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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張琴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再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閱讀提示:依據司法解釋,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另一方可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但若在申請恢復執行的同時,又接受對方的履行至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能否恢復執行?
裁判要旨
在履行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申請恢復執行的同時,又繼續接受并積極配合被執行人的后續履行,直至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的,屬于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再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
案情簡介
1.天宇公司與時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無錫中院)判決,時代公司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4454411元以及違約金。時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
2.天宇公司向無錫中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錫中院立案并啟動時代公司房產的拍賣。2015年12月1日,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時代公司以其名下三套房產抵全部債權;時代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協助將抵債房產辦理、出租人變更到天宇公司或其指定人員名下;涉案拍賣房產中止15個工作日拍賣……
3.后天宇公司配合時代公司履行和解協議,2015年12月21日簽訂三套房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016年1月接收三套房產初始登記證和土地分割證。2016年1月26日,時代公司發函致承租人,告知其與天宇公司辦理出租人變更手續。
4.2016年1月27日,天宇公司以時代公司違反和解協議,未辦妥房產證及租賃合同變更事宜為由,申請無錫中院恢復執行。無錫中院作出通知,對剩余未解封的9套房產繼續進行拍賣,和解協議中三套房產的價值從應當執行總金額中扣除。同日,無錫中院發布拍賣公告。
5.2016年11月,天宇公司辦理了三套房產的所有權登記手續。
6.時代公司向無錫中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對時代公司財產的拍賣,按照雙方和解協議確認執行完畢。無錫中院裁定駁回異議。時代公司不服申請復議。江蘇高院認為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遂裁定撤銷無錫中院裁定,撤銷上述通知,撤銷上述拍賣。天宇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被駁回。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是否應當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是否應當恢復原判決的執行。對此,最高法院認為:
時代公司和解協議違反了關于協助辦理抵債房產轉移登記等義務的時間約定。天宇公司在時代公司完成全部協助義務之前曾先后兩次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但綜合而言,本案仍宜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應恢復執行。
最高法院從天宇公司應預知履行和解協議本身具有難度、時代公司履行義務的積極性、天宇公司對遲延履行予以配合接受、天宇公司有違誠信、和解協議目的未落空、時代公司全部協助義務履行完畢時法院尚未恢復執行等多個角度進行論證,綜合認定本案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不予恢復執行。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F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履行和解協議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對于債權人來說,在債務人未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應及時提出異議或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否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遲延履行予以接受,視為對履行期限的變更和認可。嗣后,債權人以債務人遲延履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和解協議也應明確約定付款方式及收款賬號,否則當債務人在和解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匯入法院指定賬戶的,會被法院認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 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債權人的恢復執行申請將不會得到支持。此時債權人可提起另訴,追究債務人遲延履行的責任。
二、對于債務人來說,若未依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完成履行義務,債權人雖未提異議,但也應及時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同時,在執行和解協議中,應注意約定履行期限,否則后續債權人在申請恢復執行時,法院可能認定和解協議未約定履行期限,不能認定申請恢復執行已過法定時效期間,從而支持債權人的恢復執行申請。另外,在和解協議中應明確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雙方無任何糾紛,否則待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債權人又申請執行和解協議中未明示放棄的部分,會得到法院支持。
三、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申請恢復執行被駁回的案例。在此提醒債權人注意,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若債務人存在遲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債權人應及時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否則待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之后再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恢復執行的申請應在2年執行時效之內提出,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調整)
第八十六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是否應當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是否應當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從上述規定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不應當恢復執行。
本案中,按照和解協議,時代公司違反了關于協助辦理抵債房產轉移登記等義務的時間約定。天宇公司在時代公司完成全部協助義務之前曾先后兩次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但綜合而言,本案仍宜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應恢復執行。
首先,和解協議簽訂于2015年12月1日,約定15個工作日即完成抵債房產的所有權轉移登記并將三套商鋪租賃合同關系中的出租人變更為天宇公司或其指定人,這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天宇公司應該有所預知。
其次,在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即2015年12月21日,時代公司分別與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李思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完成三套抵債房產的網簽手續。從實際效果看,天宇公司取得該抵債房產已經有了較充分的保障。而且時代公司又于2016年1月與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李思奇簽訂《補充協議》,就抵債房產變更租賃合同關系及時代公司退出租賃合同關系作出約定;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江蘇銀行發函,告知租賃標的出售的事實并函請江蘇銀行盡快與新的買受人辦理出租人變更手續。租賃關系變更后,天宇公司和李思奇已實際收取自2016年1月1日起的租金。同時,2016年1月14日,時代公司交付了三套商鋪的初始登記證和土地分割證。由此可見,在較短時間內時代公司又先后履行了變更抵債房產租賃關系、轉移抵債房產收益權、交付初始登記證和土地分割證等義務,即時代公司一直在積極地履行義務。
第三,對于時代公司上述一系列積極履行義務的行為,天宇公司在明知該履行已經超過約定期限的情況下仍一一予以接受,并且還積極配合時代公司向法院申請解封已被查封的財產。天宇公司的上述行為已充分反映其認可超期履行,并在繼續履行和解協議上與時代公司形成較強的信賴關系,在沒有新的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時代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全部義務的履行。
第四,在時代公司履行完一系列主要義務,并于1月26日函告抵債房產的承租方該房產產權變更情況,使得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能實際取得租金收益后,天宇公司在1月27日即首次提出恢復執行,并在時代公司開出發票后拒收,有違誠信。
第五,天宇公司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中的遲延履行行為會導致簽訂和解協議的目的落空,嚴重損害其利益。相反從天宇公司積極接受履行且未及時申請恢復執行的情況看,遲延履行并未導致和解協議簽訂的目的落空。
第六,在時代公司因天宇公司拒收發票而將發票郵寄法院請予轉交時,其全部協助義務即應認為已履行完畢,此時法院尚未實際恢復執行,此后再恢復執行亦不適當。
至于時代公司遲延履行和解協議給天宇公司造成的損失,天宇公司可以依法通過另訴的方式主張權利。
綜合以上,本案宜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予恢復執行。
案件來源
《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2019年指導性案例126號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執監34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和解協議未明確約定履行期間的情形下,不能認定申請恢復執行已超過法定時效期間。
案例1:《張文成、鞍山天河商業大廈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執監281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張文成申訴主張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本案中,《房產抵債協議》并未對履行期間作出明確約定,此情形下,不能認定天河公司申請恢復本案的執行已超過法定時效期間。
2. 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中沒有涉及民事調解書的某項內容,不能推定為當事人對權利進行放棄,該和解協議是對部分執行請求的和解,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執行沒有放棄的部分內容。
案例2:《山西鴻倫貿易有限公司與山西省沁城煤礦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329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對全部執行請求的和解還是對部分執行請求的和解。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2015)晉民終字第120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確定:一、上訴人(沁城煤礦)同意一次性補償被上訴人(鴻倫公司)經濟損失4200萬元,該補償款由上訴人負責籌集,并在協議達成后六個月內支付到被上訴人指定銀行賬戶;……三、雙方當事人于2009年3月4日、3月31日、12月31日所簽訂的三份《委托貸款合同》涉及的本金1億元由上訴人在調解書生效后6個月內歸還被上訴人;四、上訴人如未在上述期限內支付完畢,應承擔貸款合同總本金1億元30%的違約責任;……。因沁城煤礦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鴻倫公司向晉城中院申請執行,請求執行經濟損失4200萬元及逾期利息和違約金3000萬元及逾期利息。雖然《和解協議》載明“雙方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山西高院作出的晉民終字第120號民事調解書在晉城中院執行階段達成如下協議”,但鴻倫公司申請執行的是(2015)晉民終字第120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第一、四項,《和解協議》中僅就經濟損失4200萬元,即(2015)晉民終字第120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第一項內容的履行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而未提及違約金3000萬元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根據該條規定,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及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等情況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行為人均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民事權利的放棄應當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在無明確法律規定或者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推定當事人對權利進行放棄。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沒有鴻倫公司放棄請求執行3000萬元違約金的明確意思表示,在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中亦沒有鴻倫公司放棄請求執行3000萬元違約金的表述,故不能由此得出鴻倫公司放棄3000萬元違約金執行請求的結論。因鴻倫公司未放棄對3000萬元違約金的請求,且沁城煤礦未履行3000萬元違約金的給付義務,鴻倫公司有權依法申請執行。故,晉城中院(2018)晉05執異7號執行裁定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山西高院(2018)晉執復119號執行裁定錯誤,應予撤銷。
另外,沁城煤礦提出其與鴻倫公司曾達成補充協議,結合補充協議履行情況和本案執行依據的內容,其不應承擔給付3000萬元違約金的責任。該問題屬于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發生的實體爭議問題,應當依法通過另行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
3.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債務人雖將和解協議所涉款項全額支付給了債權人,但其并非按期履行和解協議,法院可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
案例3:《郭建林、白爽平、張治革、白利平、白雙人、柴璐璐執行裁定書》【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陜執復154號】
陜西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2020年4月18日,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軍與被執行人白雙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在該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白雙人未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雖白雙人將和解協議所涉款項全額支付給了申請執行人,但其并非按期履行和解協議,榆林中院在白雙人未按約定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恢復執行并拍賣案涉房產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復議申請人主張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案涉房產不應繼續拍賣的復議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復議申請人主張與申請執行人恒昌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后達成新的和解,申請執行人對此予以否認,復議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該點主張,對其該點復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柴璐璐通過網絡競拍案涉房產,本案中并未出現應撤銷拍賣的情形,榆林中院拒絕向柴璐璐出具拍賣成交裁定并退還柴璐璐競拍款項缺乏法律依據,榆林中院認定在柴璐璐重新交納案涉房產拍賣價款后,該院應向柴璐璐出具成交拍賣裁定并無不當。
4.和解協議并未約定付款方式及收款賬號的,被執行人匯入法院指定賬戶的時間符合雙方和解協議約定的時間,應當認為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涉案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該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
案例4:《青島巴特爾食品有限公司、青島市李滄區興華路街道辦事處小棗園社區居委會等物權保護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執復1號】
山東高院認為,本案審查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是否應恢復執行。本案中,根據巴特爾公司與小棗園居委會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小棗園居委會有兩項義務,一是應當于2017年9月8日16點前向巴特爾公司支付人民幣40萬元;二是應當于2018年9月4日前向巴特爾公司支付460萬元,償還本案債權。該和解協議并未約定付款方式及收款賬號。2017年9月6日,小棗園居委會將40萬元案款匯入法院指定賬戶,2018年9月3日,小棗園居委會通過李滄區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將剩余案款460萬元匯入法院指定賬戶,2017年9月12日和2018年9月14日,青島中院分別向巴特爾公司發放案款40萬元和460萬元。小棗園居委會匯入法院指定賬戶的時間符合雙方和解協議約定的時間,應當認為小棗園居委會已經履行了涉案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該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鼻鄭u中院(2018)魯02執恢177號執行裁定認定本案執行完畢并無不當。本案執行依據判決兩被執行人對巴特爾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巴特爾公司與小棗園居委會的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在小棗園居委會按照該和解協議向巴特爾公司支付約定的款項后,本案糾紛一次性解決,故巴特爾公司關于被執行人中青建公司應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應繼續執行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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