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魏大勇
來源:執行百科(ID:lawteacherwei)
閱讀提示:
分案外人取得還是申請執行人取得而不同。
01
裁判實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號:(2019)最高法執監172號
案件索引:《趙文明、三河市福星藝術發展有限公司執行案》
02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9條規定,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對于執行法院基于案件執行過程中作出的執行裁定而處置的財產,在該裁定被撤銷后,被處置的財產是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執行回轉,還是參照上述規定對人民法院處置財產的執行行為進行糾錯,理論界一直存有爭論。
但公認的是,無論是執行回轉,還是對執行行為進行糾正,其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那就是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
本案中,廊坊中院系基于追加劉玉常、劉建忠為被執行人的裁定,才依法對設備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予以拍賣。現該追加裁定已被河北高院撤銷,即據以執行劉玉常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撤銷,廊坊中院理應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執行回轉裁定或對拍賣行為進行糾正,責令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基于追加劉玉常、劉建忠為被執行人的裁定,申請執行人福星公司取得的財產為拍賣的設備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雖然福星公司系通過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競得設備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理應維護競買人的權益。但考慮到福星公司系本案申請執行人的特殊地位,且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被拍賣后,福星公司只是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取得了財產所有權,但并未實際占有該財產,該財產一直由劉玉常及家人實際占有等實際情況。廊坊中院撤銷拍賣及拍賣成交裁定,要求福星公司返還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無不當。
申訴人雖然提出河北高院作出的(2012)冀執申(訪)監字第211號、212號執行裁定錯誤,且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但并未提交證據證實該執行裁定已被撤銷。故其提出的申訴案件未出結果前,不宜進行執行回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廊坊中院在裁定福星公司返還財產時,同時裁定設備公司或其法定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福星公司土地出讓金,且廊坊中院在異議裁定中已明確趙文明、福星公司未實現的債權可另行主張。趙文明、福星公司可以向廊坊中院申請對案件的繼續執行,以實現其債權,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執行百科”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