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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齊精智律師
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王健林曾經說過“什么清華北大,不如膽子大; 什么哈佛耶魯,不如自己敢闖!”,中國中小企業主時時刻刻處在充分競爭的商業環境中,為了生存、為了發展不得不拼盡全力,資金上加杠桿,法律上也要加杠桿,比如:“1%股權控股100%的模式”。齊精智律師提示你們在所謂的培訓班上學到的模式,絕大部分是無法在非上市公司適用,甚至在法律都是錯誤的!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有限持股平臺
在這種模式下,老板個人或者老板成立的有限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GP)持有有限合伙企業1%的合伙份額,而其他投資人出資認購成為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企業99%的合伙份額。然后再由該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成立有限公司對外經營,有限合伙人依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從而通過1%的股權控制100%股權。
以上的操作,工商部門絕對不可能給你注冊這樣的公司!
因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出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只能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設立,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均不能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工會持股模式
社會上廣為流傳的,華為公司任正非持股0.75%,華為工會委員會持股99.25%,任正非持股不到1%的股權控制了華為公司100%的股權。
事實上,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辦公廳2000年7月7日印發的《關于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的函》[民辦函(2000)第110號]的精神,職工持股會屬于單位內部團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在民政部門不再接受職工持股會的社團法人登記之后,職工持股會不再具備法人資格,不再具備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及發起人的主體資格。
職工持股委員會沒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不可能成為工商企業的股東。
AB股同股不同權(特別投票權)模式
特殊投票權制度,又被稱為“同股不同權”
(Weighted Voting Right,WVR)、“雙層股權結構機制”(Dual-class Shares),即某些股東享有與其在公司中所持的經濟利益不成比例的投票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主要的方式包括設置優先投票權股份、無投票權股份,及具有較大或獨有的董事選任權的股份等多種形式。其中較為常見的形式為AB股模式,即A類普通股的投票權為每股一票,而B類普通股的投票權則為每股多票。持有這種具有較高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多為公司的創始人或者核心管理團隊(下文中統稱“創始人”)。通過這種特殊投票權制度,公司創始人可以在持有較小比例的股份的情況下獲得公司的控制權,確保公司在不受投資人及市場壓力的情況下尋求更為長遠的發展。
法律規定可以適用同股不同權的條件:
1、必須是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能適用AB股制度。
2、必須是股份公司中部分上市公司或者在新三板精選層掛牌的股份公司。
比如北交所、科創版、創業板以及新三板的精選層可以適用AB股制度。
你想用AB股制度,請先上市或掛牌!
公司章程規定股權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確規定了: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股權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不一致。
這種模式有效具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你作為股權上的小股東實際控制了法定代表人、公章、財務,在通過公司章程給你已經實際控制公司的行為找一個法律上的合理理由而已。
你沒有實際控制公司,僅僅想通過公司章程就想小股控大股,非常危險!
雙層企業架構模式
雙層股權結構是指資本結構中包含兩類或者多類代表
不同投票權的普通股的架構。雙層股權結構的存在令企業在取得外部融資的同時依舊將控制權保留在家族內部或內部團體(insider group)中。在公司上市向大眾發行低投票權的股票時或者新增股票作為給予現有股東的股利時,這種結構可能就會出現。通常情況下,擁有較大投票權的“超級投票股”(super-voting shares)是不能轉讓的(non-transferable),但是可以轉換為(convertible)擁有普通投票權的可轉讓股(transferable)。
你還得是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雙層股權結構沒有用武之地!
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人協議》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沒有強制按照一致行動人協議計算投票。
基本案情及法院觀點:任永生與劉宗民簽訂了《一致行動協議》、《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劉宗民承諾保證在雙信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時與任永生保持一致,劉宗民同意將在股東會的投票權全權委托給任永生,由任永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2018年6月25日形成的雙信公司《股東會決議》涉及任免公司監事的重大事項,但經鑒定,其中“任永生”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書寫。因此,任永生提出的其對上述股東會召開不知情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在任永生未參加股東會、未行使表決權的情況下,結合對監事的《任免通知》系由劉宗民簽發的事實,可以認定劉宗民違反了雙方關于行使表決權時與任永生保持一致的約定,已構成違約。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補充協議》約定,劉宗民沒有履行《一致行動協議》《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等三份協議所列任何一項承諾或義務,均構成重大違約事件,應向任永生支付違約金4000萬元。因此,任永生要求劉宗民給付違約金4000萬元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予以支持。
[參考案例(2018)京0112民初24863號]張國慶、周正康與江西華電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
委托投票模式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授權委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協議,這是委托人的法定權利。
小股控大股的基礎,你要建立在委托人可以任意解除委托投票的前提下?
虛擬股權模式
虛擬股權不是真實股權,只是真是股權的受益權而已!在虛擬股權模式中,你已經享有公司的控制權后才能給其他員工或者小股東建立虛擬股權,所以不存在小股控大股的情況。
反過來講,你如果是小股東別人給你虛擬股權,你也無法實際控制公司。
綜上,公司股權是集中法律、財務、稅務、工商的復雜綜合體,很難說有一個包打天下的統一模式。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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