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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保證金銀行賬戶質押是指借款人將金錢交存于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并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于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保證金賬戶擔保這一擔保類型,在銀行業務中雖然早已是一種常規業務。齊精智律師提示非銀行主體也能作為銀行賬戶保證金質押的擔保權人。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法律并未規定只有銀行才能作為保證金銀行賬戶質押的擔保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擔保制度解釋》”),其中第七十條設定有關金錢質押制度的規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銀行賬戶下設立的保證金分戶,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并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主張權利。”
二、非銀行主體也能作為保證金銀行賬戶質押的擔保權人。
裁判要旨:首先,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具有流通的功能,一般實行占有貨幣即取得貨幣所有權的原則。相應地,金錢質押區分于普通動產質押之處就在于,金錢需特定化即完成從種類物向特定物的轉化后才可作為質押的標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金錢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可以通過開立特定賬戶方式進行。該賬戶應區別于出質人的一般結算賬戶,使該賬戶資金成為一種獨立的存在,避免特定數額的金錢因“占有即所有”的特征混同于質權人或出質人的一般財產。
本案中,《監管協議》簽訂后,中德西拉子公司依約在華西銀行成都分行處開立賬號為1701130000001653的賬戶,并轉入總計人民幣25000萬元的資金。故中德西拉子公司已經按照協議約定為金錢質押開立了特定的監管賬戶。《監管協議》約定,進入監管賬戶的全部資金將進行封閉管理,應當并且僅能用于經長城控股公司同意的資金用途。在實際運作中,賬戶資金亦未被中德西拉子公司支配用于與其所擔保貸款無關的其他業務結算,且未與中德西拉子公司的其他資金混同,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關于金錢質押權設立對于金錢特定化的要求。其次,中德西拉子公司主張《監管協議》并未約定長城控股公司有權扣劃監管賬戶內資金以清償債務,長城控股公司沒有實際控制和使用該賬戶。鑒于占有是指對物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實狀態,質押權人能否直接扣劃賬戶內資金并非判斷轉移占有的唯一標準。本案中,1701130000001653賬戶由中德西拉子公司開立,其對該賬戶本應享有自由支取的權利。但案涉《監管協議》約定,監管賬戶不得開立除網上銀行以外的其他所有電子支付功能,也不得購買任何憑證(含轉賬憑證)。監管賬戶唯一支付密碼器由長城控股公司保管。監管賬戶設有電子銀行操作人員、復核人員以及聯系人,以上人員均由長城控股公司同意的人士擔任。持有密碼的電子銀行操作人員、復核人員使用網上銀行U盾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資金劃轉,須憑長城控股公司出具的書面劃款同意函方能操作。華西銀行成都分行亦承諾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協助長城控股公司、中德西拉子公司完成資金的劃轉。據此,可以認定長城控股公司作為債權人取得了案涉監管賬戶的控制權,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賬戶,此種控制權的取得符合出質金錢移交質押權人占有的要求。再次,在金錢存入保證金賬戶并移交債權人占有的情況下,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并未對金錢轉移占有的可識別性作出特別要求。中德西拉子公司關于案涉監管賬戶作為一般存款賬戶,并未起到對外公示的標識作用的主張,依據不足。
案件來源:《成都中德西拉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權質權糾紛二審案》【(2020)最高法民終1101號】
綜上,非銀行主體也能作為保證金銀行賬戶質押的擔保權人。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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