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正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濱海正信)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公布的具有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濱海正信實繳注冊資本人民幣10億元,注冊地為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公司以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并購重組、投資投行三大業務板塊為核心,業務涵蓋金融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非金融債權收購重組、地方國有企業改制、商業銀行債轉股、不良資產ABS、資產并購重組發展基金發起設立等,為金融債權和企業債務重整搭建整合、交易、處置綜合服務平臺。
濱海正信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健康穩步發展,并與眾多金融機構和實力企業建立起戰略合作關系,充分發揮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功能,努力構建“資產管理+投資投行”雙輪驅動的發展模式,促進社會經濟與金融的良性互動,助力金融市場發展,開創地方金融生態健康發展的共贏局面。
業務領域
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
金融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與處置
市場化公開收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并將收購資產篩選入池,通過債務和解、司法訴訟、強制執行、破產清算、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債轉股等商業化手段進行處置,實現不良資產保值增值。
非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購與處置
憑借突出的專業技術優勢, 細致扎實的盡職調查和審慎的債權評估體系,對非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進行收購,通過完善的項目運營管理體系及市場資源,實現不良債權經營收益。
金融資產結構化交易
依托多樣化牌照資源及專業化產品設計研發能力,根據金融機構特定需求,為客戶定制靈活、個性化的方案并組織實施,以滿足金融機構不同發展階段資產結構化配置的業務需求。
不良資產受托管理
根據托管方的具體要求,對相關債權資產進行管理、處置,提高處置回現率,縮短回現時間,通過動態處置、管理獲得處置收益。
投資投行業務
商業銀行債轉股
針對有價值的商業銀行債權,通過協議收購等方式收購商業銀行不良債權,并以債轉股、股加債、追加投資等方式,改善企業經營,提升資產價值。
資產證券化
在已收購的資產池中篩選符合證券化條件的資產,按照ABS產品發行市場的要求,設計合理的產品結構,對外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實現現金回流,通過時間和空間的轉換使資產價值得到最大的提升。
資產并購重組
以不良資產收購為依托,以多種綜合金融服務為手段,積極開展企業全產業鏈并購重組等業務,借助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推進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優化,盤活企業活力,完善企業激勵機制,銜接企業上下游產業鏈條,助推企業實現新的發展。
專項發展基金
依托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融資渠道,聯合地方政府及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各地市特殊專項資產管理基金,通過資本運作和管理提升等手段,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金,實現投資收購和運營管理。公司專項發展基金主要涵蓋:不良資產基金、債轉股基金、國企混改促進基金等。
金融服務業務
企業融資咨詢業務
整合金融機構和其他資源,通過金融創新模式制定整體資金解決方案,助力企業解決融資問題,建立完整產業鏈,重塑企業信用,實現金融機構與實體產業的有機結合。
貸前強執公證服務
為金融機構提供貸前公證及貸后強制執行公證中介服務,貸前開展盡職調查,協助金融機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手續;貸后在符合強制執行公證約定條件時,為金融機構提供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申請強制執行和后續催收服務。
貸前信息查詢服務
依托自身資源整合平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貸前借款人信息查詢及現場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調報告、融資方案設計等專項服務。
聯系電話:022-83126777
聯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常德道78號

房企收并購貸款或不入三道紅線;地方AMC等不得跨省經營;金融產品網絡銷售受嚴控;個獨、合伙企業權益性投資查賬征收
“將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從核定征收到查賬征收,意圖堵住高收入人群逃稅漏洞

目前我國在特殊資產領域的收購端已經形成了包括5家金融AMC、5家金融AIC、60家左右的地方AMC以及其它非持牌機構在內的多種生態格局。

截至2020年10月,獲批的地方AMC增至62家。相對于四大AMC而言,地方AMC業務范圍僅限于本區域,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紀要》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于在《紀要》發布之后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涉及最初轉讓方為國有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相關案件。

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后當事人履行相互返還義務時,應從不良債權最終受讓人開始逐一與前手相互返還,直至完成第一受讓人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相互返還。后手受讓人直接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張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并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會議紀要第二條的理解與解讀——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訴訟的受理
不良債權已經剝離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又被轉讓給受讓人后,國有企業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仍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不得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國有企業債務人在對受讓人清償后向原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