請執行人已經被注銷等特殊情形,從形式上已無法滿足第二個條件,一概認定缺乏“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的法定要件,則有機械適用法律之嫌。本案中,作為債權人的中某公司及其股東邯鄲某公司均已注銷,在深某公司提供了其與中某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且由邯鄲某公司的股東作出債權承繼說明的情況下,撫順中院及遼寧高院可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根據相關事實證據判斷債權轉讓協議是否可能為虛假以及中某公司與其股東邯鄲某公司注銷后權利義務承繼問題。深某公司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主張,涉及各方實體權益,執行異議、復議裁定僅以債權轉讓協議真偽難以確定以及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申請確有不當。
綜上所述,申訴人深某公司的申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遼執復328號執行裁定和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4執異10號執行裁定;
二、本案發回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撫順中院重新審查后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裁定:變更深某公司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以下為撫順中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將深某公司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是否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變更申請執行人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二是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在執行實踐中,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上述條件是否成就。本案中,作為債權人的深圳中某公司及其股東邯鄲某公司均已注銷,深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債權轉讓協議等證明債權轉讓的證明材料,又無其他相反證據證明債權轉讓虛假,且申請執行人深圳中某公司書面認可,并由邯鄲某公司的股東作出債權承繼說明,可以認定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深某公司。因此,深某公司申請變更為本案申請執行人的理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天津深德物流有限公司、深圳中建和貿易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2021)最高法執監158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若申請執行人已注銷,無法取得其書面認可且無證據證明其注銷清算時案涉債權已依法分配給第三人,第三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鄭州某食品公司、瑞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執復684號】
河南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因債權轉讓而變更申請執行人的,需要審查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是否存在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鄭州某食品公司向鄭州中院提出變更申請時,原申請執行人瑞某公司已經注銷,無法核實瑞某公司是否認可鄭州某食品公司取得債權以及案涉債權轉讓的真實性。鄭州某食品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瑞某公司注銷清算時案涉債權已依法分配其享有。現無充分證據能夠證明食品公司提出的變更、追加申請符合法定情形,鄭州中院認為鄭州某食品公司的變更申請不符合法定情形,并無不當。
2.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履行了對債務人及擔保人的通知義務,并向法院書面確認將債權轉讓的,第三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案例2:《陜西某科技公司、某資產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203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能否將某速公司變更為申請執行人。
首先,變更某速公司為申請執行人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原債權人將案涉債權轉讓給某資產公司,某資產公司后將債權轉讓給某速公司,履行了對債務人及擔保人的通知義務,并向西安中院書面確認將本案債權轉讓,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條件。
3.原申請執行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并向法院出具債權轉讓確認書的,未通知被執行人,第三人提出的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3:《某商場、某建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遼執復584號】
某商場、某建設公司、某裝飾公司、某金公司、于某亮、呂某香、龐某良、呂某霞、龐某山、劉某榮對大連中院異議裁定不服遼寧高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大連中院異議裁定,不予變更某資產公司為本案申請執行人。主要理由,某銀行將案涉債權轉讓給某資產公司未通知各復議申請人,債權轉讓對各復議申請人不發生效力。本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立案。
遼寧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其轉讓的債權,第三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向大連中院出具《債權轉讓確認書》,符合上述規定中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法定要件。大連中院變更第三人某資產公司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并無不當。復議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理由非本案所應審查的要件事實,本院不予審查,復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復議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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