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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良永
來源:澤執
對于執行律師而言,擅于挖掘、篩選、應用不同類型的財產線索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專業技能,也是執行律師區別于其他律師的最顯著標志。
不同類型的財產線索的查找、應用方法各有不同,執行律師需要盡可能全面地掌握。而在各種常見的財產線索類型中,公司股權是復雜程度較高,操作難度較大的一類。
我們在執行辦案中,對公司股權的執行應用較為頻繁,當然遇到的問題也特別多,在不斷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對股權線索應用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并總結出了一些方法和思路。
作為執行律師,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司股權在民事實體權利中屬于財產性權利,具有可執行性。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下的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規定,但因為在此前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公司股權可否執行有明確規定,所以該法條其實是對“股權可執行”的實質上的肯定。
雖然法律賦予了股權的可執行性,但執行律師在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公司股權時,經常會遇到各種問題。比如雖然凍結了被執行公司的多個股權,但卻因為被凍結的股權標的不夠優質,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又比如在執行公司股權時,尺度把握不當,損害了被執行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引發新的法律爭議等等。
相比其他類型的財產,執行股權在流程、周期、風險等方面都具有復雜性,這就要求執行律師擁有更強的線索駕馭能力。
我們在執行公司股權時主要遵循以下四個方法和思路,可供大家參考。
一、精挑細選,擇優執行
我們在執行陜西某公司股權時發現,該公司對外投資142家。但經調查確定,其中53家已經注銷或被吊銷,因此該53家首先被排除,其余的89家我們從以下維度進行分析研判:
企業性質
被投資公司如果是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或者是銀行、保險公司等,則可能是優質的執行標的。
注冊資本
一般來說,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越大,則越優質。
股份占比及實際出資額
被執公司所占股份比例及實際出資額當然也是越高越好。
企業經營情況
被投資公司需正常經營,并對其最近三年的營收情況、利潤情況及公司財產情況進行綜合調查。
企業涉訴情況
通過研究被投資公司的失信、被執行人及相關涉訴案件,對其履行能力及股權價值進行判斷。
是否有在先凍結及續凍、解凍情況
研判后我們篩選出五個比較優質的股權作為凍結對象,如此既可以樹立專業、敬業的形象,贏得客戶及執行法官的認可,操作上也達到了精確鎖定、精準執行的目的。
二、以執促談,和解結案
執行只是手段,最終目的是執行回款,執行律師可以把執行股權作為一種策略,以執促談,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付款義務。
我們在執行江蘇某公司股權過程中就很好使用了該策略,最后和解結案,大大縮短了執行周期。
在使用以執促談策略時我們采取了以下幾個思路,這也是執行律師在采用該策略時需要特別注意的點:
凍結被執行人最優質股權
該被執行人投資多家企業,其中包括一家地方銀行,經調查確定,該家銀行經營正常、業績良好,每年都向股東分紅,并且該股權并無其他在先凍結,因此是被執行人的最優質股權。
選擇恰當的凍結時機
被執行人所投資的地方銀行性質為股份公司,該銀行向股東分紅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因此我們選擇在當年元月份對該銀行股權進行了凍結,如此可以較好把握協商談判與強制執行的時間節奏,掌握執行主動權。
適當讓步,與人為善
雖然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股權,扼住了對方的咽喉,但在執行和解中被執行人提出讓步要求時,我們在征得客戶同意后在利息方面做了適當的讓步,使得該案在較短時間內執結。
三、程序至上,合法合規
強制執行公司股權會對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所投資公司及其股東等主體權益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在執行過程中應依法依規,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在不同的時間節點,正確使用不同的執行裁定
如凍結股權時應當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凍結股權裁定書,強制執行股權時可送達扣留提取裁定書。
向被執行人及相關市場主體送達法律文書,保證執行措施的有效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第十一條等法律條文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股權時應向相關協助義務單位送達執行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現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協助公示;上市公司的股權凍結,因上市公司的股票公開轉讓即具備公示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只需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送達凍結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即可實現股權凍結的作用。
保障被執行人及其他相關主體合法權益
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司股權過程中要保障被執行人及第三人的異議權、復議權及其他相關合法權利,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公司股權時不得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不得執行公司財產。
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四、尋找新策,多項選擇
《執行規定》雖原則規定了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并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但在執行中的效果卻不甚理想,當被執行人所投資的公司不愿協助、出具虛假證明時,人民法院因對協助義務人財務沒有審查的權力,所以可能前功盡棄,最終執行不到位。
另外還存在股權價值評估難、股權轉讓手續難、執行程序繁瑣及時間跨度長等許多問題。因此在執行公司股權時還應積極探索新的執行思路,多措并舉,多條腿走路,以期取得最佳的執行效果。
執行律師在將股權作為執行手段時,不僅需要熟悉法律規定和執行流程,更需要對被執行公司的股權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從宏觀層面設計執行策略,把執行公司股權和執行其他財產結合起來,綜合且靈活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如此才能取得最佳的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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