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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案外人在保全程序中提出過案外人異議的,再就同一執行標的在同一案件的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案外人于保全程序中向執行法院就查封被執行人土地使用權的裁定提出異議請求被駁回后,執行法院因上級法院提審發生變更,案外人于生效裁判執行程序中再次向執行法院提出相同的執行異議的,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立案。
案情簡介
一、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石家莊分行(中信石家莊分行)因與保定天威集團有限公司(天威集團)借款糾紛一案向石家莊中院申請訴前保全。石家莊中院作出(2014)石立保字第00013號民事保全裁定書,凍結天威集團存款并查封其土地使用權,查封期限為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
二、案外人保定天威保變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保變公司)向石家莊中院提出執行異議,保變公司根據其與天威集團于2013年10月簽訂的《資產置換協議》,已在查封前實際占有該訴爭土地,因土地查封至今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請求立即解除查封,停止該執行行為。
三、石家莊中院認為,訴爭土地雖已在查封前由保變公司合法占有,但因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查封該標的物時,案爭土地仍登記在被執行人天威集團名下,查封行為并無不妥。故以(2014)石執審字第00141號執行裁定,駁回異議,并在裁定書中附有權利救濟提示。保變公司在接到執行異議裁定后未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四、河北省高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冀立民終字第99號民事裁定:中信石家莊分行與天威集團、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因訴訟標的已超過2億元,由該院管轄。保變公司在該案執行階段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執行異議,河北省高院作出(2015)冀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異議立案申請。
五、保變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復議,請求撤銷河北省高院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并將訴爭土地解封歸還給保變公司。最高法院認為保變公司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裁定駁回保變公司的復議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關于石家莊中院作出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后,該公司能否向河北省高院再行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最高法院認為,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執行程序中基于實體權利提出排除執行異議,性質上均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之案外人異議,均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適用法律與審查程序完全一致。在石家莊中院已審理并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異議后,河北省高院不能再次審查該公司異議申請。
河北省高院亦不能再次通過異議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保變公司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問題。石家莊中院作出案外人異議裁定之時,河北省高院尚未對中信石家莊分行與天威集團借款糾紛一案提級管轄,石家莊中院所作案外人異議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并無不當。河北省高院提級管轄之后,本案保全法院已轉為河北省高院,保變公司如不服案外人異議裁定,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與裁定書的提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高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但保變公司逾期未提起訴訟,已放棄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案外人異議不能在保全程序和執行程序中重復主張,故保變公司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保全和執行過程中注意救濟途徑的適當選擇。結合最高法院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和同案的執行程序中只能就同一主張提一次執行異議
本案中,案外人保變公司在保全程序和執行程序均提出排除執行之異議,性質上均是案外人異議,均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適用法律與審查程序完全一致。保變公司于保全程序中向石家莊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權歸其所有,請求解除查封”的異議請求,與該公司于執行程序中向河北省高院所提異議請求完全一致,均屬于對執行財產主張實體權利以排除執行,其他案件當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后兩次異議申請爭議標的完全重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管轄法院無論怎么變,當事人都應注意先采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超過救濟時效
案外人保變公司于2013年10月與天威集團簽訂了《資產置換協議》,并履行了合同義務,且標的物早在查封前已由其合法占有,標的物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系因河北省高院的查封行為,案外人沒有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有效協議在查封之前簽訂,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并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保變公司符合本條之規定,但因石家莊中院已駁回其案外人異議,河北省高院不能再次通過異議審查程序繼續審查此案,著實可惜。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于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于“石家莊中院作出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后,該公司能否向河北省高院再行提出案外人異議申請”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 首先,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執行程序中基于實體權利提出排除執行異議,性質上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規定之案外人異議,均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適用法律與審查程序完全一致。保變公司于保全程序中向石家莊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權歸其所有,請求解除查封”的異議請求,與該公司于執行程序中向河北省高院所提異議請求完全一致,均屬于對執行財產主張實體權利以排除執行,其他案件當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后兩次異議申請爭議標的完全重合。因此,在石家莊中院已審理并駁回保變公司案外人異議后,河北省高院不能再次審查該公司異議申請。
其次,關于該公司所提異議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問題,因石家莊中院已駁回其案外人異議,河北省高院不能再次通過異議審查程序進行審查。最后,石家莊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案外人異議裁定之時,河北省高院尚未對中信石家莊分行與天威集團、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提級管轄,石家莊中院所作案外人異議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并無不當。河北省高院提級管轄之后,本案保全法院已轉為河北省高院。保變公司如不服案外人異議裁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與裁定書的提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高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故裁定駁回保變公司的復議請求,維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與保定天威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2015)執復字第46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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