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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保本保收益一直資管業務的合規紅線,因為保本保收益所帶來的剛性兌付嚴重違背了資產管理業務“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
基于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2018年出臺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即資管新規)也再次重申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資管新規出臺后相繼出臺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信托公司受托責任盡職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等均強調不得保本保收益。
那么,保本保收益的表現有哪些?筆者梳理歷年監管文件,其中提及保本保收益包括如下9類典型情形:
1、產品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
法規來源:《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
2、產品合同及銷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內涵的表述,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等。
法規來源:《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
3、向投資者口頭或者通過短信、微信等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
法規來源:《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
4、以承諾回購、提供擔保等方式變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包括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等文件。
法規來源:《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
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證協發[2013]124號 )
5、通過設置增強資金、費用返還等方式調節收益或虧損。
法規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6、以自有資金認購的產品份額先行承擔虧損的形式提供風險補償,變相保本保收益。
法規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7、通過分級產品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法規來源:《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7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31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3號)
8、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法規來源:《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
9、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法規來源:《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
那么,在產品管理不善的時候,管理人讓渡管理費或不收管理費,是否構成保本保收益?對于這種情形,主要考慮是否符合前述第5種情形,即以費用返還的方式調節收益及虧損。就此,筆者認為須對費用返還進一步細化分析,才能厘清是否構成保本保收益。具體如下:
其一、如管理費用已經收取并進入管理人賬戶,此時管理費用已經成為管理人財產一部分。如果產品出現虧損或不及預期,此時管理人將已入賬的費用作為收益返還客戶,這種情形明顯存在違反監管所規定的保本保收益之規定。
其二、如管理費用已計提但未收取,正常情形下,該費用仍然需要收取。如果將該部分費用讓渡給客戶,則仍然存在通過費用返還調節收益的嫌疑。但是,需要說明的是,費用返還等方式調節收益或虧損以實現保本保收益的規定來自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發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該規定對私募基金具有約束力,但未必適用理財等其他資管產品。
其三、如管理費用僅僅停留在契約層面,既未計提,也未收取。此種情形下,如果通過公告等方式將費用讓渡給客戶,應對理解為一種費用優惠,筆者認為不會構成保本保收益。畢竟,管理費有限,即便管理人讓渡全部管理費,也未必能實現保本保收益。相反,管理人未能達到產品預期管理目標從而讓渡管理費,可以理解為管理人的一種自我鞭策,并且有利于促進管理人資產管理能力的提升。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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