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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su
分析中,不配合懲罰的“應該”意義不大。道義上,甚至法理上,企業都“應該”對債權人一視同仁:有錢所有債都兌,沒錢大家都不兌,共克時艱。但實踐中,違非標,兌公開;違境外,兌境內;違債務,兌貨款……企業厚此薄彼、選擇性償付債權,差異化對待投資人,合理嗎?道義上,理性考量上,金融機構都“應該”更加呵護具有創新精神的民企:風險評估中“應該”淡化身份因素,對國企、民企一視同仁。但實踐中,信用收縮期,首當其沖的就是民企的融資。避險情緒下,很多機構對民企幾乎是一刀切。金融機構厚此薄彼,“歧視”民企,合理嗎?
厚此薄彼背后都是微觀主體的理性動機。
企業是一組契約的組合。不同的利益相關方,投入不同的資源(記錄在資產負債表的負債及權益端),對最終形成的資產享有不同的權力及權利。博主一直呼吁重視資產負債表負債權益端背后的權力糾葛。企業差異化對待利益相關方恰恰說明博弈各方的力量對比及勝負。
是否償債,是否差異化償債,都是個戰略權衡。行情好的時候,企業各方利益都能照顧到,上下游的貨款、員工的工資、債的本息、股的分紅,都能通過資產的獲現及變現保障。而一旦行情不好,資產的獲現甚至變現能力嚴重受損,便需要取舍,就會存在有限資金在利益相關方中如何分配的問題。
你可能會說,這不有《破產法》嘛。確實,《破產法》明確規定了破產清算時,債務要按照相應的順序清償。但這有兩個前提:一、要走到破產清算。但實踐中,很多企業走不到破產清算,因為資產的變現收入連清算人員的工資都很難覆蓋,遑論兌付其他權益。二、要保障按照順序清償,背后是公權力的威懾。法律背后是暴力威懾,一旦有不按照順序違規清償的,要受到懲罰。但公權力也是要幾害相權取其輕,有些時候社會利益會優先于條款要求。《破產法》在執行中的潛規則,地方法院有責任協助地方政府維護區域穩定。也就是說,一定情形下,地方法院可以酌情打破順序。
債是一種權利義務契約,條款自然可以重新談。談多談少,后續條款更傾向誰,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博弈各方的籌碼。再次推薦《枯樹根?藝術品!》一書(可參見《高收益債投資面臨歷史機遇?》)。書中記載了一個真實的案例,在處理不良資產過程中,有些手頭有優質資產抵押可以優先清償的銀行分支機構,在債委會的協調下(所謂協調實質就是告狀,讓其總行給壓力提升政治覺悟),最終各家統一行動,大家同等比例清償。
我國資本市場誕生于服務國企融資。因此存在身份歧視,民企融資結構性難且貴;因此投資功能大于融資功能,投資人保護機制有待完善;因此投資決策不能基于純契約意義上的“應該”,要理解相關主體的行為動機及各方的博弈格局。唯如此,才能理解,為什么民企的非標風險小于公開債,而城投的非標風險遠大于公開債。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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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忘記“應該” 關注“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