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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麗娜律師
網貸借款人違約引發網貸平臺危機,網貸借款人大規模違約是壓垮網貸平臺的最后一根稻草,為打擊逃廢債,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采取了加強逃廢債名單公示、共享等措施,加大逃廢債打擊力度。除加強對個體借款人的打擊力度外,還應重視和警惕借款人集團化違約。
借款人集團化違約主要體現為:一種是服務于網貸平臺所在體系形成的集團化借款,因體系化風險產生的違約;另一種是因合作的資產方或助貸機構道德或操作風險形成的集團化違約,尤其是借款人由資產方管理,或因借貸資金經由資產方而在資產方形成資金池造成的風險。
借款人集團化違約的根源在于網貸平臺自身獲客能力不足,從而依賴于體系內部客戶或者助貸機構。相對于外部客戶,體系內的客戶更容易被信任,因此往往會放松風險控制要求,比如:通常情況下,外部客戶是要求有抵押物或者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擔保的,但是體系內的客戶通常采用信用貸款方式。由于自身獲客能力不足,高度依賴資產方,風控審核只能做到形式審核,對客戶起不到實質性的管控作用。自身獲客能力不足,再加上網貸平臺自己有意放水,網貸平臺的風險就此埋下。除此外,如網貸平臺初始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體系內自身的融資需求,因體系化風險導致的集團化違約風險更加明顯。
第一種情況,集團化違約的發生是因體系內經營風險傳導所致,體系內各版塊相互關聯、相互依存,風險不能分割,當體系內某一版塊出現問題,風險將傳導到其他版塊,包括網貸版塊。而第二種情況,則往往與資產方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相關,發生在:1、資產方對借款客戶資料包裝、重復使用、一客多借等情況下,此種操作或借款客戶質量低,或存在騙貸、惡意借款意圖;2、因在資產方歸集資金產生資金池而誘發風險;3、極端情況下,還存在資產方趁平臺逾期、爆雷危機惡意組織逃廢債、借機勒索情形。
相比借款人個體違約,集團化違約對于平臺的打擊是致命性的,因此應更加警惕。1、加強自身獲客能力建設,不能過度地依賴渠道和體系內部;2、加強風控能力建設,不論是內部客戶還是外部客戶均應堅持嚴格地風控要求,不因獲客難或內部客戶降低風控要求;3、落實資金全量存管,同時還要加強客戶回訪和資產方調查,防止資產方通過控制借款人銀行卡形成資金池;4、做好體系內風險隔離,包括業務、人員、品牌、資金等的隔離;5、堅持信息中介定位,加強信息披露,堅持自身的獨立性,即使是體系內客戶也要親兄弟、明算賬,業務流、資金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做體系的蓄水池和背鍋俠。
還有一類平臺,是從其他行業轉到網貸業的,本身并不具有從事金融業務的經驗和能力,因此在初期主要依賴老板個人之前積累的圈子,形成各種各樣的關系戶借款,如果這類平臺不能在后續的發展中成功轉型,完成自身的金融能力和發展能力的建設,持續依賴關系戶借款,就形成了平臺集團化違約風險的另一種形式。關系戶往往相互之間有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關系錯綜復雜、相互交叉,并且關系戶借款通常金額較大,一旦雙方因其他事情關系破裂或個別關系戶還款能力下降,風險易傳導到圈子,因主觀或客觀原因誘發大規模違約。
平臺遇到集團化違約往往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往往因為擔心涉嫌自融、非法集資而不予披露、加以掩飾,硬著頭皮自己扛。平臺的這種態度反過來又加重了惡意違約,當他們知道平臺有所顧慮時,行為會更肆意,借款人威脅平臺非法集資、借故賴賬的情況屢見不鮮。
平臺必須加強自身獲客能力、風控能力的建設,擺脫對于內部和渠道的依賴,降低業務自身的違約風險。同時,一定要注意合規經營,遵守業務規范,不能自己或協助偽造、粉飾資料,不能有資金池,做好信息披露,這樣即使出現集團化違約,只要符合信息中介定位,也不用擔心涉及非法集資的風險。關聯關系借款不等于自融,關聯關系借款也是網貸平臺的一種正常業務,平臺只要做好上面的工作,即使是體系內或者關系戶違約,也不需為此承擔額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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