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的
通知》 (中發[1997]19 號)提出:要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完善現行信貸資產 質量分類和考核辦法。1999 年,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推 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經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 銀行試點和試運行,實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條件已經具備。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 銀行決定:公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見附件),從 2002 年起,在我國各類銀行全面 施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