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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齊精智律師
在公司對外融資尋找投資人的過程中,公司是否增資需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但公司經過增資決議后股東能否阻止外部投資人向公司增資?齊精智律師提示有限公司的原股東因為有法定優先認購權可以部分阻止外部投資人對公司的增資,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股東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沒有優先購買權,不能阻止外部投資人增資。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是否增資需要股東會決議。
1、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2、 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公司通過增資決議后原股東能否阻止外部投資人增資?
公司增資部分不同于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增資擴股中的資金受讓方為標的公司,而非該公司的股東,資金的性質屬于標的公司的資本金;而股權轉讓中的資金由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屬于股權轉讓的對價。
1、有限公司
(1)股東外第三人與公司簽訂增資入股協議書不因侵犯原股東優先認繳權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48號判決,《綿陽市紅日實業有限公司、蔣洋訴綿陽高新區科創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及公司增資糾紛案》
裁判要旨:2003年12月18日科創公司與陳木高簽訂的《入股協議書》,系科創公司與該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其效力。雖然科創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部分無效,導致科創公司達成上述協議的意思存在瑕疵,但作為合同相對方的陳木高并無審查科創公司意思形成過程的義務,科創公司對外達成協議應當受其表示行為的制約。
上述《入股協議書》是科創公司與陳木高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范,且陳木高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相應對價,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因此該協議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的無效情形,應屬有效。
《入股協議書》對科創公司新一屆董事會組成即董事會成員及董事長、總經理人選等公司內部實務做出了約定,但上述約定并未排除科創公司內部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作出決議,不導致合同無效。
(2)有限公司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之后,原股東可以對增資行使優先認購權,外部投資人只有在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的范圍內向公司增資。
三、股份公司
1、股份公司增資時,股東沒有優先認購權。
張仁與云南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案((2015)昆民五終字第41號)中,法院認為,公司進行增資擴股系公司內部治理的經營決策行為,由公司的決策機構作出決議并遵照執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股東增資優先認購權,是公司法基于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和性的經營特征,對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行為發生時所做的強制性規范,目的在于保護有限責任公司基于人和基礎搭建起來的經營運行穩定性,該規定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資合性的組織形式與管理運行模式,公司法并未對其增資擴股行為設定優先認購權的強制性規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擴股行為系其內部經營決策合意的結果,在不違反相關強制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司具體的增資方式、增資對象、增資數額、增資價款等均由其股東會決議并遵照執行。
2、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有權決定原股東不得參加本次增資擴股認購。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五終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增資擴股系公司法人治理框架內的經營決策自治行為,其新股發行的種類、數額、價格、起止日期、范圍等均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并執行,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規定了本公司辭職自謀職業的原持股會會員不得參加本次增資擴股認購,原告身份屬于第二項第5條規定的辭職自謀職業人員,故本院認為上訴人不在云紡集團公司2008年的增資擴股范圍之內,無權要求行使增資擴股認購權。
綜上,有限公司的原股東可以部分阻止外部投資人對公司的增資,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股東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能阻止外部投資人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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