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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張琴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若債權人對遲延履行未提異議且予以接受的,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的恢復執行申請
閱讀提示:依據司法解釋,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債權人恢復執行的申請,法院應予支持。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恢復執行的申請法院不予支持。在債務人遲延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恢復執行申請是否一定會得到支持?本案分享一則案例,對該問題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被執行人并未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而是遲延履行,且該遲延履行持續時間長,若申請執行人未對遲延履行行為提出異議,亦未以被執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及時申請恢復強制執行,而是對被執行人的遲延履行予以接受,可視為對遲延履行的認可,這也是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方式對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予以變更,執行債權新的受讓人的應受此約束。
法院須綜合全案證據認定遲延履行行為是否會對合法權益造成實質上的損害,是否必然導致執行和解協議目的無法實現。若否,則被執行人應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義務,不予支持申請恢復執行。在后續履行過程中,如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申請執行人仍可申請恢復執行。
案情簡介
1.中行高平支行與三甲公司、趙莊煤業借款合同糾紛,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224號判決書(下稱“224號判決書”),判決:三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中行高平支行借款3281萬元及按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至執行完畢);趙莊煤業在3300萬元限度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趙莊煤業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三甲公司追償。
2.2013年8月19日,中行高平支行向晉城中院申請執行,該院于同月29日立案執行。
3.2014年1月12日,中行高平支行與三甲公司、趙莊煤業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趙莊煤業承諾承擔中行高平支行3281萬元本金及按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至執行完畢)連帶清償責任;從2014年始至2022年,先連續10期分期償還中行高平支行1000萬元并支付中行高平支行一審、二審預付訴訟費411700元,每期履行日是6月20日。同時,《執行和解協議》第四條約定,被執行人違約的,恢復原生效民事判決的執行。
4.2014年4月15日,晉城中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5.涉案債權幾經變更,于2018年12月30日被轉讓給中朋公司。2019年5月27日,晉城中院作出執行裁定,將本案申請執行人由中行高平支行變更為中朋公司。
6.2014年-2019年底,趙莊煤業累計支付756.17萬元,自2014年起每次付款日期均接近12月末。2019年10月28日,中朋公司認為三甲公司、趙莊煤業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向晉城中院提出申請,請求恢復對224號判決書的強制執行。晉城中院裁定不予恢復強制執行。
7.中朋公司不服向晉城中院提起異議,被駁回。向山西高院申請復議,被駁回。中朋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中朋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在趙莊煤業未嚴格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期限履行付款義務的情形下,應否恢復對224號判決的強制執行。對此,最高法院認為:
首先,最高法院認定趙莊煤業遲延履行付款義務的事實存在,且至2019年底該遲延付款行為已持續5年時間。
其次,最高法院認為原申請執行人及后續執行債權受讓人的行為可視為對趙莊煤業遲延付款行為的認可。在2014年-2019年底期間,原申請執行人中行高平支行及后續執行債權受讓人均未對遲延付款行為提出異議,亦未以趙莊煤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及時向晉城中院申請恢復對224號判決的強制執行,而是受領了趙莊煤業支付的款項,可視為對趙莊煤業遲延付款行為的認可。繼而,最高法院認為趙莊煤業與原執行債權人以實際履行行為變更了履行期限,執行債權新的受讓人的中朋公司應受此約束。
最后,最高法院認為,從履行情況以及能否實現和解協議根本目的來看,趙莊煤業一直積極履行付款義務,截至2019年底已實際付款7561700元,尚余2850000元未支付,協議約定的款項大部分已履行到位,本案現有證據也尚不足以證實趙莊煤業的遲延付款行為給中朋公司合法權益造成實質上的損害,且必然將會導致《執行和解協議》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此情形下,由趙莊煤業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符合本案實際。當然,在后續履行過程中,如趙莊煤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中朋公司仍可申請恢復執行。所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中朋公司的申訴請求。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遲延履行和解協議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對于債權人來說,在債務人未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完成支付義務時,債權人應及時提出異議或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否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遲延履行予以接受,視為對履行期限的變更和認可。嗣后,債權人以債務人遲延履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對于債務人來說,若未依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完成支付義務,債權人雖未提異議,但也應及時履行完畢和解協議。同時,在和解協議中,應注意約定履行期限,否則后續債權人在申請恢復執行時,法院可能認定和解協議未約定履行期限,不能認定申請恢復執行已過法定時效期間,從而支持債權人的恢復執行申請。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調整)》
第八十六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本案的審查重點是,在趙莊煤業未嚴格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期限履行付款義務的情形下,本案應否恢復對224號判決的強制執行。
本案中,雖然根據《執行和解協議》第一條的約定,除201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項外,其余期款項應分別于2015年至2022年的每年6月20日前履行,但從該協議實際履行情況看,趙莊煤業并未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而是將付款時間遲延至每年年底,且至2019年底該遲延付款行為已持續5年時間。結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和現有證據材料看,在此期間,原申請執行人中行高平支行及后續執行債權受讓人均未對趙莊煤業的遲延付款行為提出異議,亦未以趙莊煤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及時向晉城中院申請恢復對224號判決的強制執行,而是受領了趙莊煤業支付的款項,可視為對趙莊煤業遲延付款行為的認可。鑒于此,晉城中院和山西高院認為趙莊煤業和原執行債權人以實際履行行為方式對《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進行了變更,作為執行債權新的受讓人的中朋公司應受此約束,無明顯不當。而且,《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2014年至2022年趙莊煤業分10期應付款總額為10411700元,該協議簽訂后,趙莊煤業一直積極履行付款義務,截至2019年底已實際付款7561700元,尚余2850000元未支付,協議約定的款項大部分已履行到位,本案現有證據也尚不足以證實趙莊煤業的遲延付款行為給中朋公司合法權益造成實質上的損害,且必然將會導致《執行和解協議》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此情形下,由趙莊煤業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符合本案實際。當然,在后續履行過程中,如趙莊煤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中朋公司仍可申請恢復執行。
案件來源
《中朋(西安)不良資產處置有限公司、山西省高平市三甲散熱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2021)最高法執監55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在履行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申請恢復執行的同時,又繼續接受并積極配合被執行人的后續履行,直至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的,屬于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再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
案例1:《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指導案例126號(2018)最高法執監34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是否應當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是否應當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本案中,按照和解協議,時代公司違反了關于協助辦理抵債房產轉移登記等義務的時間約定。天宇公司在時代公司完成全部協助義務之前曾先后兩次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但綜合而言,本案仍宜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應恢復執行。
首先,……其次,……從實際效果看,天宇公司取得該抵債房產已經有了較充分的保障。……由此可見,在較短時間內時代公司又先后履行了變更抵債房產租賃關系、轉移抵債房產收益權、交付初始登記證和土地分割證等義務,即時代公司一直在積極地履行義務。第三,對于時代公司上述一系列積極履行義務的行為,天宇公司在明知該履行已經超過約定期限的情況下仍一一予以接受,并且還積極配合時代公司向法院申請解封已被查封的財產。天宇公司的上述行為已充分反映其認可超期履行,并在繼續履行和解協議上與時代公司形成較強的信賴關系,在沒有新的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時代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全部義務的履行。
第四,在時代公司履行完一系列主要義務,并于1月26日函告抵債房產的承租方該房產產權變更情況,使得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能實際取得租金收益后,天宇公司在1月27日即首次提出恢復執行,并在時代公司開出發票后拒收,有違誠信。
第五,天宇公司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中的遲延履行行為會導致簽訂和解協議的目的落空,嚴重損害其利益。相反從天宇公司積極接受履行且未及時申請恢復執行的情況看,遲延履行并未導致和解協議簽訂的目的落空。第六,在時代公司因天宇公司拒收發票而將發票郵寄法院請予轉交時,其全部協助義務即應認為已履行完畢,此時法院尚未實際恢復執行,此后再恢復執行亦不適當。
至于時代公司遲延履行和解協議給天宇公司造成的損失,天宇公司可以依法通過另訴的方式主張權利。
2.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債務人未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雖將和解協議所涉款項全額支付給了債權人,但其并非按期履行和解協議,法院可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
案例2:《郭建林、白爽平、張治革、白利平、白雙人、柴璐璐執行裁定書》【 (2021)陜執復154號】
陜西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2020年4月18日,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軍與被執行人白雙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在該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白雙人未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執行和解協議》,雖白雙人將和解協議所涉款項全額支付給了申請執行人,但其并非按期履行和解協議,榆林中院在白雙人未按約定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恢復執行并拍賣案涉房產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復議申請人主張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案涉房產不應繼續拍賣的復議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復議申請人主張與申請執行人恒昌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后達成新的和解,申請執行人對此予以否認,復議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該點主張,對其該點復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柴璐璐通過網絡競拍案涉房產,本案中并未出現應撤銷拍賣的情形,榆林中院拒絕向柴璐璐出具拍賣成交裁定并退還柴璐璐競拍款項缺乏法律依據,榆林中院認定在柴璐璐重新交納案涉房產拍賣價款后,該院應向柴璐璐出具成交拍賣裁定并無不當。
3.和解協議未明確約定履行期間,此情形下,不能認定申請恢復執行已超過法定時效期間。
案例3:《張文成、鞍山天河商業大廈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 (2020)最高法執監281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張文成申訴主張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本案中,《房產抵債協議》并未對履行期間作出明確約定,此情形下,不能認定天河公司申請恢復本案的執行已超過法定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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