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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釷睿、章錫磊
來源:上海瀛東律師(ID:winteam500-sh)
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依法督促涉案企業合規管理 將嚴管厚愛落到實處”新聞發布會,發布了一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同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工商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研究制定的《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試行)》”)也正式印發施行。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及《指導意見(試行)》將作為第二期“企業合規相對不起訴機制改革”試點院(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10個省份27個市級院165個基層院)建立健全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準則,無論是企業,還是律所等專業服務機構,都應當盡快熟知并理解。
一、《指導意見(試行)》要點解讀
何為第三方機制?
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簡稱為“第三方機制”)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交由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選任組成的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的一系列機制。
這個第三方機制意義重大,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所得出的考察結果,將作為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換句話說,如果第三方監督組織的考察結果為合格,人民檢察院將大概率地對涉案企業、涉案人員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或不予起訴決定。
第十 四條 | 檢察機關 辦案重要參考 |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將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作為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提出量刑建議或者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重要參考。 |
向企業提出檢察建議的材料依據 | 人民檢察院發現涉案企業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管理不完善,存在違法犯罪隱患,需要及時消除的,可以結合合規材料,向涉案企業提出檢察建議。 | |
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的材料依據 | 人民檢察院對涉案企業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結合合規材料,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 |
哪些犯罪行為及涉案企業可以適用第三方機制?
從《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刑事合規第三方機制適用的案件范圍不僅包括單位犯罪,而且公司、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實施的生產經營相關犯罪案件也被納入其中。毫無疑問,第三方機制的建立無疑將會對涉刑的企業家群體產生巨大激勵作用,進而積極推行企業合規整改。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涉案企業都能享受第三方機制的政策紅利。《指導意見(試行)》第四條與第五條分別從正反兩面列明了第三方機制的適用/不適用條件。對此,企業及企業負責人需要明確:檢察機關在適用企業刑事合規第三方機制時有較為嚴格的要求,不僅要求涉案企業和個人認罪認罰并自愿適用第三方機制,還需要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完善企業合規制度且具備啟動條件。
其中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強調的是企業或個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第四條第二項強調的是企業具備合規整改的條件。簡單來說,就是企業和個人要知道錯了,愿意改正,而且企業還要有的救。至于第五條所列的不得適用第三方機制的情形,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之外的限制外,其他的都是“不視為單位犯罪情形”的規定,應該比較好理解。
第三條 | 第三方機制適用于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業等實施的單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 |
第四條 | 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用本指導意見: (一)涉案企業、個人認罪認罰; (二)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 (三)涉案企業自愿適用第三方機制。 |
第五條 |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適用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 (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的; (二)公司、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三)公司、企業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
第三方機制怎么啟動?
《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的第三方機制啟動方式有兩種:一是涉案企業、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提出申請,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二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主動商請本地區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啟動。
依申請啟動機制的設立,實際上賦予了律師一種新的程序性權利。簡言之,作為涉案單位或其相關涉案人員的辯護人,無論在逮捕審查環節還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能夠準確使用這一程序性權利,將有很大的希望為涉嫌犯罪企業的相關涉案人員爭取不批捕,為涉案企業及其相關涉案人員爭取到相對不起訴的機會。
第十 條 | 申請+ 審查 |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是否符合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的適用條件,并及時征詢涉案企業、個人的意見。涉案企業、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提出適用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審查。 |
商請 啟動 |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機制適用條件的,可以商請本地區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啟動第三方機制。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涉案企業類型,從專業人員名錄庫中分類隨機抽取人員組成第三方組織,并向社會公示。 |
二、 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梳理總結
本次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張家港市L公司、張某甲等人污染環境案等共4個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通過逐一梳理,可以歸納總結出以下幾方面共同點: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惠及企業負責人
在本次發布的4個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中,各個涉案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也都為涉案自然人主體,部分負責人在積極認罪并配合企業合規建設的前提下,相應獲得檢察機關的寬大處理。由此看來,企業刑事合規制度不僅可以減輕企業刑事責任,同時也能幫助企業家免于牢獄之災。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與其他檢察制度聯系緊密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在適用企業合規制度時,注重與檢察聽證、刑行銜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聯系,堅持和落實能不判實刑的提出判緩刑的量刑建議等司法政策,并結合檢察意見和檢察建議加深與相關主管單位的交流,強化對涉案企業的督導。使涉案企業和個人在付出代價的同時,努力讓企業“活下來”。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能夠幫助企業取得發展實效
從所發布的典型案例來看,在企業合規制度的落實過程中,檢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考察,引導涉案企業實質化合規整改,取得明顯成效。在檢察機關的主導下,上述涉案企業均逐步建立合規審計、內部調查、合規舉報、防范再犯等有效合規制度,并通過企業內部合規制度的運行在市場競爭和業務發展中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
第三方組織在制度運行中扮演重要角色
結合與典型案例一同發布的《指導意見(試行)》來看,第三方組織在企業合規制度運行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在企業與檢察機關簽訂《企業刑事合規監管協議》或收到檢察機關出具的《企業刑事合規告知書》后,需要及時聘請專業律師對企業合規建設進行初評,全面排查企業合規風險,制定詳細合規計劃,幫助企業健全落實預防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制度,并在檢察機關召開的聽證會上發表第三方客觀意見。
三、 律師在企業合規改革中將大有可為
毫無疑問,第三方機制為涉案企業及其相關個人打開了一扇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窗戶。但是在實踐中,企業或個人常常并不具備獨立完成企業合規的能力,往往可能會喪失最后的機會。而專業律師團隊的參與和介入,則能夠更好地實現與第三方組織的溝通和協調,更加準確地為企業建立和完善合規體系,通過企業合規手段爭取寬大刑事處罰、實現刑事責任“軟著陸”。
可以預見,當企業、個人面臨刑事處罰時,有能力為企業及相關個人提供合規法律服務,幫助企業建立并完善企業合規體系的專業律師將迎來新機遇,為我國企業合規改革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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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瀛東律師”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