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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志鴻
來源:澤執(ID:gh_80ea40d6023d)
法律伴隨對抗而存在,有著原被告、控訴雙方的對抗,也有著程序和實體的對抗,亦有著部門法間的對抗。
作為一個專注于執行案件的團隊,我們的業務性質可以歸為非訴法律服務的范疇,然而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我們依然會遇到諸多訴訟問題,特別是訴訟與執行的對抗問題。
比如,案外人對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起確權之訴,就是我們經常遇到的典型的訴訟與執行對抗情況。
那么異議人提起確權之訴后對執行有什么影響呢?
以下為我個人的一些看法和分析,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參考、啟發。
我們曾代理過一個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為A公司,被執行人為B公司,執行法院為甲法院。
在執行過程中,我們向甲法院申請向次債務人C公司送達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隨后,案外人D公司提出異議,稱其與B公司對C公司享有共同債權,于是向乙法院提出確權之訴。乙法院受理了B公司與D公司的確權訴訟。C公司以此拒絕向甲法院履行到期債務。
在我們執行辦案中,類似的情況經常會發生。在此案中,D公司提出異議以及確權之訴大概有兩種原因:一種是D公司確有真實份額,B公司與D公司之間確實存在共同債權;而另一種原因則是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虛構不真實的業務關系及款項份額,試圖以訴訟阻礙執行的正常進行。
那么對于訴訟與執行交叉的情況,我們就束手無策了嗎?尤其在第二種情況下,對于此種規避執行、虛假訴訟的行為,我們就不能夠繼續執行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款給出了明確的指引。因此,B公司與D公司的確權訴訟,不影響我們對B公司和C公司的執行。
那么對于B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確權訴訟又該如何評價?程序上是否得當?假如,D公司對該筆債權確有份額,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12號民事裁定書(文末附裁定書原文)給出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因此,執行異議之訴雖然以確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為基礎,但由于該類訴訟是將執行行為作為訴訟標的,申請執行人作為強制執行請求權人應當直接成為該類訴訟的被告。
所以,B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訴訟請求雖僅為確認其債權份額,而不包括請求停止執行的內容,但本案訴訟標的系另案中已經處于執行階段的被凍結財產,確權訴訟結果將會直接影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故B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訴訟實質應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執行異議之訴。
對此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法發(2011)15號)第26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后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法(2011)195號)第9條規定:嚴格執行關于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管轄規定。在執行階段,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起異議之訴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執行法院受理。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訴,其他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應當中止審理或者撤銷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執行法院起訴。
因此,作為D公司來說,其正確維護自己權利的做法應該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而不是向乙法院提起確權訴訟。
當然,結果如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乙法院最終中止審理了B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確權案件。
法律是對抗的結果,需要遵守對抗的規則。法律也是衡平的選擇,為你指明一條正確的道路。
充分理解規則,正確選擇道路,這,也是法律人的使命。
在執行與訴訟出現對抗時,能夠根據具體的情況正確做出分析、應對和選擇,這,更是執行律師的責任與擔當。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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